遺囑種類-應繼分-特留分
2018/05/0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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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104年06月10日修正
◆遺囑種類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國104年06月10日修正
◆遺囑種類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說明)
自書遺囑者,全部內容都必須本人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為有效遺囑,不必公證或見證人。
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應繼分
第1138條(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
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04
第1144條(配偶)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特留分
第12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注意:預立遺囑內容不可牴觸特留分相關法規!
★沒有另立遺囑者
確認繼承人的順序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序「沒人」時,按順序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序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有另立遺囑者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http://blog.udn.com/amisay168/109910611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92.html
自書遺囑者,全部內容都必須本人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為有效遺囑,不必公證或見證人。
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應繼分
第1138條(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
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04
第1144條(配偶)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特留分
第12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注意:預立遺囑內容不可牴觸特留分相關法規!
★沒有另立遺囑者
確認繼承人的順序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序「沒人」時,按順序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序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有另立遺囑者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http://blog.udn.com/amisay168/109910611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92.html
(說明)
★沒有另立遺囑者
◎應繼分之比例,由順序所有繼承人均分
★有另立遺囑者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以配偶或兄弟姊妹為例,只有原來應繼分的1/2!
(釋疑)
不得牴觸特留分?那還立啥遺囑?
看出差別了嗎?
◎應繼分之比例,由順序所有繼承人均分
★有另立遺囑者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以配偶或兄弟姊妹為例,只有原來應繼分的1/2!
(釋疑)
不得牴觸特留分?那還立啥遺囑?
看出差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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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amisay1682023/06/18 2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