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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於子女扶養義務
2011/11/2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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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婚姻期間育有一子丙,後來雙方離婚時約定丙子之監護權全歸女方(乙女),且約定男方無須負擔小孩任何扶養費教育費,經雙方簽字在案。丙子後來念高中懂事後,

解答: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父母離婚後,仍必須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問題是,如果父母雙方離婚時白紙黑字約定小孩監護權由一方全權行使負擔,他方完全不需負擔任何小孩的生活教育費用,此一約定效力為何?向來是爭議所在。對此,法院判決實務已有相當共識,茲以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判決為例,判決認為:「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時父母仍應就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盡其扶養義務。」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亦認為:「父母可否協議由一方單獨負扶養責任,因扶養義務與親權行使本質不同,其本質乃屬純義務,為強制的、無償的、無對價之義務,更不許扶養義務人拋棄,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則只為父母內部間債務承擔契約,非經子女承認不生效力。」因此,案例情形,丙子仍可以對父親提出民事訴訟索討生活費與教育費,並由其母親乙女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向父親追討此筆費用。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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