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裁定
2013/05/3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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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
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程序:
一、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括附表部分):
1.登報前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
2.若有錯誤之處,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若無錯誤,才刊登報紙。
3.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聲請人登報時可自行將「地址」遮隱。
二、登報:
1.於法院所規定期間內,將本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一天。
2.報社刊登後,務必再次檢查報紙上所刊登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致,避免報紙刊登錯誤。
3.自行保留該份報紙,留待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
三、倘未登報時:
聲請人若未依規定在期間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刊登於報紙,則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註1)
1.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另行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
檢附該登載公示催告之報紙,以司法狀紙,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請逕向○○法院民事記錄科查詢。
(註1)申報權利期間:
通常為三個月,但各裁定之權利申報期間不盡相同,請聲請人見裁定主文第三項中規定之期間,即是聲請人本案之權利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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