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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可以用來留下證據
2015/12/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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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之一種證明函件,亦即存證信函最主要之目的即是用來留下證據。
例如:
◎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借款債權已轉讓他人
範例:緣台端前於民國○○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整,約定年息為百分之○○,還款日期為民國○○年○○月○○日,雙方並立有契約和借據為憑。今本人已於民國○○年○○月○○日將對台端之債權讓於○○○即(受讓人),茲為保障貴我雙方權益,特為函告之。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837&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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