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
發生離婚事件時,較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大致為:離婚的方式、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誰能請求贍養費給付、以及子女監護權歸屬等。
依民法的規定離婚的方式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獲致協議,同意結束婚姻關係,又稱協議或合意離婚;裁判離婚則是由法院法官來決定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是否繼續維持,因此雙方協議離婚、訴請裁判離婚二種方式在法律規定上的要件亦不相同。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訴請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由法院的法官以公權力來決定當事人間的婚姻關係要不要繼續維持,而民法對於能否訴請裁判離婚則訂有一定的條件,因此就那些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得請求裁判離婚、那些情形是不得請求者,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適用法條。
1. 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情形:
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了十款,但這十款的原因有的可能難以遇到,造成裁判離婚的條件過於嚴格提起不易,故有同條第2項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概括性原因規定,但僅限於無責的配偶始得提起裁判離婚,由法官依職權憑事實及證據來決定是否結束婚姻關係。
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經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時,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
資料引用http://law.moj.gov.tw/SmartSearch/Options.aspx?T=09&O=1.2.1
2. 不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情形:
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十款「法定原因」,或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不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而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亦不得請求離婚。另外,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10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也不得請求離婚。
資料引用http://law.moj.gov.tw/SmartSearch/Options.aspx?T=09&O=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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