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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google/youtube上遭毀謗/侵權及恐嚇採取司法提告指控記錄...補述。
2013/11/08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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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11/06凌晨04:29分,發佈了『美商google/youtube上遭毀謗/侵權及恐嚇採取司法提告始末記錄...主因。』這篇文章沒有多久,我收到了我在大學時期,一起念書的法律系學弟,對我的忠告!因為我的文章在下面這一段,必須『解釋清楚』,否則我開庭的傳喚文件,將會由『綠色』(告訴人/被害人)變成『黑色』(被告/案件關係人)。

這,絕對不是最令我憤怒的事情,最令我憤怒的事情,在於google/youtube惡意公布我的真名記錄
在被檢舉侵害著作權一事,那才真的是麻煩與痛苦的開端!!

之後?之後就是犯罪者光明正大的拿我的大名,侮辱及恐嚇殺害我與強姦我女兒的言詞恐嚇事實,結果
?結果竟然拖了將近兩年,才抓到第一個罪犯,其他罪犯呢?? 很多人問了我這句話,我無語問蒼天,
活該被恐嚇,被毀謗到死!!那叫做『活該』!?那叫做所謂『司法的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負面
樣本』,更別提原來 中華民國司法單位,真的成了『崇洋媚外』的最佳代表!!google可以『不遵守』
企業經營規則,然後放任網站內使用者,對另一個使用者採取恐嚇毀謗甚至 殺害使用者言詞,並惡意
公布可資『識別』的真名,直接違反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都可以『不聞不問』?!公平會裁罰google還被google告到 贏?!這是什麼世界,請大家可以告訴我嗎??請法務部羅部長,可以告訴我嗎??我還特別以專信告知您,結果您給我是什麼處理態度??繼續放任罪犯外面『逍 遙法外』?還
可能以換帳號方式,繼續毀謗我恐嚇我?還叫囂他有『檢察官朋友』好效法某個被告政客一樣『關說』??我講話不能沒有證據,我敢說:我就得拿出 證據,我現在終於發現,為什麼被告可以『逍遙
法外』!!也請大家做個『公證』記錄絕對可以查的到,是不是真的,也可以查清楚,我不說假話,
也更不想說廢 話,誰包庇罪犯,請查清楚!!另外罪犯的真實身分,也請查明白查清楚,不要跟我說
查不明白查不清楚,後果不會只有『叫我吞忍』這麼簡單!!我被迫自保,會 發生什麼事情,我將不
保証我會理性以對了!!


劃底線的記錄全段,我等下要拆解:並同時補上新的證據記錄,其實有不少證據記錄,在我的相簿躺
了很久的時間!起碼應該超過5個月以上!有的甚至已經超過『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告
的時間!!不過呢,我不可能讓『該告的事實』超過六個月沒給司法單位,同時:這篇文章也等同於
『刑事告訴狀』內容的一部分,至於那些敢於躲在youtube,認為中華民國抓不到人,而在那叫囂的
罪犯呢,等下我會一段一段公布證據,並且讓大家看清楚一點,我為什麼要指控中華民國司法單位『
崇洋媚外』!!這不是純粹的『批評』,而是正式的對
某些司法單位包庇涉案者的某些人,甚至搞不
好是一整個單位『瀆職』的控訴!

好,首先不少檢察官,甚至搞不好法官都有意見,我為什麼會怒氣爆發,甚至於毫不考慮後果直接破
口大罵『
中華民國司法單位,真的成了『崇洋媚外』的最佳代表!,我先給所有人看一項證據,如
果我講話沒有拿證據出來,沒有事實,那麼,如果無事實舉證並證明司法人員涉及不法,法務部,是
可以依據刑法140條說明,對我提告,我也有史實觸法的可能性!!

『刑法140條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不過,我昨天既然會生氣的主因,其實涉及了新竹地方法院審理過程的『異常』以及涉案被告的『言
詞證據』,我不要用『說』的,司法來自於『法律』,以法律人的那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作為我提出第一個對司法單位,應該是說,我對某些個司法單位的審理過程,事實不滿與控訴
該司法單位,竟然會有查案異常,並縱放事實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甚至可能觸及刑法第125條第三項
『瀆職』的情形不得不說清楚講明白的主因。

首先:彰化地院於5月15日,將案件關係人黃某某(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必須『遮掩』其中一部
分姓名,不使之全部暴露並可資『識別』,但是可以作為『確認證據』,以保持必要合法性),確認
起訴,這位黃某某在YOUTUBE的『犯罪帳號』分別為auo000isgod以及帳號jasonhuang05兩個
帳號,有不起訴書公文號22102106037溫股(公)記錄撤銷第一次提告記錄,查獲另一案件關係人
涉案,轉為被告並進行移轉管轄審理通知,證據二公文查詢記錄/證實涉案被告,經證實涉案,確實
被起訴的事實。



證據01-確定彰化地院起訴被告公文書。

      然而,這位被告黃某某,不但不思反省,還於民國102年的5月17日,彰化地院審理案件完畢,
並且起訴該涉案被告的幾天內叫囂所謂『他的檢察官朋友』如何如何!?這個部分,是我接下去要提
出來,而且也是非常明確有證據真的證實發生『瀆職』的審理案件情況,還是那句話,以證據記錄為
準,我說的一切,沒有證據,就是違法!!

證據02-涉案被告自己叫囂的紀錄(摘錄自youtube llc,影片『虽未亡国,但已忘国-中华民国才是
祖国』被告叫囂記錄。

      我非常確定,我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由審案的『明股』檢察官,以及後來接手的『冬股』
檢察事務官審理案件期間,我於第一次開庭期間,我曾經『請求』甚至已經連著大約超過4本以上
的刑事補充狀,要求以新竹市警局一分局所查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記錄為準(期間長達11個月又4
天,加上3次開庭期間,6名被告中竟然超過4名以上被告,竟然兩次傳喚案件關係未到庭,卻未曾
做出必要『處置』!!甚至對新竹市警局調查記錄中相關的案件關係人,竟沒有一個被傳喚到案的
事實不合理狀況),相對應於彰化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因為證據問題便有爭執,甚至是第二次開
庭過程中,檢察官還講清楚了,不能只單憑『網路ip記錄』就認定是涉案被告!這部份,我最後接
受,也撤掉了原先提告的三人,但是對於那個叫囂的jasonhuang05帳號持有人黃某某,在法庭偵
訊期間,竟然說『不知道』,甚至說『忘記了』迴避檢察官的質詢,甚至檢察官拿證據出來還說不
是他!最後還逼我得拿出由大陸百度公司的調閱記錄出來,被告才俯首承認,回頭看看新竹地方法
院與彰化地方法院審理過程,稍稍有邏輯的人,都會發現,新竹地院檢察署已經相當嚴重而且明顯
的浮現『審理過程缺失』甚至『審理過程對被害人不公平』的事實情況!這個缺失,先不談這個部
分,另外一部分更加離譜:彰化地方法院第二次審理,發佈『不起訴處分書』,我撤銷告訴,按理
新竹地方法院,也應對我之前審理過程撤銷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書,結果竟然還將該撤銷被告記錄
轉送基隆地方、士林地方法院,並且還蓄意讓我得到處開庭!!

      對應上開事實,在對照被告黃某某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自行發佈之言詞證據記錄,如果不是
眼睛瞎掉的人,都會發現,是真的出了大問題,而且也符合觸及刑法第125條第三項『瀆職』罪的
描述事實。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講話不能沒有證據就亂說話,但是我也必須對這件事情我蒙受的痛苦與損失,甚至對我人格貶抑
的事實部分,講清楚說明白!!甚至還有被告的『叫唆共犯』仍侮辱本人所謂『我專門告人以發財』
的影射毀謗事實,老實說:誰吃飽太閒了,閒到真的得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甚至於『告發』?
如果這位被告『自認為』他很無辜,那問問他自己,為什麼10月底他要刪除他自己說過的話?!我
不喜歡說廢話,更不喜歡我的家人甚至我的扶養子女被威脅人身安全不保!!


我不要求其他,誰敢『關說』並且造成中華民國司法單位蒙受『名譽損害』的害群之馬,要找出來,
並且受審!!不然,中華民國司法的『信用』就直接破產了,也不要再跟我講其他廢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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