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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青卸任還能享受公帑盛宴?僑委會一句「沒多花錢」答非所問
2026/10/2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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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青卸任還能享受公帑盛宴?僑委會的問題,不只是多花一毛錢

民進黨政務官徐佳青因兒子擔任所謂「攝影官」、丈夫使用外館公務車等爭議,於10月7日請辭,並表示自請行政與司法調查。據報導,相關案件已由台北地檢署併案偵辦,調查尚未結束,相關責任也仍有待釐清。

按照法治原則,在司法調查尚未完成之前,不能預先認定徐佳青違法;但同樣的道理,一位因爭議卸任、仍處於調查中的前任首長,是否適合在公帑支應的公務活動中,接受長時間的個人頌揚與高規格惜別,也應該接受社會檢驗。

令人意外的是,距離她請辭不到半個月,10月22日,僑務委員會在圓山飯店舉行僑務委員會議惜別晚宴,這位剛剛卸任、爭議尚未釐清的前首長,竟成為晚宴的焦點。

這件事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徐佳青有沒有出席、唱了幾首歌,而是:一場以公務為目的、由公帑支應的正式活動,究竟為什麼會演變成替卸任首長歌功頌德的場合?僑委會的主管人員,又是如何看待公務與私人情誼之間的界線?

從目前公開報導及僑委會的回應來看,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社會進一步追究。

一、這是公務會議,不是替卸任首長舉辦的個人慶功宴

據報導,這場僑務委員會議在圓山飯店舉行,相關經費約1,492萬元,邀請173位僑務委員返台。會議的主要目的,應是推動僑務工作、促進海外僑界與政府的交流,而不是為任何一位卸任官員舉辦個人告別式,更不是替有爭議的政治人物安排一場政績發表會。

當然,這1,492萬元是整體活動的相關經費,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其中有多少錢專門用在徐佳青身上,也不能僅憑她在晚宴上受到禮遇,就斷言所有相關支出都不合法。

但問題恰恰在這裡:公共資源的使用是否適當,不能只看帳面上有沒有多出一筆支出,更要看既有的公共資源,究竟被拿來做了什麼事。

飯店場地、餐飲、燈光、音響、舞台與活動流程,都是為了舉辦公務活動而存在。即使沒有為徐佳青另外增加一筆預算,也不代表任何安排都符合公務倫理。

假如一場原本用來討論僑務政策、聯繫海外僑界的晚宴,最後安排了長時間的個人致詞、政績影片、獻花、唱歌及頌揚文字,那麼外界自然有理由追問:這些環節與會議的公務目的究竟有什麼關係?它們是經過正式規劃的公務流程,還是臨時加入的人情安排?

這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公務機關最基本的責任。納稅人付錢舉辦活動,目的在於完成公共任務,不是讓公務場合成為任何官員的私人舞台。

二、徐佳青的惜別環節超過30分鐘,問題在於誰安排、誰把關

據與會者轉述,徐佳青在晚宴上的環節包括致詞、播放六年任內的「政績」影片、接受獻花及唱歌,累計超過30分鐘;代理委員長李姸慧還陪同逐桌敬酒。現場螢幕也出現稱頌徐佳青貢獻的藏頭詩。

僑委會對外回應稱,慶生祝福是僑務委員自發安排。這個說法即使屬實,也不能直接解答所有疑問。

首先,所謂「自發」,究竟是哪些人提出、誰負責安排、何時決定、是否經過僑委會內部同意?其次,倘若這些環節確實是僑務委員自行安排,主辦機關是否有責任判斷它們是否適合出現在正式公務活動中?

僑務委員長年在海外服務,對卸任首長表達感謝、祝福,並非不可理解。人情往來本來就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對一位曾經共事多年的首長表達惜別之情,也未必有什麼不妥。

但私人情誼有私人情誼的表達方式,公務活動有公務活動的界線。

倘若只是簡短致意,感謝她過去任內的工作,未必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然而,當一系列安排累計超過30分鐘,還包括政績影片、獻花、唱歌、頌詩及主管陪同敬酒,整個場合所呈現的,就不再只是一般性的禮貌,而是對卸任首長的高度禮遇。

尤其徐佳青並非在毫無爭議的情況下正常卸任,而是在相關事件引發社會質疑後請辭,並表示自請調查。此時,主辦機關更應謹慎拿捏分際,而不是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委員自發」。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即使活動不是僑委會主動發起,難道主辦機關就完全沒有管理流程、維護公務場合適當性的責任嗎?

三、代理委員長先稱爭議是抹黑,調查還能如何維持公正觀感?

比起惜別環節本身,更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委員長李姸慧據報在致詞時,將徐佳青近期面臨的爭議形容為有心人士的抹黑與選舉操作。

這番話之所以值得檢視,不在於徐佳青不能為自己辯護,也不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對媒體報導提出異議,而在於發言者的身分,以及發言的時間點。

當時,相關爭議仍待行政與司法調查釐清。依照一般行政倫理,主管機關應該做的是配合調查、保存資料、釐清事實,並避免在調查完成之前,先替任何一方定調。

如果代理主管在公開場合便將爭議歸因於「抹黑」或「選舉操作」,外界難免會產生疑問:這究竟是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斷,還是出於對前任長官的維護?

更何況,僑委會本身也涉及相關行政程序與內部責任的釐清。主管人員若先在公開場合替當事人定調,即使沒有直接指示任何調查人員,仍可能影響外界對調查中立性的觀感。

必須說清楚的是,僅憑這段致詞,還不能證明調查人員確實受到干預,也不能據此認定調查必然不公。但行政機關不能只要求人民相信調查會公正,也應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足以維持這份信任。

調查尚未完成,主管就先替當事人判定爭議是政治抹黑,這種做法至少容易造成程序與立場混淆。真正負責任的態度,應是讓證據說話,而不是先替事件貼上政治標籤。

四、「沒有額外支用預算」不是萬靈丹,公帑使用還有目的與倫理問題

面對外界質疑,僑委會反覆強調「沒有額外支用預算」。

然而,這個回答只處理了問題的一部分,卻沒有回答最關鍵的問題:既有的公務資源,是否被用在適當的場合與目的上?

假設政府機關租用會議場地舉辦政策研討會,原本的經費已經包含舞台、音響與餐飲。後來主辦人利用同一個舞台,安排一場與公務目的無關的私人慶功活動。即使沒有另外付錢,也不能因此認定這種安排必然妥當。

當然,這只是用來說明公共資源使用原則的假設,並不代表本案已經證實存在違法挪用公帑的情形。

但它點出一個基本道理:公共資源的正當性,不只取決於花了多少錢,也取決於資源被用來完成什麼目的。

政府機關所擁有的,不只是預算,還包括場地、行政人力、活動流程、官方身分,以及公務場合所帶來的公共信任。這些資源即使沒有額外的現金支出,也不應被視為可以任意安排私人情誼的工具。

因此,僑委會若要回應質疑,就不能只說沒有多花錢,而應進一步說明:惜別環節由誰提出?是否列入原始議程?由誰核定?政績影片與頌詩如何安排?代理委員長陪同敬酒的決策又是如何形成?

把這些問題交代清楚,才是真正負責任的說明。

五、同樣是公務倫理,為什麼基層與高官給人的感受如此不同?

這起事件之所以容易引起社會反感,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人民對公務體系的公平性,本來就存在高度期待。

基層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採購、核銷、財產管理及利益迴避等規定;涉及小額支出或公物使用時,也可能面臨嚴格的行政調查,甚至司法程序。

例如,若基層人員因一只32元的電鍋而受到司法追究,社會自然會追問相關案件的具體事實、法律依據及責任程度。不能因金額小,就直接認定當事人無責;但同樣不能因金額小,就忽略程序是否合理、處理是否合乎比例。

反過來說,當一位因爭議卸任的高階政務官,在公帑支應的正式活動中受到長時間的個人頌揚,而主管機關事後又以「沒有額外支出」作為主要回應時,人民難免會產生強烈對比。

這種對比未必足以直接證明法律上的雙重標準,卻清楚反映出一個公共治理問題:政府對基層要求嚴格遵守規則時,是否也願意以同樣嚴謹的態度檢視高階官員及其周邊的人情安排?

公務倫理不能只在基層身上發揮作用,更不能因當事人位階高、交情深,或具有相同政治立場,就降低檢視的標準。

人民真正要求的,不是所有人都必須受到相同的處分,而是相同的原則必須一體適用;有差異的處理,也必須提出合理、透明且可受檢驗的理由。

六、即使是僑務委員自發,也有更妥當的處理方式

退一步說,即使整場惜別安排完全出於僑務委員的善意,僑委會仍然有許多更合適的處理方式。

例如,可以由有意表達感謝的僑務委員另行自費安排私人聚會;也可以在正式晚宴中保留簡短、適度的致意,不安排長時間的政績影片、個人頌揚及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環節。

這些做法並不是否定徐佳青過去的工作,也不是禁止僑務委員表達個人情誼,而是讓私人情感與公務資源各自回到適當的位置。

尤其在當事人已因爭議請辭、相關調查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主辦機關更應主動考量外界觀感,而不是等到爭議發生後,才一再解釋沒有額外花錢。

所謂行政管理,不只是把活動辦完、帳目做平,更包括事前評估風險、維護程序分際,以及避免讓公共資源被誤認為替特定人物背書。

僑務委員未必熟悉台灣內部的政治敏感與公務倫理爭議,因此主辦機關更有責任把關。不能因為別人自發提出,就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責任;也不能因為沒有新增預算,就認為不必檢討活動安排。

更令人遺憾的是,倘若面對質疑時,機關急著以「認知作戰」、「抹黑」等政治性說法回應,卻沒有完整說明活動流程與決策依據,反而會讓外界懷疑:為什麼不先把事實交代清楚,再來討論各種批評是否合理?

公開透明,本來就是化解爭議最直接的方法。

七、連范雲都說「公帑本應謹慎」,民進黨政府就應把原則落實到底

據相關報導,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表示,「公帑本應謹慎」。

這句話本身沒有問題。公共資源來自納稅人,政府機關本來就應該謹慎使用;無論當事人屬於哪個政黨、擔任什麼職位,都不應例外。

但真正重要的,不是政治人物在爭議發生後說出一句正確的原則,而是能否把這個原則落實到具體事件中。

如果認為公帑應該謹慎使用,就應該要求僑委會公開相關活動的預算項目、原始議程、流程安排及核定紀錄,說明徐佳青的惜別環節是如何形成的,並交代主管機關究竟採取了哪些把關措施。

如果認為行政中立很重要,就應該檢視代理委員長在調查尚未完成時,公開將爭議歸因於抹黑與選舉操作,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應有的謹慎態度。

如果認為程序公正很重要,就應該讓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依據證據獨立進行,而不是在事實尚未釐清之前,先以政治立場決定如何解釋爭議。

至於這些安排是否構成違法,仍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具體事證及適用法規判斷,不能僅憑媒體報導就下定論。但是否有必要公開說明、檢討流程及改善管理,並不需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開始。

否則,政治人物口中的原則再正確,也可能只停留在口號。

結語:司法調查可以等待,公務倫理不能缺席

徐佳青是否涉及違法,應由司法機關根據證據調查判斷;她過去六年的工作究竟有何成績,也可以依據具體政策與施政成果接受評價。這些問題都應回到事實,而不是由政治立場決定答案。

但這不代表,在司法調查尚未完成之前,所有與她有關的公共安排都不必受到檢視。

法律責任與公務倫理,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一項安排即使尚未被認定違法,也可能在目的、程序、分際或公共觀感上存在值得檢討之處。反過來說,外界認為安排不妥,也不等於當事人必然觸犯法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本案真正值得追問的,是一場由公帑支應的僑務活動,為何會安排長時間的個人惜別環節?主辦機關如何認定這些安排符合公務目的?代理主管為何在調查尚未完成時,便公開以政治抹黑解釋爭議?僑委會又願不願意把完整流程與決策依據攤在陽光下?

這些問題不需要先對徐佳青定罪,也不需要預設任何政治陰謀,就足以構成正當的公共監督。

對民進黨政府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急著證明徐佳青受到不公平對待,而是證明政府對所有公務人員都採取一致、透明且可受檢驗的標準。

公務機關不是私人俱樂部,公務晚宴也不是私人交誼場所。卸任首長可以獲得祝福,但公共資源不能因此失去分際;政治人物可以為自己辯護,但主管機關不應在調查完成前,就急著替當事人定調。

徐佳青是否違法,交給司法;僑委會的安排是否妥當,則應由事實、程序與公務倫理來檢驗。不能因為沒有多花一毛錢,就認為沒有問題;更不能因為批評來自政治對手,就把所有質疑都打成抹黑。

這才是公帑應有的界線,也是人民對政府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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