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代女買連動債 判銀行還本金
2011/08/07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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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
判決書指出,年約70歲的蔡姓婦人在民國97年間到銀行辦理投資業務時,受理財專員遊說,偽造女兒簽名投資連動債券,金額為3萬美元;但數月後發生全球金融風暴,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導致投資賠本,女兒氣得提告向銀行求償。
銀行抗辯,蔡婦購買連動債商品後,女兒曾多次收受對帳單,都未有反對之意,顯見女兒有授權母親替她簽投資契約,因此蔡婦有代理權,雙方簽下的信託契約具有效力。
法院審理認定,蔡婦未獲女兒授權,擅自以女兒名義簽訂契約,屬於無權代理,投資契約無效;依照民法規定可撤銷受詐欺而被委託申購連動債的合約,判銀行返還部分投資金,約2萬8000多美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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