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法 二之一(接續修法二)
三. 分案人員將案件再度分給彭姓法官(更一審),當然是判債務人(被
告)敗訴(原108年8月7日判決,彭姓法官為原告補充判決加起來
共三次).
債務人(被告)又上訴高等法院,審判長梁玉芬被調至最高法院,而
(直股)更為(蕭姓)審判長.判決日期為109年8月26日,判決債務
人(被告)三分之二勝訴;三分之一金額不服者,各自上訴最高法院.
上訴人(即債務人,原地方法院被告)於109年9月收到新北地院民
事執行處(水股)公文,內容指稱:將於109年11月法拍其名下(新
北房地).
債務人(上訴人)遂於109年10月份陳情新北地院院長,指民事執
行處(水股)係依據甚麼名義,於109年11月欲執行新北房地法拍.
上述109年11月欲法拍新北房地之執行已無效力(因高等法院判
決三分之二勝訴之關係);陳情之後即停止執行.
四. 地方法院更一審之判決為108年8月7日,怎麼可能法拍執行期日
係於109年年11月.
又高等法院(直股)之判決係109年8月26日,債務人(被告即上訴
人)於109年11月早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假執行)但至今已超過三
個月尚未撤銷超額扣押(現金)及新北房地查封之解除.(倘以109
年10月初陳情,至今亦已超過四個月)
五. 被告(即債務人)訴訟將近三年九個月根本無法工作,全部書狀皆必
須親自處理沒有律師可以幫忙,而被查封之房地新北地院民事執行
處(志.水股)進出好幾次(查封三次)實擾亂被告.
房地被查封法要法拍情形下債務人(被告)只能租屋居住;租金不僅
無法支付,二間房地(一間已非債務人所有權)桃園地方法院與新北
地方法院現在亦已裁定要拍賣.
全部原因在於債權人(即原告,高等法院之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
人行賄司法人員.
而法官及司法人員等之貪瀆已造成訴訟當事人之二次傷害(原以為
法官等是解決百姓問題之公正審判者,沒想到,竟利用國家賦予之職
權在為自己謀福利,累積資產).
這種不肖司法人員最沒有用,拿掉職位後一無是處,比其班上最後名
次還不如.資優生考上公職原來是藉用國家給予職位在斂財;執政者
再不大力改革,就奢談民主.
總統選上後,比的是(他/她)的智慧與執行力,能夠選上,百姓要的就
是改革.
六. 民事執行處(台北及新北地院)故意拖延時間撤銷或解除查封,讓債
務人(被告,高等法院之上訴人)無法有現金可以繳付房貸 (讓其房
地被法拍後,得以從終獲利).
上述情形,上訴人(即債務人)即使打贏官司,房子也會被法拍,也因
此,才會有(修法一)與(修法二)之建議.畢竟,該案件是屬特殊案件
,原因在於,任何債務人倘若無財力被強制執行法拍,債務人是一定
得接受該事實;本件剛好相反,此債務人係有財力(現金),迫於法院
尚未撤銷扣押.
也因此建議法律之制定不能違憲,即給予訴訟一方之當事人生存權
. 上述之建議必須立即修法;而法院進行中之假扣押案件,必須撤銷
百分之三十給予生活費,是非常急迫,刻不容緩.很多案件當事人無
能力,只能政府發現,趕緊修法.不肖之司法人員於假扣押案件中獲
取利益不根除,恐怕想不開者屆時自殺會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