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迴響最廣延續最久的,當屬便當文事件,已有各式評論汗牛充棟,其發展過程人盡皆知。本堂在此只想論其結局,是否應如多刀作家所說,給當事人一個道歉的機會,畢竟台灣是個溫馨社會。
儒家講忠恕之道,忠以侍君,恕以待人,前者公關係,後者私情懷。自兩千多年前老董罷百家尊儒術以來,忠恕兩字,一直是中國人安身立命之道,待人處事之則。
君王去民主來,忠的對象模糊了,說是國家吧,還真不夠具體。那總統代表國家呢?別說了,看民調就知道。只有恕以待人之道,仍深植民心,不時在社會事件中浮現出來。便當文事件便是其一。
反觀德國,有一句名言,其意正好與恕道反向而馳,叫〝愚笨不能免罰〞。如果你超速被逮,說沒看到限速牌,警察會送你這句話。如果你無心犯了錯,被告上法庭,法官也會送你這句話。
只因德國歷史短,沒有掌絕對權力的大君主,也沒有孔子,更沒有忠恕之道。德國人的行為規範,從部落習慣,到日耳曼法,到現代各種法律,徹頭徹尾的依法行事,循法過生活。
〝愚笨不能免罰〞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它表明了,所有的犯法行為,不能因任何理由而免於受罰。法院只問你有沒有做?不會問你為何而做。其情可怋,不在話中,法外施恩,想都別想。
惟有如此,人人畏法,避免觸法,也惟有如此,法律才能徹底執行。因此,真正的法治國,法律至上,有理沒用,說情無處。這種社會,以法制人,當然免不了冷酷無情。
台灣也常自稱法治國,但又講情理法,說情論理再依法。許多犯法事,因情而恕,據理而緩,到執法時已是立立拉拉。這種社會,自然無比溫馨。
便當門事件列位主角之觸法行為,是否會因出面道歉而被寬恕?還是會依法起訴而受處罰?尚未可知。但,可以斷言,其結果將為台灣的法治程度,再定一位,再立一標。
- 22樓. Reed2013/06/04 06:15希臘雅典的地鐵
也是不經過關卡驗票,可以直接進站臺上車,而且車廂里很少查票的,出站更沒設關卡。
這樣豈不是很容易逃票,抓到聽說罰60倍。
買一張票可以在90分鐘內任意多次搭乘,
所以出站的人若不再搭車,就將票送給進站的陌生人。
難怪政府鬧窮!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八旬阿嬤【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 21樓. Bismarck2013/05/29 19:37的確如此
剛剛去德國時,看到德國的不論是捷運還是火車站臺,不像大陸這樣或者法國那樣需要憑票進入,而是沒有任何關卡,可以直接進站臺上車,而且車廂里很少查票的。當時我很疑問,這樣豈不是很容易逃票。
德國朋友告訴我,這裡逃票被抓,沒有解釋的機會,初犯80歐,第二次xx(具體數字忘記了),第三次被查到的話好像是非常嚴重的懲罰,像我們這種外國人的話,要驅逐出境,以後不能再入境德國。因此在德國,很少看見逃票的,基本上上車之前都會去DB售票機上買票。
但是有些老外到了中國,就很肆無忌憚,騎著機車不帶安全帽被警察攔住了,就對警察說中文“聽不懂”,然後說一大堆英語,裝糊塗,警察視乎也不會去太追究。很多時候就是一句“聽不懂”蒙混過關,無法無天!
- 20樓. frank0606062013/05/28 17:04大骨粉、雞湯粉
我查過,雞湯粉毫無雞肉成份;大骨粉想當然爾沒豬肉成份
台灣問題很多,難怪運動員易受傷,洗腎世界冠軍,話兒長度也是世界冠軍(倒數);不孕症.....etc.,等
我看,不動用打靶刑罰不行
- 19樓. 路人Juno2013/05/28 14:41任何人在網路或其他媒體說的每句話都必須是真的,你知道這後果不堪設想
版主:
重點在有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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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當然有。
問題是如果有人拿這條法律送進最高法院釋憲看有沒有違反民眾言論自由,結果很難說。 如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判決人民的公開言論沒有說謊的自由,那就表示任何人在網路或其他媒體說的每句話都必須是真的,你知道這後果不堪設想。 加上"不得明知不實"沒有用,因為有沒有明知,舉證的責任在說話的民眾,只有他自己知道有沒有明知。
- 18樓. 路人Juno2013/05/28 14:29逾期不還租車或借款都是民法處理,不是檢察官辦的侵占或詐欺
Meatball2:
* 某人在戲院看戲, 想開個玩笑, 就大叫 "失火了", 他在說謊, 但是他沒有侵犯別人看戲權利及引起群眾恐慌的自由.
如果沒失火但他這樣大叫讓大家慌張離開損失看戲權益,那是民法不是刑法的問題,不需要用檢察官來辦他。 你看電影時手機一直響或你高聲談話的情形一樣。
引起群眾恐慌是唯一涉及刑法的問題,但如果沒人受傷也沒人死亡,現場情形又不會引起傷亡(只有三個觀眾,都在安全出口旁),要刑法成立有些難度。
* 某人明知某口井的井水有毒, 卻告訴口渴來喝水的旅人井水沒有毒, 他說謊, 但是他沒有致人於死的自由.
致人於死要負刑事刑責的是下毒的人,不是這個說謊的人。 如果井水沒人下毒天然有毒, 那麼這是國家或政府的責任。
* 某人明明借錢不想還錢, 卻跟朋友借錢說我下月就還你, 他說謊了, 口頭契約只要符合契約條件也是有效契約, 言論自由不能保護他免於詐欺罪的罰則.
那不是刑法說的詐欺罪,逾期不還租車或借款都是民法處理,不是檢察官辦的侵占或詐欺。
- 17樓. 路人Juno2013/05/28 13:40對自己自由行為後果負責的事不需要由刑法處理
Meatball2:
言論自由與其他類型的自由一樣, 其真諦包涵兩要件: (1) 自己的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前提; (2) 自己的自由尚包含對自由行為後果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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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親眼看到便當店老闆對菲律賓人怎樣”這個謊言並沒有侵犯別人的自由。
對自己自由行為後果負責的事不需要由刑法處理。 民法就夠了。
- 16樓. frank0606062013/05/27 18:21德太嚴,台太鬆。
應該是:
德立法從寬,但有法必依,台立法從嚴,但有法不依
- 15樓. 我愛臺灣2013/05/27 04:14最嚴格的言論自由
非常有名的Charles T. 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件, 霍姆斯大法官 評論
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假喊著火引起恐慌The most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free speech would not protect a man in falsely shouting fire in a theatre and causing a panic--
圓通路的便當店可以串聯起來告董曉秋便當文誹謗!
- 14樓. OOPs2013/05/27 01:19觸法也有輕重之分
感覺堂主似乎過分推崇了德國人的法治精神。敢問德國的交通警察對駕車違規的人也一律開罰單無赦嗎?總該會有因情節不重告誡一番放人的時候吧?是以執法分寸的拿捏實在是在於犯行大小。在一定的範圍內執法者有權選擇是依法行事或是網開一面。至於所謂司法公正問題,牽涉到政治壓力,金錢,黨派,人情當然還有法官的法學素養和好惡,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大家眼中看到的特權者只是找法律疏漏處鑽了空門。不見得都是執法者的有意放縱而是立法不夠周延問題。
推崇沒有,只是比較。德太嚴,台太鬆。 萊茵堂主 於 2013/05/27 01:43回覆 - 13樓. 小肉球2013/05/26 10:16to 樓下時季常兄
您在樓下提的大陸留美學生瞿田田案子, 俺很清楚.
自己精神不穩定, 或做大陸憤青不知道到美國收斂自己那張憤青嘴, 以致跑到美國求學, 揚言要燒掉學校大樓 -- 已經被證明了, 並非別人誣陷他. 在美國判七年, 沒讓他在美國入監, 你們中國大陸的問題送回給中國大陸, 已經很體諒他了, 如同台灣外交官劉珊珊虐菲傭, 送回台灣.
中國大陸丟自己的臉, 少來這套! 本來就是 "恐怖威脅", 中國大陸的 sitting time bomb 原封不動還給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自己那套憤青文化應該自我檢討, 窩在自己中文圈自爽罷了, 實情是, 瞿田田講 "燒掉大樓" 是對大學總機講的, 那時, 他只被留校察看, 他對總機說 "我要燒掉你們大樓!"
然後, 他的友人去探監, 他對本來同情他的美國友人承認他說了那句話. 中國大陸培植出這麼容易憤怒的憤青, 請收割吧. 詳見: http://www.nytimes.com/2010/07/03/nyregion/03chinese.html?_r=0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