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宇宙科技上市滿兩年,曜輝證券的業務代表來訪,除了原本的承銷業務,也想爭取成為星河宇宙科技的財務顧問,協助未來可能的公司債發行。星董好奇曜輝證券的承銷、自營、經紀業務有什麼不同,林經理翻著資料解釋,證券商的業務種類與利益衝突防範,法律規定得相當細緻。
星河宇宙科技上市滿兩年,曜輝證券的業務代表來訪,想跟星董談進一步的合作,除了原本的承銷業務,曜輝證券也想爭取成為星河宇宙科技的財務顧問,協助未來可能的公司債發行。
星董:「曜輝證券做的業務還真不少,承銷、自營、經紀,這些有什麼不同?」
林經理:「證券商的業務種類,法律分得很清楚,而且彼此之間的利益衝突防範,規定得相當細緻。」
一、概念比喻
如果把資本市場比喻成一個大市集,證券商就是市集裡不同角色的攤商:有人專門幫別人賣貨(承銷),有人自己囤貨轉賣(自營),有人幫客人跑腿買賣(經紀)。這三種角色若同時由同一家公司扮演,很容易球員兼裁判、損及客戶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嚴格區分業務種類,並在允許兼營時,強制以書面區分每一筆交易的性質。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①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業務者,稱為證券承銷商。
②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者,稱為證券自營商。
③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業務者,稱為證券經紀商。
曜輝證券作為星河宇宙科技的主辦承銷商,即屬於證券承銷商;若曜輝證券同時經營自己買賣股票賺取價差的業務,則同時具有證券自營商身分。
①證券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44)。
②證券商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44)。
③專業經營原則
證§45:「(Ⅰ)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Ⅱ)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星河宇宙科技若想投資曜輝證券成為其股東,曜輝證券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接受其他證券商的轉投資。
證§46:「證券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兼營自行買賣及代客買賣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如果曜輝證券同時經營自營與經紀業務,每一筆股票買賣都必須用書面文件註明,這筆交易究竟是曜輝證券自己的投資部位,還是替客戶代為執行的交易,避免業務人員混淆自身利益與客戶利益,先幫自己賺再幫客戶賺。
證§45Ⅲ:「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曜輝證券若想轉投資另一家新設證券商,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能自行決定投資。
①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
②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③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5000萬元。
④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合併計算。
若曜輝證券除了承銷業務外還想經營自營業務,資本額必須達到承銷商與自營商門檻的合併計算,而不是取其中較高者即可。
①包銷
一、餘額包銷: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二、確定包銷: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自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②代銷:承銷商僅負責銷售,未能售罄部分退還發行人,不負自行認購之義務。
如果曜輝證券以餘額包銷方式承銷星河宇宙科技增資發行的新股,一旦承銷期間屆滿仍有股份未賣出,曜輝證券必須自行認購賸餘股份,承擔銷售不佳的風險;但若採取代銷方式,賣不出去的股份就直接退還給星河宇宙科技,曜輝證券不必自行買單。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證券商的三種業務類型(承銷、自營、經紀)容易混淆,考試時要清楚辨認,承銷商做的是幫發行人賣股票給投資人的一次性業務,經紀商做的是幫客戶在集中市場買賣股票的代理業務,自營商做的是證券商用自己的資金買賣股票的自營業務,三者性質完全不同。
餘額包銷與確定包銷的差異在於自行認購的時間點:餘額包銷是先努力銷售,賣不完的部分才自行認購;確定包銷則是承銷商一開始就可以選擇自行認購後再轉售,或預先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兩者風險承擔的時間點不同。
證券商設立資本額的數字組合(承銷商、自營商四億元,經紀商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五千萬元)是常見填空考點,建議搭配承銷自營四億元對半、經紀商減半兩億、群眾募資再減十分之一的方式記憶數字倍數關係。
林經理放下資料:「所以曜輝證券要是想同時做承銷跟自營,不只資本額要達到雙重門檻,每一筆交易還得清楚標明身分,不能球員兼裁判。」
星董:「這也是保護投資人的一環。接下來,我們要看證券交易所跟集中保管機構,這是資本市場最基礎的兩個機構,我們公司股票每天的交易,都得靠它們運作。」
- 證券承銷商: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業務者。
- 證券自營商: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者。
- 證券經紀商: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業務者。
- 專業經營原則:證券商應依其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兼營業務區別義務:證券商兼營自行買賣及代客買賣業務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以防範證券商於兼營業務時,因自身利益與客戶利益發生衝突,致損及投資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