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十四、買賣有底線:場外交易禁令與六個月魔咒
2026/08/19 21:10
瀏覽6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買賣有底線:場外交易禁令與六個月魔咒

證券交易法§150(禁止場外交易)、§157(短線交易歸入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1(短線交易歸入利益計算方式)
案例設定

星河宇宙科技的財務部收到一封陌生投資人的詢問信,對方想私下跟星董買一批股票,價格比市場行情低一些,問能不能不透過集中市場直接交易。星董把信轉給林經理,兩人這才認真研究上市股票的交易規則,以及內部人短線買賣的法律紀律。

楔子
星河宇宙科技的財務部收到一封陌生投資人的詢問信,對方說想私下跟星董買一批股票,價格比市場行情低一些,問能不能不透過集中市場直接交易。

星董:「這樣可以嗎?」
林經理:「原則上不行,上市股票的買賣,法律規定一定要在證交所開設的集中交易市場進行,這叫禁止場外交易。」

一、概念比喻

上市股票就像是規定好只能在特定菜市場交易的商品,不能私下在巷口偷偷交易,因為集中市場的公開透明機制,能確保價格公平、資訊公開。但這條規定也留了幾個例外的後門,讓某些特殊情況可以合法場外交易。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禁止場外交易(§150)

原則: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Q:上櫃、興櫃股票可否在場外交易?

A:可以(§150僅限制上市股票,上櫃、興櫃股票不受此條限制)。

例外情形

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②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例如:繼承強制執行)。
③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④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一、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者。二、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再次發行)、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第3款(內部人持股合法市場外之移轉)、第43條之1第2項(公開收購)。

情境舉例

那位陌生投資人想私下跟星董買股票,如果這筆交易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而且跟星董上一次私人間讓受股票的時間相隔超過三個月,就可以合法在場外進行;否則就必須拿到集中市場去買賣。

短線交易之定義(§157)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行使流程

①公司先為請求。
②公司不為請求,股東得訂三十日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為之。
③董事或監察人屆期仍不履行時,股東自己代公司行使歸入權。

期間:短線交易之歸入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公司得否以股東會決議不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

A:不可以(強制規定,股東會不能決議放棄公司對內部人的請求權)。

Q:因私募取得之有價證券有無短線交易之適用?

A:(§157規範客體僅限上市(櫃)買賣之有價證券,私募股票未在市場買賣,不適用)。

情境舉例

如果林經理在三個月前買進星河宇宙科技股票,這三個月內股價大漲,他把股票賣掉賺了一筆,因為買賣間隔不到六個月,公司有權要求他把這筆獲利吐回公司,不管他是不是故意利用內部消息操作。

短線交易歸入利益計算方式(施行細則§11)

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
三、列入前二款計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亦計入利益。
四、自最後一筆交易日起(或獲配現金股利之日起)至交付公司時,應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五、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利益中扣除。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短線交易與內線交易的舉證門檻不同

短線交易歸入權完全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利用內部消息,只要客觀上在六個月內買進賣出(或賣出買進)獲利,一律要歸入公司,這跟內線交易(§157-1)需要證明主觀要件不同,必區分這兩者的舉證門檻差異。

⚠ 歸入利益的計算方式偏向最大化

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計算方式採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的方式,目的是讓歸入的利益盡量最大化,虧損的交易不能拿來相抵,這是為了嚇阻內部人短線進出的立法設計。

尾聲
林經理放下法條:「原來就算我沒有利用任何內部消息,只是單純運氣好賺了價差,只要買賣間隔沒超過六個月,一樣要吐出來。」

星董:「這是法律對內部人最基本的紀律要求。接下來,我們要看更嚴重的問題,如果有心人想操縱股價,法律怎麼抓?」
牛刀小試: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要件及行使方式為何?
  • 適用對象: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 要件: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
  • 行使流程:公司先為請求;公司不為請求,股東得訂三十日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為之;屆期仍不履行,股東得自己代公司行使歸入權。
  • 時效: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重點: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利用內部消息為必要
有誰推薦more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