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宇宙科技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結束後,星董留下林經理討論一筆緊急資金需求。時間上等不及跑完公開發行的完整審查程序,星董決定改走私募這條路,對象特定、程序簡便,卻也因此暗藏更細緻的法律鎖鏈,稍有不慎便可能被視為規避公開發行審查的後門。
董事會結束後,星董把林經理留了下來。
星董:「先別急著申請公開發行,我們需要先補一筆資金周轉,時間上等不及跑完整套審查程序。」
林經理:「您是說……私募?」
星董:「沒錯。比起對外公開募集,私募的對象特定、程序簡便,但也因此法律給的保護少很多,規範反而更細。」
一、概念比喻
如果說「募集」是對社會大眾公開招手,那「私募」就是關起門來,只找幾個熟識、有能力自我保護的特定人談生意。正因為對象特定、資訊不透明給大眾,法律才用「應募人數上限」「轉售限制」「禁止公開勸誘」這幾道鎖,防止私募淪為規避公開發行審查的後門。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星河宇宙科技尚未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前,不適用私募制度;私募僅適用於「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①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②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③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曜輝證券作為星河宇宙科技的主辦承銷商,若同時參與私募認購,即屬於第一款「證券業」之特定人身分。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應募之第一款之人,不算入35人之計算。
星河宇宙科技若私募對象除了曜輝證券外,還想找三十五位以上的自然人投資人參與,就會超過人數上限,必須排除部分應募人或改採其他募資方式。
①股份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②普通公司債:董事會決議。
星河宇宙科技若要私募股份,必須先經股東會以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特別決議通過,才能進行;若只是私募普通公司債,則只需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驚動股東會。
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星河宇宙科技完成私募股款繳納後,只需在十五日內檢附文件向金管會備查,不像公開發行需要事前申報生效審查,程序相對快速。
公司只有於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俗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合理請求時,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其他各款之私募應募人無資訊請求權。
若曜輝證券以專業機構投資人身分參與私募,可以合理請求星河宇宙科技提供財務業務資訊;但若是其他款項的應募人,則無此請求權,只能靠自己判斷投資風險。
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①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②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③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星河宇宙科技召開股東會討論私募案時,必須事先在開會通知中列明私募價格依據、特定人選擇方式與必要理由,不能等到會議現場才臨時提案私募。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若星河宇宙科技資產減負債的餘額是十億元,私募普通公司債的總額原則上不能超過四十億元(百分之四百)。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星董若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上宣傳這次私募案吸引投資人,即屬於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會被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直接喪失私募的合法地位。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①原則: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②例外一:第一款之人(專業機構投資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③例外二: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43-6Ⅰ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④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例如繼承、強制執行,但因法律規定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者,仍應受§43-8限制。
⑤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曜輝證券若透過私募取得星河宇宙科技股票,原則上必須持有滿三年才能轉售,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例如轉讓給同樣具專業機構投資人資格的對象。
①股份或其他種類有價證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②普通公司債: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星河宇宙科技股東會決議私募股份後,公司可以在一年內分批進行,不需要一次到位完成全部私募,讓公司資金調度更有彈性。
不適用員工、原有股東新股認購權、股權分散等規定。
星河宇宙科技辦理私募時,不適用員工認股權、原股東新股認購優先權等一般公開發行才有的股東保護規定,這也是私募程序簡便的原因之一。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A:買賣行為仍為有效(僅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問題,不影響私法上買賣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判決】
A:無。因本法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範客體,僅限於上市(櫃)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而私募有價證券因未在上市櫃市場買賣,故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林經理放下筆:「所以私募雖然快,但轉售的限制反而更嚴格,一不小心公司就等於變相公開招募了。」
星董:「這就是私募制度的精神,給企業一條快速通道,但用轉售限制跟人數上限,防止有心人拿它當成規避公開發行審查的漏洞。接下來,我們要正式踏上公開發行這條路,第一步就是資訊公開原則,也就是公開說明書。」
- 原則:自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不得再行賣出。
- 例外一: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人(專業機構投資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 例外二: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人。
- 例外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如繼承、強制執行)。
- 例外四: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 實務見解:違反前開轉售限制之交易行為,其私法上買賣契約之效力仍為有效,僅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