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編輯]
1943年8月,英國首相邱吉爾和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加拿大魁北克會議中,討論戰後國際秩序重建的問題。之後,羅斯福策劃召開中、英、蘇及美四國首腦會議。但是蘇聯方面表示史達林拒絕參加有蔣介石與會的國際會議。最後羅斯福與邱吉爾商定,將四國會議分成兩部分召開。第一部分是沒有史達林參加的美、英、中在埃及舉行的開羅會議; 第二部分是沒有蔣介石參加的英國、美國、蘇聯在伊朗舉行的德黑蘭會議(1943年11月30日),及之後衍生在蘇聯的雅爾達密約 (1945年2月4日至2月11日)。[8]
主要內容 [編輯]
- 中、英、美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
-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
- 日本自中國人偷得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 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該宣言經美、中、英三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號戰艦所簽署的《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議定過程 [編輯]
左起: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夫人,攝於1943年11月25日。
- 美國起草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在開羅和德黑蘭舉行的會議 第401頁[9])
- 中英討論稿
英國代表賈德幹爵士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華民國代表王寵惠以外交部長名義隨蔣介石出席開羅會議,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裏曼附議中華民國,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片語。 (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在開羅和德黑蘭舉行的會議 第404頁)
- 邱吉爾修改定稿
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宣言》就這樣定稿了。 (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6冊)
-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一結束,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943年11月30日,邱吉爾在介紹完《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在開羅和德黑蘭舉行的會議第566頁)
- 發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由白宮向外界公佈,正式發表。
爭議 [編輯]
二戰所有數十個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從來沒質疑開羅宣言這份歷史文件的存在。從聯合國各項會議記錄可知道,目前聯合國一百多個會員國,都沒有提出質疑。開羅會議的會議記錄好幾百頁,還有羅斯福和丘吉爾對開羅宣言的親筆修改稿[10] [11],都記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中[12],根本沒有質疑的必要。
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有的質疑存在性,有的質疑有效性,有多種意見。否定的意見目前還未統合。其實這些台獨人士的質疑很無謂,不管過去簽哪種條約,之後台灣一樣能經由適當的各種程序獨立。像1991獨立的馬其頓共和國、1999年獨立的東帝汶、2011年獨立的南蘇丹等等,都是以新的條約去改變現狀來獨立。而台獨人士各種質疑論點互相矛盾,反而抵觸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原則,本身做的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反對方 [編輯]
主張臺灣獨立或民進黨人士多半否定開羅宣言的有效,認為開羅宣言不足以決定戰後臺灣的主權歸屬。 反對方質疑開羅宣言,否定的意見目前還未統合,[13]他們的意見分為以下互相矛盾的幾種:
-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 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文件原件。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如李筱峰意見[14])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如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意見[15])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日本降書確認而有效力,但沒有法律效果。(如彭明敏意見[16])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如呂秀蓮意見[17])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 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雖然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而有法律效果,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主權未定論)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支持方 [編輯]
支持方主張二戰所有數十個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從來沒質疑開羅宣言這份歷史文件的存在。開羅會議與會的中美英三國後來都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各常任理事國與一百多個會員國所代表的全球數十億人口,對開羅宣言也並無質疑。
- 《開羅宣言》當然存在[18],其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與《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書[19],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20]。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21]。英國方面可洽詢英國外交部,或查詢英國政府文書局(British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的文件。
- 《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可參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22]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 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國際條約就有效力,並不單看有沒有簽字。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 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國際上有許多高峰會議後的新聞公報,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如G20峰會公報,全球核安峰會公報,APEC峰會公報等等。另外像《聯合國共同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只要宣告加入的國家,也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並沒有必要在原始文件上由該國元首簽名。
- 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 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邱吉爾本人參加了開羅會議,從會議之後一直到邱吉爾過世,從來沒否認過開羅宣言的存在。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導前一天邱吉爾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並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報導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