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服務之事務所舉辦學習律師教育訓練,藉此回顧自己從1973年進入事務所以來,見證台灣法治發展已逾半世紀之歷程。事務所早於1982年即秉持公益初心,開放法律系學生寒暑期見習;復配合《律師法》修正,於1993年建立學習律師制度,為台灣地區法律人才培育略盡棉薄之力。

然在長期參與法律人才養成與實務工作後,筆者不禁思考:個別制度之累積,是否足以支撐一具有競爭力之「法律產業」?

筆者在閱讀李家同教授〈我國值得驕傲的機械工業〉一文後,印象深刻;其後又讀Katherine Gehl與Michael Porter合著之《當 政治成為一種產業》,筆者不禁又想,台灣地區已有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嗎?

筆者以為,法律制度之生成與運作深受政治結構之影響。是以,政治產業若不健全,法律產業亦難以良善發展。基此,筆者呼籲執政者正視法律產業與政治產業唇齒相依之關係。具體建議如下:

一、為政者應從速盤點規範不足、自糾法治之弊!

陳年法制病灶不除,法律產業終難稱驕傲。是以,行政院各主管機關應全面盤點,並即時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制。

例如,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本應涵蓋「妥速審判」之要求;然實務上,民事案件審理逾1年已屬常態,延宕數十年者亦非罕見,不僅勞民傷財,且遲來之正義往往已非正義。

以筆者事務所「承辦」之一宗股票遭盜賣向銀行求償之案件為例,各審級法院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歧異甚大;更審高院雖曾函詢其他銀行,並獲認為作業流程應更為嚴謹之回覆,判決卻未加採納或說明,致案件歷經20餘年纏訟仍敗訴而不明所以,亦未論及有過失之可能,判決之妥與速均有疑義。

又如《菸酒管理法》規範僵化,企業或僅因一時疏失即面臨撤照重罰,形同唯一死刑;《民法總則施行法》仍要求外國法人須經認許始具權利能力,已背離現代國際法治發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否定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之既判力,恐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刑法》第125條長期形同具文,難以有效追究濫權追訴或審判之審檢。

以上僅為冰山一角。制度失靈之問題比比皆是,若不及時改正,受害者終究仍是人民。

二、拋開意識形態枷鎖,政治產業別被台獨神主牌耽誤。

台灣曾歷經戒嚴、戡亂,法治發展先天不足;解嚴後雖具初步發展土壤,然民進黨長期執政下,將「台獨」與「非核家園」奉為神主牌,使政治產業受制於特定意識形態枷鎖。一方面陸委會曲解《國籍法》及無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將大陸人視為外國人,實已牴觸我國憲法「一個中國」之誡命,而「非核家園」則凌駕2018年公投擁抱核電之直接民意。

賴總統總算大夢初醒,宣稱「非核家園任務已達成」,雖打臉過往民進黨長期政策,卻為台灣淨零碳排達標與能源穩定帶來一線遲到之曙光。既然非核可以改弦,台獨也必須易轍,懸崖勒馬只在賴總統一念之間!

三、從「法制」邁向「法治」,以臻「良制」,驕傲的法律、 政治產業缺一不可。

筆者去年於研討會中以「從人治,到法制,入法治,以臻良制」為題指出,唯有法治成熟,方能達致良制;而台灣地區寶貴的轉型經驗將可以引領尚處在「未宣布戒嚴的戒嚴」之大陸地區,共同建構《禮運大同篇》中「良制一國」的理想國境界,「先有良制,再談一國」。

最後,願所有投入法律產業之年輕人,在不完美卻大有可為之環境中知難而進,筆者以「健康快樂,國泰民安,良制一國」共勉之。

(作者為法律產業的資深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