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光電三法」,即《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等修正草案,除引發光電業者反彈,也招致特定環團批評,兩者皆認為,新法打壓光電裝置容量擴增、不利再生能源開發。
業者在商言商,憂心環評程序影響開發範圍與進程不足為奇;特定環團跟著跳腳,簡直不可思議。對現行作法導致爭議的緣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以修法影響淨零進程為由,附和光電系統籌設不需環評的主張,更值得商榷。
光電開發可以凌駕環境保護嗎?高雄市大樹區的山坡地光電開發案,就是一指標性案例。當經濟部急就章的開發,環團都不「環團」,環保遭扼殺的夢魘恐將揮之不去。
5年前的「光電七七事變」,同樣引起業者一片譁然。緣由是前總統蔡英文2016年就任後,全力發展再生能源,政策激勵下,加入光電開發業者驟增,光電裝置容量從2016年的125萬瓩快速增加,2020年6月來到470萬瓩。
此期間,全台可用於裝設地面型光電土地,都曾被列入考量,於是林相不佳(可被砍伐)、不利耕作、污染棄用的土地,紛紛出現光電裝置。緊接著,打著「農電共生」旗幟的開發案,大幅侵入可耕作農地,不限面積、不需環評。在業者高價租地驅使下,不少農民或地主同意改作或棄作,中南部處處可見光電設施矗立農田。
有鑑於良田以驚人速度消失,當時農委會遂於2020年7月7日宣布修法,對農地種電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原則上不同意2公頃以下的農地設置光電系統。這項政策轉變被業者稱為「七七事變」,全因擔心大量前期成本在新法上路後,可能化為烏有。
實際結果卻顯示,農地有條件限建光電後,良田得以存續,光電裝置容量在今年9月已達1,510萬瓩,是「事變」當時3倍之多。
檢視此次環評法修正案,修訂內容主要明定國家風景區等案場,應於開發前實施環評;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仍免環評。屬於山坡地與水面型光電的開發案,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用地面積5公頃以上即需環評。若屬一般開發則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用地面積10公頃以上需環評等。
基本上,光電開發並不會因為此次修法而廢止,現行的再生能源政策也沒有改變,但針對大型開發案,特別是案場位於山坡地或水庫者,卻可提供一道額外的防護機制。
法案通過當晚經濟部發布新聞稿聲稱,綠電發展若因法規加嚴而受限,不只影響企業履行減碳承諾,也削弱台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衝擊出口訂單與產業供應鏈,最差情況導致訂單流失、投資撤離。仔細想想,前述種種情境,不也正是廢核的衝擊,何況並非修法廢光電,而是增訂一直未有的規範。
過往光電開發案無需環評,僅由設置場域地方政府負責個案審查。由於專業能力有限或配合政策,屢屢出現審查寬鬆、出事再補救的情事。嘉義地區的水面型光電設施颱風過後,破損光電板超過14萬片,風災迄今殘破光電板仍未清理完畢,開發案究竟如何被放行?更周延的規範絕對有其必要性。
再生能源開發從2016年開始,一路處於落後規劃進度狀態,兩大主力光電與風電,其裝置容量目前的達成率,分別為2,000萬瓩的76%及690萬瓩的61%。環評規範尚未執行,便已遠落後目標值。在境內碳費與境外碳稅雙重壓力下,企業爭取無碳電力已成常態,但再生能源開發短期無法滿足需求。
坦白說,需求甚殷的「全時無碳電力(CFE24/7)」其實不難取得。近年多家跨國企業如Meta、微軟、亞馬遜、Google等,不約而同選擇核電,即凸顯全球的用電趨勢。我國光電開發可在環評規範下,嚴謹持續進行。只要執行中的既有核電機組重啟完成,認真考慮新增先進核電,企業便可受益,「最差狀況」就永遠不會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