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大概是完全不懂二戰以來的歷史,因而在台灣問題說法上毛病不斷。先是踩了中共紅線,把「台灣有事」認定為「日本有事」,幾乎是界定了日本出兵台海的原則;結果北京大怒,出現空前未有的近戰動作;美國也隨後撤出堤豐飛彈,表達不願介入的態度;而高市在川習與川早通話後的發言,又惹出更大麻煩。
高市在川高通話後,顯然壓力甚大,因此在日本四黨黨魁內部的辯論中,改口而公開表示,「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已經放棄有關台灣的一切權利與許可權」,所以,「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
高市顯然想要借此說脫身,但可預期的是,此說結果問題必然更大。因為高市此說,僅在日本的內部就至少有三個法律關卡難過,而且北京絕不會買賬。
所謂的日本內部的三個法律關卡,第一個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中華民國雖當年未能參與舊金山和會/和約,但在當年美國的支持下,使用該和約第二十六條,「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二十三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與日本簽訂了「中日和約」;且在該和約的換文,日本就清楚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也就是把台灣還給了中華民國。法源、法理清清楚楚。沒有什麼「並無認定」的。
第二關則是日本本身的相關司法判定。民國四十八年(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廿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中的判決中,即明白表示,「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二十七年(即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在次年(即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一案中,再度明白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一九五二)年,中日條約生效之時…」如此,「台灣法律地位」怎會有問題?日本行政部門難道不需遵守司法部門判決?
彼時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此二判決結果,譯為英文送往聯合國秘書處;刊載於其所出版的「國家繼承資料」一書中。
第三關則是,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中共建交,也就是把對中國的承認從台北轉移至北京時,對北京承諾「理解並尊重」北京在對台問題上的立場。這是在對國家領土主權範圍不變情況下的承認移轉。現下,高市新說法是要推翻日本與中共建交時的承諾?情況只會更糟,北京怎可能接受?
所以高市此說結果必然是,在原先的「北京根本翻臉」,「美國以國內利益不願介入」的兩點上,再新加上一個「日本的內部法律關難過」。高市政權,難矣哉。(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