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打卡,可以開除嗎?
2023/11/0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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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車禍達人 / 黃才昱
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公司)依據108年3月份考勤卡上不實的出勤時間紀錄,未將被告林X芳遲到48分鐘之情形納入計算,漏未扣除被告林X芳1小時時薪146元,溢發上述金額之薪資等情形,被告2人並不否認....雖然被告2人出發點在於避免被告林X芳某遭主管責罵,但對於代打卡行為的附隨結果(亦即被告林X芳溢領薪資這件事),卻沒有於事前採取行動避免,或事後主動退還,可以看出被告2人對被告林X芳溢領薪資的結果,存在「接受、容忍或任憑其發生」、「不反對其發生」的心態。因此被告2人有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相當明確。
詐欺罪定義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詐欺罪成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也會處罰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利的情形和未遂犯。
判決結果:
林X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X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請人代打卡,造成不實會計紀錄,用詐術多領薪資,自己獲得不當利益,成立此罪。才溢領146元,不僅自己有罪,連幫打卡的人也有罪。
如果只是忘記打卡,與實際上班時間相符,不構成此罪。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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