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代打卡,可以開除嗎?
2023/11/06 11:59
瀏覽30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勞資車禍達人 / 黃才昱

 

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公司)依據108年3月份考勤卡上不實的出勤時間紀錄未將被告林X芳遲到48分鐘之情形納入計算漏未扣除被告林X芳1小時時薪146元溢發上述金額之薪資等情形被告2人並不否認....雖然被告2人出發點在於避免被告林X芳某遭主管責罵但對於代打卡行為的附隨結果(亦即被告林X芳溢領薪資這件事)卻沒有於事前採取行動避免或事後主動退還可以看出被告2人對被告林X芳溢領薪資的結果存在「接受、容忍或任憑其發生」、「不反對其發生」的心態。因此被告2人有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相當明確。

 

詐欺罪定義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詐欺罪成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也會處罰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利的情形和未遂犯。

 

判決結果:

林X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X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請人代打卡,造成不實會計紀錄,用詐術多領薪資,自己獲得不當利益,成立此罪。才溢領146元,不僅自己有罪,連幫打卡的人也有罪。

 

如果只是忘記打卡,與實際上班時間相符,不構成此罪。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