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行人走斑馬線疑未依號誌被撞,是行人地獄嗎?
2024/03/02 16:45
瀏覽21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文 / 黃才昱

又見行人地獄?汐止行人走斑馬線疑未依號誌,遭直行車撞上不治-各媒體

很多新聞講到警察開罰單、以及車禍新聞事件,很少人寫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有關與衍生問題。

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綠燈直行是絕對路權,車輛駕駛人負責全部責任,而未依號誌走,行人闖紅燈,此時行人穿越道是相對路權, 意思是車輛駕駛人與行人各付50%責任,所謂穿越行人穿越道,分直行,緊靠,一腳在裏面一腳在外面,緊靠也算。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無容許距離,

檢察官遭罰三百元不服提行政訴訟

地院判緊靠枕木紋邊緣行走處分撤-------台北地方法院行政法院109交第646號----------------p.02

為300元,檢察官不服被撞還有過失,自己寫狀子。

行人一腳在行人穿越道裡面,一腳在外面,仍然也算。因為只要一腳在裡面就可以。如果人潮眾多,雙腳都在外面因為沒有容許範圍,除非學校枕木紋邊邊有綠邊,綠邊內仍然有效。(復贵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

1099038586 號函)所以視同在枕木紋之外在100公尺之內,行人全責。

道路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不得,就是絕對不可以,因此全責。沒有行穿,要看成有行穿,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復貴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1099038586 號函。

二、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認定,建議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並參考当地道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相關看法,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

三、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爱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