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被連續解僱兩次嗎?
2024/03/06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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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撰人:勞資達人 黃才昱

曾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IBM前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高啟輔,2015年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竟遭逼離職,他提起民事訴訟,2020年獲判勝訴確定、僱傭關係存在,IBM須讓他復職並補發薪資、利息共約900萬餘元確定;公司後來安排他分公司上班,他無意願轉任又遭公司解僱,他提告後,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從2021年12月1日起到復職日止,按月給付他薪水16萬5741元,可上訴。其理由是自訂工作規則留職停薪到期,無適當職位,視同離職。自訂規則抵觸勞基法法定條件,違反憲法工作權,而且是否有適當職位是權高財大的雇主決定,對勞工不公平。
另一個案例:事業單位請求確認勞動契約不存在案,勞動事件實務上一次解僱與二次解僱,法院謂初次解僱不合法再次解僱合法。
近年發生另一大品牌解僱:頂級車品牌第一次解僱,工程師把客戶超跑移到他廠維修,60天後雇主才解僱,依據勞基法超過30天,違法,不能解僱。記者:大品牌竟然如此失誤。
資方律師要求勞工回來上班,勞工問自己委託的律師說30萬慰問金沒有拿,不回來上班,資方發三次律師函要求回來,每隔一週發共三次,最後在法院判覺沒有正當理由解僱,連續三天無故曠職合法解僱。調解委員建議:勞工做23年也是有年資貢獻,改資遣費,45歲失業給付有子女加成結案。利用勞工可以上班不去上班,自然為曠職,也是雇主的高招當然上班以後怎麼樣到時候再說,至少第一次違法解僱到第次解僱前,期間要給勞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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