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勞工三次大過,雇主可否開除
2023/12/07 14:27
瀏覽1,249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編審 蘇諍

 

台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58號判決:

勞工本於其經濟上弱者須保障其生存雇主有指示工作權責並得實施懲戒惟勞工涉及既有工作喪失係屬勞工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非不得已當不許雇主恣意解僱故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違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須至「情節重大」程度勞僱關係已無從維繫雇主始得不經預告止契約。

 

又雇主依此解雇勞工法院自須就勞工是否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及其情節是否重大為審認。再者依本件雇主訂定工作手冊明文「年度記滿三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並以勞工年度懲戒結果已滿三大過為由予以解雇法院於審理解是否合法時仍須就雇主所陳勞工各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是否確有其事及其情節是否重大為必要不得僅以懲處滿三大過即為合法終止契約

 

勞動契約之依據如果無從避免雇主濫用其對於勞工懲戒之裁量權動輒勞工懲戒解僱實有違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基法立法的意旨勞基法是最低標準,意思是雇主應要比勞基法對勞工勞動條件要更好,不能更差。尤其是工作權,憲法保障工作權,雇主要有管理權管理權不能濫用,涉及工作權,就要特別的注意。

 

所以說,雖然法院不涉及雇主管理權如考績,大小過等,但是開除員工,雙方一旦步入法院,就要看考績差記大小過,是否都是事實,而且嚴重程度是否達到開除地步,這些都是法院要考量的。雇主要事先訂定有關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再做合法合理的懲戒,否則很有可能訴訟敗訴一旦敗訴,雇主將管不了該員工,也會對公司造成無窮盡的麻煩。

 

因此如何訂定合法合理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就要請教專業人士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