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三次大過,雇主可否開除
2023/12/0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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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編審 蘇諍
台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58號判決:
勞工本於其經濟上弱者須保障其生存,雇主有指示工作權責,並得實施懲戒,惟勞工涉及既有工作喪失,係屬勞工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非不得已,當不許雇主恣意解僱,故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違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須至「情節重大」程度,勞僱關係已無從維繫,雇主始得不經預告止契約。
又雇主依此解雇勞工,法院自須就勞工是否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及其情節是否重大為審認。再者,依本件雇主訂定工作手冊明文「年度記滿三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並以勞工年度懲戒結果已滿三大過為由,予以解雇。法院於審理解是否合法時,仍須就雇主所陳,勞工各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是否確有其事,及其情節是否重大為必要,不得僅以懲處滿三大過即為合法終止契約。
勞動契約之依據,如果無從避免雇主濫用其對於勞工懲戒之裁量權,動輒勞工懲戒解僱,實有違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基法立法的意旨;勞基法是最低標準,意思是雇主應要比勞基法對勞工勞動條件要更好,不能更差。尤其是工作權,憲法保障工作權,雇主要有管理權,管理權不能濫用,涉及工作權,就要特別的注意。
所以說,雖然法院不涉及雇主管理權如考績,大小過等,但是開除員工,雙方一旦步入法院,就要看考績差、記大小過,是否都是事實,而且嚴重程度是否達到開除地步,這些都是法院要考量的。雇主要事先訂定有關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再做合法合理的懲戒,否則很有可能訴訟敗訴;一旦敗訴,雇主將管不了該員工,也會對公司造成無窮盡的麻煩。
因此如何訂定合法合理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就要請教專業人士。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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