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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失能者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2015/03/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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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透過輔具適當之運用使失能者減少身體退化,維持日常活動,並經由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使失能者在宅之居家環境更為安全及適宜居住。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且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之失能者,包含下列二類─:
    1. 65歲以上ADLs一項以上失能或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2. 50歲以上ADLs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2.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補助者。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覆申請「改善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備」補助。
  3. 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4. 其他:詳見「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有關規定。

申請方式

電洽或親至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2-25975202)及5區服務站申請:

  1. 北區服務站(士林、北投):02-28389521
  2. 東區服務站(信義、南港、內湖):02-55582988
  3. 南區服務站(松山、大安、文山):02-27049114
  4. 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02-25527945
  5. 西區服務站(中正、萬華):02-2375332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乙份。
  2. 本局所發之核定函表影本乙份。
  3. 3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且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擇要譯註本國文;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3.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4.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5. 領據、印章。
  6. 評估報告影本或輔具評估建議書影本(依申請項目所需;須為申請日前3個月內,由受過輔具專業訓練之合格專業物理、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開立,並加蓋職名章及所屬機構或單位之證明章)。
  7. 其他應附文件(依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之規定而定)。

聯繫窗口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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