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屋 與 毒 品 (二)
2025/12/1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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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與毒品(二)
D小姐電話出租人0938-200-300(自稱謝先生;下稱C)約好基隆市
七堵區東新街6巷70之3號四樓要看房。
D小姐到了上述一樓地點,在此之前B先生(購買毒品者)早已站在
一樓,B先生以為D小姐要買毒品,不以為意,D小姐以為B先生要租
房子也不以為意。
約莫8分鐘後,D小姐看到對面樓層有位先生(下稱A先生)跑下來,
怎知看到她後,馬上落跑,而B先生見狀也快閃左邊。D小姐心想:
奇怪,怎麼看到我,兩個都跑那麼快?D小姐沒想那麼多,還是站在
原地等C(房東)。
過了5分鐘賣毒品之A先生又下來怎知B沒下來,A先生又快步趕快
走回去!D小姐想(搞不懂):這兩位在幹甚麼?!
過了沒多久自稱是謝姓之出租人(C)到了,D小姐看了房屋後確定
要租,於是就將1000元當訂金交與C先生(謝姓房東)。
怎知這位謝姓出租人利用職權查她(D小姐)的個資後就傳訊息告
知:「…,要1000元麻煩你去法院告!」。
D小姐越想越氣,今天到底是什麼大日子?!真倒楣!
看屋時身分證勿給予對方拍照!租屋欲簽契約時再交身分證核對;在訴訟
中為被告者就一定是壞人非善類事嗎?沒看到全部書狀內容以及所附證
據,光憑被告二字就可以斷定被告為人?那天才才做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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