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水股司法事務官等)貪汙瀆職:
壹、 請詳見行收賄明細表。(下次置放)
貳、 事實理由及說明
該院民事執行處(志股)與(水股)專門在做違法事【超額假扣押(現金),
及執行超額查封等;勾結律師即替律師作事讓訴訟當事人(下稱乙)身無分
文得以繳納訴訟費,更無經濟以委任訴訟代理人等。】,茲以下說明:
(一) 該院司法事務官何永彬(志股),與其書記官專做違法事,如假扣押
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事,竟將乙名下不動產(新北樹林房地A
及桃園八德房地B)查封及有價證券(股票)全部扣押變價。
乙氣憤之餘電話進聯絡人(志股書記官接聽)開罵:...你如果不函
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與撤銷假扣押(超額部分),我就上呈監察院,
(志股)書記官一聽到監察院立刻說:好!好!好!我們撤…!
(二) 水股書記官(連絡人)於公文上是拒絕載明姓氏,亦不敢接電話;接電
話男士稱說:我們書記官,沒有在接電話。
(三) 台北思齊法律事務所董家豪律師見(志股)司法事務官何永彬不敢
違法事做,就再與原告等兄弟(下稱甲方)行賄新北地方法院法
官、民事執行處庭長、司法事務官蔡松儒與書記官(水股)。
【水股書記官至查封(A房地)現場,即對著乙(被設定為債務人)
說:是(志股)司法事務官要我們來的,乙隨即拿起手機拍照】
(查封現場之照片請詳見上一篇文章)
(四) 董家豪律師將「確認遺產之訴」【針對乙之配偶生前贈與之財產
(現金)】寫成「民事侵權行為」事件:
一、 讓整件民事事件變成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當然也必須行
賄法官【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前法官彭南元(祥股)其於
109年5月份趕緊將退休金抱走,辦理退休;台北地檢署時
任檢察長為周章青(現在高雄當律師)承辦該名彭姓法官
貪汙瀆職案件,但為文書科簽結】否則{侵權]事件會被
退件,無法審理,即原告「適格」有問題或依法必須提供
未參與訴訟者親自簽名之授權書。
二、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之家事事件原告必須合一確定。
參、 果不其然台灣高等法院梁玉芬法官隨即將該民事侵權行為事件駁回,
原因是「原告適格有問題」。
「侵權行為」事件(甲方)被駁回,但發回後,又是上述貪官彭南元
(一審)審理;此位彭姓法官竟判決原告得以宣告假執行,害慘了非債
務人乙(其名下房地有的被法院拍賣,有的被迫出售)。
乙上訴二審,甲方訴訟代理人等繼續行賄法官(台灣高等法院審判
長為蕭胤瑮法官),否則案件無法勝訴!
肆` 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松儒(後被調離水股)向台灣高等
法院(審判長為蕭胤瑮)聲請正本判決書。
(一)蔡知道甲乙訴訟雙方之「民事侵權行為」事件為家事事件,雙方
均為繼承人(非債權與債務之關係)。
(倘判決有部分是遺產者則財產亦為公同共有不至於為債權債務
關係)
(二)本件非債權與債務關係之侵權行為事件,何況甲方提告侵害繼承
權,乙方早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三)倘本件已確定判決【即判決乙方必須歸還甲方財產(遺產)】而事
後乙方若拒絕返還而甲方亦提出民事「返還財產」之請求,此
時也才會有債權與債務情形發生。
【確認遺產之訴(並分割遺產)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法院只能擇
一判決】
(四)蔡松儒司法事務官等(水股)已收賄,只好將乙名下之(新北樹林)
A房地,執行法拍程序(110.4.7拍定).
伍、總結:
(一)台灣這國家之司法人員怎麼變成是專門在欺負弱勢,專門串通律
師、地政士、仲介公司與銀行債權部法務人員?!
憲法保障人民身家財產,與生命安全,看來這部憲法已過時,立
法院是否要修法,將民事執行處裁撤?
自古以來就有貪官,科技明文進步的台灣竟貪汙者比古代還多!
賴清德總統做的沒有錯,就是要司法改革;人民到時候一定拍手
叫好,尤其最痛恨之司法壞蟲被抓;加油吧!
(二)人的壽命均有一定,既然當上總統這麼榮耀之事,就要盡本分讓
司法清潔。
國民黨與民眾黨支持者(尤其媒體評論員等)認為民進黨2026年
選舉會輸,但不一定,因司法人員一堆被抓民眾看了一定鼓掌拍
手,並喊:有魄力!
(三)從政等人員勿心貪,不然接下來就換你;不信者可能就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