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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是土地法、公用徵收,土地徵收條例違憲,請遏止!
2013/08/2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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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鐵路東移案徵收,憲法規定是土地法、公用徵收,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土地徵收條例違憲,請市府遏止!

憲法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二 土地法。
一四 公用徵收。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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