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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出法律案,是嚴重的違憲錯誤!
2019/12/2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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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有「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權」,無「主管機關法律制定、修正、廢止案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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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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