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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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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五 條 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之證據資料不完備。
二、未於發現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
|
項次 |
違規事項 |
違反條款 |
裁罰法條及罰鍰上、下限 |
獎金核發比例 |
|
一 |
遛狗便溺未即時清理。 |
第十一條第六款 |
第五十條 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 |
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 |
|
二 |
未依規定任意棄置垃圾包。 |
第十二條第一項 |
第五十條 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 |
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 |
|
三 |
未依規定傾倒廢土或棄置廢棄物致污染地面。 |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第五十條 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 |
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 |
|
四 |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第二十七條第十款 |
第五十條 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 |
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 |
|
五 |
非屬一至四項表列違反事項 |
各該行為之對應違反條款 |
依各該處罰規定之罰鍰金額 |
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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