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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想要胡淑娟來教學生如何關說、施壓、瀆職、縱容、扯謊、包庇、作弊、串供、滅證、妨害司法嗎?
2010/09/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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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中市上安國小性侵案 行政處分加重 

====== 網友們都是這樣說 ========

如果這個校長作對了,為什麼需要降調為老師?

如果這個校長做錯了,還有資格當老師嗎??

難道要讓這個「猥人的師婊」繼續殘害學生???

明顯只為了保護爛校長所做的勉強處分,

將來被這個[降調的老師]教到的學生真是倒楣!

留言:guest2010/09/01 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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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被罵了才調職,注意是調職不是免職,教育部各位大官們,你們是在告訴社會大眾,犯下這麼大的錯被整個社會唾棄,只要調職即可,然後護狼師的校長可以繼續領納稅義務人的薪水,領一輩子,請告訴我有那個企業主可以這麼慷慨?又有哪個有點法制有點羞恥心的國家可以如此?禮義廉恥很多學校都高掛這四字,這位校長你的廉恥何在?難怪這社會道德淪喪.

留言:guest2010/09/01 0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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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著良心的校長, 應該撤職查辦!

但在台灣, 這樣的"調降"居然算很大的懲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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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guest2010/09/01 02:03:18

這種爛人怎麼還有資格為人師表!?應踢出教育界才是!!!

留言:guest2010/08/31 2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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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訴我,這位老師還可以教學生甚麼? 舞弊!還是說謊?

留言:guest2010/08/31 2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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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是有一腿嗎?

不然幹嘛那麼維護色狼老師?

還認做乾兒子

留言:guest2010/08/31 19: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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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罪犯,湮滅證據,這種人根本已經沒資格當老師了,甚至應該判刑才對。

難道真的樣樣都需要「群眾抗議」的力量,才能讓這些官官相護的醜事的到糾正嗎?

胡志強,你還想選市長嗎?

留言:guest2010/09/01 0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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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漏了法官

這年頭的法官做到讓人瞧不起也是自找的...

留言:guest2010/09/01 09: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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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種爛校長撤職查辦才對,甚至連負責審判的法官都應該調查,是不是又拿錢了???/

掩護犯罪、偽造文書、詐騙學生家長、對受害的學生造成第二次傷害.........

這麼多犯行怎麼可能沒法條可判???

胡志強,這就是你領導的台中市執政團隊嗎?

法官,你是不是又拿錢了?

留言:guest2010/09/01 00:09:45

======= END ========


這起校園性侵案件發生在2007年10月,涉及性侵多人的老師謝仲陵已被處有期徒刑19年6月定讞,另有國家賠償訴訟仍在二審審理中,不過案發當時擔任該校校長的胡淑娟,一路阻止家長間的聯繫,並且誘騙家長簽下「放棄到場說明同意書」,讓家長不知道召開了性別平等委員會,甚至在案發後還整修事件發生的音樂準備室,涉嫌隱匿證據。

上面所引的,是一些網友對這案件的批評,基本上大家對於這樣明顯的湮滅罪證,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法院竟然會判她無罪,感到十分不以為然,認為法官這次一定又收錢了。唉,台灣司法的形象竟然淪落至此,令人嘆息。

不過,這次法官是背了黑鍋了,這案件是法律規定的漏失,罪刑必須法定,法官在刑事案件上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條文,不能擅自擴大解釋,不然就是羅織刑罰入人於罪,變成違法裁判了。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61條以及其它妨害司法罪中,所謂的逮捕,兼指有令狀與無需令狀的逮捕。有令狀的,就不用說了,而有兩種人是在沒有令狀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也是可以逮捕的,即通緝犯與現行犯;對於這兩種人,利害關係人或一般人都可以加以逮捕,不需要先聲請令狀。所以,逮捕是指嫌犯之犯行已被發現,且置於司法警察或一般人的實力支配之下。而所謂的拘禁,是指嫌犯已在司法警察機關的實力支配之下,這也包括有令狀的拘提與羈押,與無令狀的緊急拘提,但依法令拘禁的行為,只有司法警察及司法機關才能實行,所以一般人是不可能去合法拘提或拘禁任何人的。

但第165條的湮滅隱匿證據罪,明文寫的是"刑事被告",不是"應被逮捕拘禁之人",也不是"嫌犯"。所以,依其法條規範的文字,其規制的客體範圍就是這樣:

(1)犯人,應被逮捕之人,嫌犯:應被逮捕之人指的是犯行已暴露,應被一般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司法警察實力支配之人。(範圍最大。)而犯人指的是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人,至於他有無阻卻違法是由(例如正當防衛)或者免責事由(例如未滿十四歲),由於這些事由是否成立仍需要經過司法檢查機關的審查,所以於此妨害司法罪章在所不論。因此,協助被司法警察逮捕之正當防衛人脫逃,仍是妨害司法,而藏匿十二歲的殺人犯,仍是成立藏匿人犯罪。所以,犯人與應被逮捕之人兩者概念上相當,即是一般所稱之嫌犯。若該嫌犯不法脫離逮捕機關之實力支配,就是脫逃人了。不過由於縱放、脫逃或協助藏匿被逮捕之人等罪,其所欲保護的法益都是國家司法權,所以若嫌犯仍在私人(非司法警察機關)的掌握中,在解送司法機關途中脫逃或被縱放,並未妨害司法權,並不成立脫逃或縱放罪。

(2)應被拘禁之人:犯行已暴露,應被司法警察實力支配之人。(範圍較小。)

(3)刑事被告:已經被檢察官調查後以刑事罪嫌起訴之人。(範圍最小。)

因此,湮滅藏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若要成罪,要以該"他人"已經被檢察官依法起訴了為前提要件。該他人尚未被起訴,就不可能成立此罪。

所以,胡淑娟隱匿狼師謝仲陵性侵悔過的證據與故意延誤期通報與妨害司法訴追的行為,由於檢察官尚未能起訴該狼師謝仲陵(因為這一干人等,包括校長,訓導主任,督學,教育局官員,都蓄意隱瞞不通報,檢察官根本不知道有發生犯罪嘛),所以對於這個人渣胡淑娟若被起訴的湮滅刑事證據罪(註:人本與家長雖然提出這個罪的告發,但台中市地檢署並未起訴她們這個罪),法官也只能判她無罪,受限於不能違法裁判,他們也是很無奈的!

這是個嚴重的法律漏洞,這些明顯妨害司法訴追的惡意行為,竟然無法可罰。就像前總統陳水扁,有憲法規定的現任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特權的保護,任內最後半年,進口了95台高級大型碎紙機,大碎特碎各種涉案證據。人人都懷疑他這是在湮滅其不法涉案的證據,但若由他自己來做,因為不是湮滅"他人"的涉案證據,所以不成立此罪,而其它協助他進行的人,又因為陳水扁還未被訴追,還沒被列名為刑事被告,所以也不成立此罪。

而檢方所起訴的偽造文書罪,若指的是偽造公私文書罪,該兩罪都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客觀要件,這是"具體危險"犯,該案兩人避重就輕、疏漏登載則只有行政責任,並無罪責,這是因為他們這種惡行尚未構成公眾或他人的具體的或迫切的危險,況且因為教育局(或檢察官)在接受通報或告發後,仍有調查真相的權責,不會為其填報內容所左右,所以並不成罪。

依報載,胡淑娟和姚紀儒為避免遲延通報責任,當天才填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且只填“報社來電說:民眾向報社檢舉老師疑有向學生脫褲子等不雅行為”,次日交由陳姓組長製作“校園事件實時通報”等情事。若檢方所起訴的偽造文書罪,指的是公務員登載職務文書不實罪,由於胡與姚所填之通報表,並非其職務上管理之文書,所以不成立此罪。而陳姓組長並不知其為不實,所以無罪。

若檢方所起訴的偽造文書罪,指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自填通報表部分由於他們自己就是負責填載的公務員,並不可能成立此罪。而其交付通報表,經由陳姓組長製作“校園事件實時通報”才有可能成立此罪。但也由於受理通報的教育局(或檢察官),在接受通報或告發後,仍有調查真相的權責,並不會為其填報內容所左右,所以也不成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據報載,前校長胡淑娟、主任姚紀儒明知內情,卻在12天後因媒體向校方查證才向市政府通報,而且通報單輕描淡寫:“民眾向報社檢舉老師疑有向學生脫褲子。”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受害家長對胡淑娟提出偽照文書與隱匿刑事證據的告訴,兩人繼而被台中市地檢署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起訴,但台中地院認為兩人避重就輕、疏漏登載只有行政責任,不構成偽造文書,被判無罪。一、二審法官雖然都認定胡淑娟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但是卻面臨無法可罰的問題。

但是,話說回來,胡淑娟身為校長竟隱匿狼師悔過書及謊報協調會或人評會日期或內容(變造或隱匿開會通知單或會議紀錄)的行為,該悔過書或人評會筆錄是校長或訓導主任職務上掌理的文書無疑,她竟不通報教育局或通知虛假開會日期,應該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中的毀棄隱匿職務文書罪才是。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即使若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她可能仍有瀆職或圖利他人的罪嫌,國小校長也是刑法所稱的公務員,我認為兩個審級的法官在審理本案時仍有改變起訴法條,用毀棄隱匿職務文書罪、瀆職罪或圖利罪來定她罪的空間。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但我認為若適用瀆職或圖利罪時,法院或檢察官仍需要再補充她圖利她乾弟弟的事實與其行為對公益所造成的傷害的調查與描述,這是因為刑法對於這個瀆職罪"釀成災害"的定義不明,法官都只能限縮它的適用範圍,避免株連無辜。而圖利罪的"不法利益",我認為絕對包含讓她違背職務要求,讓她的乾弟弟因此不被刑事訴追或延遲遭受刑事訴追的"不法利益",但實務上,由於該罪被貪汙治罪條例所架空,解釋上又有限縮其範圍至"財產上不法所得"的趨勢,所以仍有爭議,法院必須讓她的犯罪事實的界定與法條適用的論理更加明確,以免物議。

但法官本於法的確信,本來就可以改變起訴法條,檢察官本於法的確信,也可據以起訴才是。起訴後會不會被法院支持,判決後會不會被上級審支持,那是後話,不該是法官或檢察官做出決定時的考量。

還有,除了她之外,該校訓導主任(也有刑法上公務員的身分)與台中市教育局的一票行政官員(這些督學與行政官員當然都是刑法上的公務員),都有公務員執行業務發生毀棄隱匿職務文書罪、瀆職罪或圖利罪的幫助犯情事的罪嫌,事發至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怎麼都不調查起訴呢?而兩個審級的法官,審理時發現案內有其他人涉及刑事犯罪,怎麼也都沒有發交檢察官調查呢?若明知而不為,這是刑法的[違法不訴追罪]呀!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總之,除了檢察官與法院需要負責的刑事訴追與刑罰制裁外,在行政懲處與教師資格的認定上,監察院都已經明文糾正了,我要請問台中市教育局與教育部,這樣的人渣,怎麼還配為人師表呢?你們想要胡淑娟來教學生什麼?是要她來教學生如何關說、施壓、瀆職、縱容、扯謊、包庇、作弊、串供、滅證、妨害司法嗎?

最後,法務部行政官員還有立法院立法委員都在吃大便啦! 這樣的惡法,這麼嚴重的法律漏洞,竟還不修!



 

台中市府回應本報報導 滅證護狼師卻免責 校長降調老師
2010-09-01 中國時報 【盧金足/台中報導】
     台中市九十六年間爆發某國小謝姓男教師,涉性侵多名男童案,犯案教師遭判刑十九年六個月,但校長免刑責,還順利調往他校,家長抨擊市府袒護到法理淪喪。市府昨表示,校長已降調為老師,教育處長和相關老師共八人記過處分,希望平息眾怒。校長降調為老師,在台中市是首例。

     這起震驚全國的男老師性侵男童的重大案件,當時女校長接獲檢舉,竟想掩飾男老師罪行,錯失通報時間;但校長事發後,還調往他校當校長,六月遭監察院行文糾正。

     人事處林煜焙強調,八月中旬市府召開考績會,重新審議該案,案發時女校長,原本只記過,現改記一個大過,調離校長職務,轉任教育處當借調老師,今年工作獎金、年終考績全部掛零停發;另教育處長、督學、學校主任,總共八人遭行政處分。

     而當時的訓導主任,考上候用校長,尚在候用階段,資格不受影響,但本來記申誡一次改記過處分;原本沒有處分的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全都被記申誡一次。

     人事處表示,教育處長張光銘,原本是口頭告誡,加重改為記過;當時的學管科長、駐區督學都被記申誡一次,希望校長、老師上緊發條,要按照通報系統盡速通報,加強維護學童校園安全,不容再發生憾事。

     事隔三年,受害男學生明年也要就讀高一,但家長痛心,孩子至今身心受創,無法撫平傷痕,質疑校長護短無刑責,還能繼續當校長,如何為人師表?對傳出女校長調職為督學,大罵這種校長能如何監督學務?市府不痛不癢的處分,讓家長和學生又受二次傷害。


中市上安國小性侵案 行政處分加重

3年前爆發的台中市上安國小老師性侵學童案,今年6月被監察院糾正後,台中市政府日前召開考績會重新審議,失職校長胡淑娟改記大過,撤除校長職務,轉任老師;教育處長張光銘原本是口頭告誡,也改為記過,同時還有督學、學校相關行政人員等共8人,行政處分都加重。

上安國小96年爆發謝姓男教師涉嫌性侵多名男童案,犯案教師遭判刑19年半,家長抱怨校長沒有刑責,還順利調他校,質疑市府袒護,監察院提出糾正。

監察委員高鳳仙糾正相關人員有重大違失,胡淑娟甚至湮滅證據,函文中明確點出「胡淑娟校長不適任」。台中市政府在收到糾正函後,重新召開考績審查委員會。

市府人事處長林煜焙表示,重新審議結果,相關人員都加重處分。案發當時的校長胡淑娟,原本記過,改記1個大過,現在調離校長職務,轉任教育處當借調老師。

當時的訓導主任姚繼儒今年考上候用校長,原本記申誡1次,也改為記過處分;原本沒有處分的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都被記申誡1次。

林煜焙說,張光銘原本是口頭告誡,改為記過,當時的學管科長鄭隆為、駐區督學蔡文煉都被記申誡1次。

這起性侵事件引發校園安全問題,市府表示,雖然受害學童明年都將升高一,但對往事依舊傷痕累累,家長也感覺不平,希望以此為鑑,加強維護學童在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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