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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主 文 趙岩冰殺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第一審地院合議庭認定趙女當時遭受的是[現時的不法侵害],所以趙女採取的是對於現時發生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反擊行為,而鄧女所採取的是排除未來幾近確定會發生的不法侵害的先制攻擊,並不符合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的要件。 所以本案地院合議庭認定趙女攻擊丈夫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造成老榮民的死亡結果,因此依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給予減輕其刑,而未予以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8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岩冰殺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二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8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岩冰殺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一號
主 文 上訴駁回。
不過,由上述判決可知,本案歷經上訴高院,及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後,
最後上訴駁回後,我國法院確定的見解是認為,此種因遭受長期虐待而預謀
殺人的行為,並非面對現時不法之侵害,情況亦非緊急,亦可隨時離去,不
能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義憤殺人。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定上訴人趙岩冰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
殺人犯行,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辯稱係基於義憤
而殺人且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案發時並無一般人之精神狀態云云,為不
足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詳予指駁、說明。因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而撤銷
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量處有期徒刑)。
原判決併已敘明上訴人之行為,主觀上非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客觀
上依一般通念,亦不足以引起公憤,而得認為已達無可容忍,不符合刑法
義憤殺人之構成要件,及依憑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台北市立聯
合醫院松德院區專業之鑑定資料,勾稽鑑定人謝明憲醫師相關鑑定意見及
卷附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因上訴人案發時無明顯因精神症狀影響其行為,
其行為當時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並無不能、欠
缺或顯著減低之情況等情之理由稽詳,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原判決
未論以義憤殺人之罪及未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減刑,無判決
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所以法院是以趙岩冰犯殺人罪,但因其§62自首+§59顯可憫恕,經過兩次減輕後,判決其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再依減刑條例減輕為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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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引用正當防衛 遭家暴殺夫減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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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碩士學歷的中國籍新娘趙岩冰,因不堪長期家暴,去年2月1日農曆大年初四,在台北市住處用榔頭敲昏大她23歲的丈夫賈新民,再拿菜刀割喉殺夫。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殺人罪判刑3年,再依今年通過的減刑條例減為1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特別的是,殺人罪的刑責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是連續援用四項減刑規定,趙岩冰獲判刑度才只剩1年6月,包括援用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者」、第61條自首,以及今年通過的減刑條例,尤其法官認定趙女行兇過程,屬於刑法的正當防衛,創下台灣有史以來首件殺夫案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例,影響重大。 54歲的趙女案發後向警方自首,聲稱她屢遭家暴受虐,並兩度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且罹患子宮頸癌2年多,在進行化療,因不滿老公不帶她看醫生,也不給她生活費,才憤而下手殺人。她已在今年5月獲交保。 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律師針對判決結果,表示法庭應是以殺人後自首減刑,以及審酌當事人其情可憫等判刑3年,再依減刑條例減為1年6月。不過,這個判決與她們期盼希望能獲無罪判決或判刑後緩刑仍有相當落差。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高小帆表示,案發時趙女已患重度憂鬱症,且遭丈夫威脅殺害生命,未來上訴法庭審理時,都併應考量參酌。 賴芳玉律師則表示,家暴法實施已8年,但法庭審理本案時,有關自首、犯罪情狀可憫和家暴受虐等都未在量刑考慮內,她們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再決定如何進行上訴。 賴芳玉還說,趙女犯後十分後悔,收押至今因病已有智能弱化現象。她們希望趙女能獲無罪判決或判刑後緩刑,儘速遣返回大陸老家養病。聲援團體隨後前往台北看守所探望趙女,並把判決結果告訴趙女。 |
以前我在文章鄧如雯殺夫案中就有討論過,一個遭受家暴的女性,丈夫非常暴力照三餐打,她曾尋求過其他的途徑,但皆無功而返,她持續處在這種驚恐無狀、生不如死的情況,有一天趁其丈夫熟睡將其殺死,然後赴警局自首,針對這種持續性的侵害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何謂「持續性的侵害」呢?就是先生可能睡著了,可是醒來後,可能會繼續打,所以在毒打還沒發生前就先讓他死,這樣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嗎?鄧如雯殺夫案的法官判斷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因為睡著的先生不可能會侵害你,所以並無現時的不法侵害,亦無急迫之危難需要避難。
鄧如雯 82 年一審判處五年六月(應是自首+§ 59 ), 83 年高院二審,台大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但非心神喪失而可免刑 ) ,改判三年徒刑(應是自首+§ 59 +§ 19II ),二審因鄧女及檢察官皆未再上訴而定讞,鄧女入監服刑一年多,因表現良好,假釋出獄。
在那篇文章裡,我提到我們從刑法理論分析上來說,也實在不能算這種[排除未來可能的侵害的反擊行為]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鄧女身處的艱難情狀,反而比較符合「欠缺合乎規範的期待可能性」的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
不過,既然它是[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就只能用來做課堂上刑法學理上的罪責探討。在實務上,法官並無法超越法律的明文規範而採用此種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逕行裁判免其刑責。所以類似鄧如雯的案件,可能還是必須要用心神喪失來做抗辯,才能有獲得免刑或緩刑的機會。
現在這個趙岩冰殺夫案的法官,援用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者」、第62條自首,以及今年通過的減刑條例,將趙女四度減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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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女殺夫》正當防衛 但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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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大陸新娘趙岩冰殺夫案,認定趙女行兇過程,屬於刑法的正當防衛,創下台灣有史以來首件殺夫案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例,但合議庭同時認為趙女防衛過當,造成老榮民賈新民的死亡,基於對生命的尊重,自不宜免除其刑,由於趙行兇後向警方自首,法院因此依得減輕其刑的規定,對她從輕量刑。 往例如轟動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儘管鄧女因遭家暴促成她殺夫的動機,但鄧在行兇時,鄧的丈夫正處於熟睡狀態,因此鄧如雯的行為沒有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法院考量的只有犯後態度及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鄧如雯後來被判刑3年徒刑。 本案的大陸新娘趙岩冰,同樣遭到家暴,她遭丈夫恫嚇要把她「腦袋剁掉」,還手持菜刀作勢要殺害趙女,趙女情急之下,自身旁持榔頭朝丈夫的頭部猛擊,直到榔頭斷裂,賈負傷後,趙女奪下賈的菜刀,朝賈的脖子猛刺。 就趙女的行兇過整觀察,法院認為趙女不是基於義憤才殺人,而且依一般人的通常觀念,賈的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致於引起公憤。 法院認為,法律認為正當防衛是一種權利行為,防衛者並沒有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因此,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實害的發生、保護防衛者有權不受不法侵害。 本案受暴的大陸新娘趙岩冰,與丈夫在年齡、信仰及生活習慣上,本有著極大的差異,夫妻之間衝突不斷,後來,賈新民更因趙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斷絕給付趙女日常生活費用,趙女因此罹患重度憂鬱症,已有受虐婦女的創傷症候群。 合議庭調查,趙女經常遭家暴及言語辱罵,本案發生時,趙女已有4天未進食,導致尿管位移又疼痛難當,才忍痛求助丈夫,未料遭賈新民菜刀以對,認定趙女攻擊丈夫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造成老榮民的死亡結果,因此依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給予減輕其刑,而未予以免除其刑。 【2007/09/2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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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大陸新娘趙岩冰,與鄧女同樣遭到家暴,但是依本案合議庭調查,趙女經常遭家暴及言語辱罵,本案發生時,趙女已有4天未進食,導致尿管位移又疼痛難當,才忍痛求助丈夫,未料遭賈新民恫嚇要把她「腦袋剁掉」,還手持菜刀作勢要殺害趙女,趙女情急之下,自身旁持榔頭朝丈夫的頭部猛擊,直到榔頭斷裂,賈負傷後,趙女奪下賈的菜刀,朝賈的脖子猛刺。
趙岩冰案與鄧如雯案不同的是案發時,經合議庭認定趙女當時遭受的是[現時的不法侵害],所以趙女採取的是對於現時發生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反擊行為,而鄧女所採取的是排除未來幾近確定會發生的不法侵害的先制攻擊,並不符合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的要件。
所以本案合議庭 認定趙女攻擊丈夫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造成老榮民的死亡結果,因此依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給予減輕其刑,而未予以免除其刑。我認為本案合議庭此項見解應屬妥適之裁量,所以該判決(見解)得到上級審支持的可能性蠻大的。
當然,該案上訴後,趙女的律師仍應採取案發時趙女已患重度憂鬱症,且遭丈夫威脅殺害生命,強調她犯案時已心神喪失(免刑)或精神耗弱(減刑)來做抗辯。
2007-09-28 19:19:30
刑法第23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重點是排除[現時]對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重大法益的不法侵害,既使防衛行為過當,也授予法官裁量權,可以減輕其刑或甚至仍能免除其刑。
我猜測地院合議庭認定趙女"持榔頭朝丈夫賈新民的頭部猛擊,直到榔頭斷裂,賈負傷後,趙女奪下賈的菜刀"這一連串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手段也沒有過當。
不過,等到賈新民身負重傷,手中也無凶器時,當時顯然沒有不法侵害趙女的能力,當時趙女手持菜刀,可以選擇逃離,也可以藉以自衛,這時趙女再持菜刀"朝賈的脖子猛刺"的行為,對於賈某持刀威脅殺害趙女的不法侵害(當時趙女已經除去該不法侵害),趙女的防衛行為超越其必要之程度相當嚴重,應屬防衛過當,且當時的侵害情境並未緊迫至一般正常人不能控制自己反擊行為的地步(這點裁判書也有交代),所以合議庭只減輕其刑,並未免除其刑。
所以,我才說趙女的律師在上訴後,仍應採取案發時趙女已患重度憂鬱症(需要提出診療證明),趙女案發當時已有4天未進食,導致尿管位移又疼痛難當,且遭丈夫威脅殺害生命,強調她反擊時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程度,所以不能以正常人的標準來評量她的反擊行為是否過當,來做爭取免刑或再減刑的抗辯。
若能爭取到免刑是最好,若能爭取到減刑,那麼趙女就有被判緩刑的機會了。
不過不管怎樣,法院應該都會要求趙女接受強制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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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地院合議庭認為趙女不是基於義憤才殺人,而且依一般人的通常觀念,賈的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致於引起公憤。對於這點,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
趙女屢遭家暴受虐,並兩度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且罹患子宮頸癌2年多,在進行化療,又患重度憂鬱症(需要提出診療證明),老公不帶她看醫生,也不給她生活費,案發當時又已有4天未進食,導致尿管位移又疼痛難當,且遭丈夫威脅殺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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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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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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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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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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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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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 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 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 於義憤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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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格: 受虐婦女症候群 | |
| 2007/12/25 23:15 | |
| 本案創舉 應該是因為 參考 英美法的 [受虐婦女症候群] 將之 列為 正當防衛的參考因素之一 將 [合理人標準] 改為[受虐婦女標準] 使之得以適用正當防衛吧....我看判決原文 是這樣理解.... |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26 01:58 回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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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當防衛的判斷上,所有人都認為趙女是正當防衛,這是很合理的,所以該審法官是多此一舉,根本不必改用所謂[受虐婦女標準]。 如本文所述,假如採認趙女有[受虐婦女症候群],所以案發時屬心神喪失狀態,讓趙女免刑,或因其案發時精神耗弱而減刑,那才有採認的理由。 法院參考了英美法的論述,但又不用它做無罪責推定,反而畫蛇添足用到正當防衛的判斷上,這有什麼創舉可言? 我是認為假如法院如同我們建議的,肯認受虐婦女症候群得為案發時心神喪失或耗弱的抗辯,或改用義憤殺人罪來論罪,那才是創舉,才值得報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