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協商仍還不起可催討15年
2007/04/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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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欠銀行卡債,我曾協商過,可是他們只讓我分八十期,每個月我還是要負擔兩萬多元,但我的薪水也才一萬六千多元,後來我真的無力償還,就放棄了。這樣對我以後會有什麼影響?它的追溯期又是多久?多久以後我才不會被銀行查封我的錢?
還有我弟弟他有附卡,我叫他退掉,但銀行會還會查封到他的東西嗎?
律師陳俐伶答:
首先,先對你的情況深表同情,不過銀行與積欠銀行卡債的債務人進行協商機制,目的是在於讓積欠多家銀行卡債的持卡人,能整合全部積欠款項作還款計畫,或在銀行選擇採取法律途徑之前,先向銀行展現還款決心,減少個人信用不良形象的影響。
正附卡連帶負責
不過,若協商過後,債務人還是無法依協商結果返還卡債,銀行接著就會依照法律途徑要求還款,一般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
至於你弟弟的部分,業者和消費者間所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依照以往的法律見解,正附卡持卡人就雙方的信用卡應付帳款,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帳款,也必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不過,目前有法律實務見解認為,這種約定違反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從《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來看,應屬無效。讀者可嘗試循此主張權益。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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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96 0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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