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6 11:32
記者朱蒲青/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會16日就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一案,在日前召開法規會專案小組會議討論,並做出重大會商結論,即是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鑑於近來發生信用卡正卡持有人刷卡消費後無資力清償消費款,而被銀行向法院起訴清償案件,銀行依據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3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要求附卡持有人亦須對正卡人之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向附卡持有人請求連帶清償。
對於類似事件在北部一地方法院分別於去年12月5日與12日一週內做出兩起結果截然迥異的判決結果,一則判決認定附卡持有人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另一判決則認為附卡持有人必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此外南部另一地方法院也曾做出附卡持有人不須負責的判決。判決相異的結果,令附卡持有人無所適從,究竟附卡人要不要對正卡的消費款負責?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此一爭議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之權益,所以主動召開會議討論。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所持理由是信用卡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違反以下3項法律基本原則:
1、該約定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之重大風險及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基本原則。
2、依民法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故該約定顯然違背連帶責任基本原理。
3、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銀行使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使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亦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該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其理由如下:
1、該條款約定與現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本質不符:信用卡之核發,除未成年之申請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外,其風險控制之本質均係以申請人之個人信用狀況為徵信,並無另外要求申請人徵得連帶保證人後方准予核發,惟本條款規定變相使附卡持有人成為正卡持有人之無限責任連帶保證人,顯不利於消費者。
2、該條款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附卡之最大特色係從屬於正卡之下之附屬卡片,此由正附卡共用同一消費信用額度、正卡持有人可片面終止附卡使用契約、正卡若被銀行終止則附卡亦不得繼續使用、正附卡之消費帳款均列於正卡人之每月帳單由正卡持有人統一繳納等情可知。就附卡申領使用之本質與目的而言,附卡持有人僅須對於自己之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該條款之約定,加重附卡人之責任,違反消費者申請附卡使用之目的。
3、該條款約定使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按正附卡之消費帳單均併列於正卡人帳單中,並寄發予正卡持有人清償,故附卡持有人無從知悉正卡持有人所生帳款若干,亦無法預知正卡持有人將來之消費金額,或限制正卡人之消費金額。尤其若正卡持有人使用循環利息,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時,其帳款將不斷累積,此顯非附卡持有人所得預見,更無從控制其風險。再者,銀行提高正卡持有人之信用額度,通常並未徵詢附卡持有人之意見,則依系爭定型化契約約定之運作結果,將使附卡持有人對於正卡持有人之保證額度不斷提昇,無形間使附卡持有人負擔更高的保證風險。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對於正卡持有人就其向銀行所申請之附卡持有人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無疑問,因為這是正卡持有人自己的決定,故應承擔附卡持有人的債務。
但在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部份,雖然依據契約明文約定,附卡人持有人亦應該負擔正卡持有人的債務,但是行政院消保會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則,認為該約定應為無效。
消保會建議財政部修正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規定,並將「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意旨於公告時列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會表示,這項重大決定將提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報告後,並將結論意見函送司法院參考。為求一致的判決結果,避免傷害消費者的法律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