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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逾放比低於1% 將獲減稅
2008/06/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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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6.19 03:26 am
  
逾放比率低於1%的金融機關,將獲得實質降稅利益。財政部及金管會兩部會確定,金融機構逾放比低於1%者,本業收入營業稅率只需按2%課稅,原用來打銷呆帳的3%營業稅部分,可以留作金融機構盈餘免繳國庫。

財政部指出,以97年為例,行政院金管會統計,共有37家銀行逾放比低於1%,即可享有實質降稅利益。其中有35家是外商銀行,本國銀行只有輸出入銀行與台灣工業銀行兩家金融機構。

立法委員廖正井昨(18)日在財委會質詢時表示,金融業屬於放款等本業收入部分,營業稅分成兩部分課稅,其中2%營業稅做為金融重建基金的財源,另外3%營業稅則由銀行做為提列備抵呆帳與打銷呆帳之用。但逾放比低於1%的銀行,稅法並未強制3%的營業稅必須用來打銷呆帳,財政部應檢討逾放比低於1%銀行,3%部分的營業稅用途。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說,營業稅法第11條確實賦予逾放比低於1%的金融機構,享有本業收入的3%營業稅可免用來打銷呆帳權利。且因稅法只規定停止適用打銷呆帳,並沒有要求金融機構需將3%營業稅轉繳國庫。張盛和說,除非修法,否則政府不能強制要求逾放比低於1%的金融機構,將本業收入3%的營業稅全數繳庫。

根據統計,全體金融機構按3%營業稅率水準繳納本業收入部分的營業稅額,全年共計379.98億元。

據瞭解,由於金管會反對逾放比低於1%的金融機構,其屬本業收入部分的3%營業稅,在免做為打銷呆帳的財源後,轉而繳入國庫,財政部亦已同意配合,不會修法要求逾放比較低的銀行,其本業收入所含3%原本用來打銷呆帳之用的營業稅款繳庫。

財政部高層官員說,這項決定形同准許審慎放款,逾放較低、體質健康的金融機構,享有實質降稅的利益。也就是目前金融機構本業收入原本應課徵5%稅率,但其中的3%營業稅因可由金融機構自留做為打銷呆帳之用,當其逾放比低於1%時,依法免再打銷呆帳,原3%的營業稅即可轉為金融機構盈餘,不必繳給國庫。

財政部說,此一決定是要鼓勵金融機構朝健全經營發展,逾放低的銀行,就可以享受低稅率。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立委廖正井要求檢討逾放比低於1%的金融業營業稅降稅優惠,金管會官員昨(18)日表示,過去金融業營業稅從5%降為2%,3個百分點的降稅盈餘,對銀行打銷呆帳有很大幫助,且國內對金融業課徵營業稅作法原本就不合理,不應取消這項優惠。

根據金管會統計,從88年1月到今年4月止,金融業營業稅從5%降為2%後,銀行將降稅後所增的盈餘用來打銷呆帳的金額,合計已有2,191億元,連同因此鼓勵銀行用自己盈餘打銷呆帳後,對銀行這幾年來的逾放比率下降,的確產生效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最近幾年銀行逾放比率已逐步下降,上次營業稅法修改時,已規定,逾放比率低於1%的銀行,這3%的降稅收益不必強制用來打銷呆帳,藉以鼓勵努力降低逾放的銀行。

但最近財政部賦稅署想要把這3%的稅收,拿回國庫統籌運用,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已建議不宜,因如此一來,對努力降逾放的銀行,反而是一種不公平的懲罰。

如果3%的優惠要全部取消,對金融業更不公平,金管會官員表示,金融業原本就不應該課營業稅,這是不合理的稅制,原本就不應該收,而不是要不要取消優惠的問題。

此外,至於目前金融業仍要繳交2%的營業稅,現在是供金融重建基金(RTC)運用,未來100年1月起,銀行繳交的部分,將轉供強化存款保險的賠款特別準備金,至於保險、證券業繳交的部分,則分別由保險業及證券業使用,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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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星火
2008/06/19 10:59
金融業營業稅優惠 擬取消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8.06.18 02:59 pm
  
國內金融業走出消金卡債風暴後,仍享有營業稅賦優惠,引發立委不滿,提案要減縮,以求賦稅公平正義。

立委廖正井上午在財委會質詢時指出,依政府資料,目前問題金融機構只剩一家,因此未來逾放比率低於1%以下的銀行,不能適用營業稅少繳的優惠。立委費鴻泰則主張2%營業稅的稅金應納入國庫,不用再繳給金融重建基金(RTC)。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允諾,「我們要來檢討一下。」財政部估未來修法後,銀行增加繳納營業稅,每年國庫可增稅收。

根據會計師黃春生在參加一項稅改座談會所提出的資料顯示,94年國泰金繳稅金額2億元、兆豐金退稅4億元、中信金退稅1.52億元。證交所資料,94年國泰金稅前純益219.66億元、兆豐金221.46億元、中信金159.68億元。

依照民國88年修正的法令,目前銀行或金控只要繳2%營業稅,原為5%,其中3%未繳納稅額既不必打銷呆帳,也不用上繳到國庫,立委認為大企業不繳稅,社會賦稅不公平,要求檢討此3%的用途並修法。

立委廖正井指出,問題金融機關只剩一家,馬上就沒有了,相關稅法該修的就應修,列到特別準備金。他表示,逾放比在1%以下的銀行,3%未繳納稅額不必再拿去打呆帳,也不用繳到國庫,顯示出此稅法如果到呆帳降到1%以下,就應停止適用。


張盛和指出,金融業者的營業稅原為5%,不過在88年修正金融營業稅法第11條後,銀行業者繳交的營業稅降至2%,費用作為金融重建基金 (RTC),而少繳3%的營業稅則做為提列備呆或逾放債權用。張盛和表示,財政部估計RTC一年約270億至280億元,而3%銀行打消呆帳的相關資金,每年約可達380億元,若未來修法通過需上繳,將可增加國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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