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吳光明】 2007.08.21 03:05 am
日前在消基會調查之七家銀行中,有六家銀行已規定有「靜止戶條款」。所謂「靜止戶條款」,亦即銀行表明如消費者帳戶內之餘額未達一定門檻,且於半年至二年之期間內,消費者並無存款與提款記錄者,即會被列為靜止戶,而不再有孳息。惟此攸關存戶權益之訊息,各銀行並未明確告知消費者。
據消基會調查指出,上述六家銀行中,竟有四家銀行並未於契約中載明被列為靜止戶之確切餘額為何。而四家銀行中之三家銀行,則以「貴行得隨時調整之(指最低存款餘額)」作為約定內容。然而,銀行雖於契約中事先加以記載,但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依財政部89年之行政命令:「金融機構應於存款契約中載明有關靜止戶之規定內容,並以粗黑字體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善盡告知義務;對於轉入靜止戶之存款戶,應刪除收取手續費(服務費)之約定。」換言之,業者如未以加大、加粗或以其他顏色的字體揭示上述訊息,即係違反規定。
實務上,近年來由於銀行業者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保護太過鬆散,並未盡到嚴加保護之責,讓歹徒有可趁之機。有些思慮比較單純或對銀行業務未甚瞭解的客戶,因為不知其銀行帳戶、電話、地址等重要資訊業已外洩,在全無防範之心的情況下被歹徒詐騙,以致一生積蓄被騙一空的事件,屢有所聞。因此,金管會遂於94年間要求,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臨櫃匯款時,或以存款機存入款項時,如發現有異常疑似受騙等情形者,應協助提醒或勸阻客戶,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可惜,銀行業者大多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把關」的效果仍相當有限。而個人資料外洩之情事,對客戶而言非同小可,某些單位卻仍草率行之,實令人對消費者之權益,深覺不平與不安。
晚近銀行業者業務競爭激烈,生存不易,金融機構為救亡圖存,本應從如何加強對客戶的服務,提高顧客的往來意願等著手。惜許多單位捨此之途,反而在如何占消費者便宜上錙銖計較。據消基會調查指出,目前銀行業者除「靜止戶」不計息之資訊模糊不明外,其他不利消費者之條款,尚包括:「起息點不明」「錯帳要消費者自行舉證」「抵銷或喪失期限利益條件太嚴苛」「金融卡掛失處理不合理」「變更約定,銀行說了算」及「除外責任,全由銀行自己訂」等。在自由競爭市場之我國,這些不合理的現象居然也能大行其道,倒是令人有時空錯亂之感,亦足見我國消費者對消費權益之自覺,仍有待提昇。
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我們期待銀行業者至少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銀行客戶中,如有所謂「靜止戶」,應儘速清查,利用各種資訊管道,以盡到通知客戶的義務,而不應動輒以「靜止戶」之名,達到「謀取利益」之實。此外,針對前述對消費者不利之某些措施,金融業者應以誠信為本,適時予以檢討,並主動為必要之修正,因為惟有業者積極維護其正面之形象,才能取得消費者更大的信賴,而消費者真心的信賴,才是維持商譽和長期營業利潤的最佳利器。「靜止戶條款」如此,其他政策之推動,亦復如此,金融主管機關和各銀行,萬萬不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所疏忽。
(作者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兼財務長、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