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集會遊行法 (對失去平衡蹺蹺板的影響)
政府運作的內部各種制衡及監督力量,為政府內部等機關互相制衡及監督力量。政府運作的外部各種制衡及監督力量,為政黨、媒體、人民、民間團體、國際等力量。
政府內部各種制衡及監督力量,若能達到平衡是最好狀況,這牽涉到中央政府的設計,當內部力量無法平衡時,外部力量就應介入使其達到平衡,並應檢討中央政府的設計。當然中央政府的設計,也應考慮到能容許讓外部各種力量能制衡及監督。
人民力量(政府運作的外部制衡及監督力量之一)現況:
我國政府的集會遊行法,已限制住人民力量集結起來!! 因此政府運作的外部制衡及監督力量之一,人民力量,在此時是非常渺小(雖然集結起來的人民力量大,但受限於應被監督的政府訂定之集會遊行法) 當然選舉前,各種言論會說人民非常重要,人民當家等等...但選後,實際上人民力量根本無法制衡及監督政府、政黨、媒體等。
因為集會遊行法的限制,人民力量無法集結起來,為了制衡及監督政府運作,人民只能"違法"室外集會、遊行,或者於室內集會,希望透過其他力量如民意代表及吸引媒體注意,來產生影響力量。
集會遊行法,限制人民集結力量起來,因此人民力量無法直接制衡及監督政府、政黨、媒體等。
同時集會遊行法,也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時的犯罪行為。人民集結力量起來的正面及負面力量,皆不見了。
結論:
當人民可以集結強大力量起來,此力量可以是推翻暴政的革命,也可以是暴民式的暴動,也可以是一股強大的力量,來制衡及監督政府、政黨、媒體等,使其往人民所期許的方向走。但這所有的一切,皆取決於大部份集結起來的人民自己的是非判斷等價值觀,因為台灣人民被政府、政黨、政客等長期愚民影響下,產生非常多的基本選民(人民),不管政治人物或政黨做好做壞皆會仍舊投票給該政治人物或政黨,光是從這裏看,大部份人民會尊重(不妨礙)別人及自己做主的權力(如言論、集會自由的權力)嗎? 因此集會遊行時的犯罪,必須有所處罰及管制,尤其由總統大選各候選人的得票數(請參考附件八),可得知台灣目前理智的選民人數,少於被長期愚民政策洗腦的愚民人數,因此理智選民集結起來的制衡及監督力量,雖是好事,但同時也可能產生由很多非理性選民集結起來強大的力量,造成國家社會的動蕩不安。但政府最終也不應因這個原因,限制理智選民集結起來的人民力量。
因此政府該做的事,應是長期教育人民(不再用愚民言行愚弄人民),持續設法增加台灣理智的選民人數,使台灣理智的選民人數,多於被愚民政策洗腦的愚民人數,並修法逐步放寬現集會遊行法的限制,及加強執行集會遊行時的犯罪管制,使理智的人民、弱勢公民與社運工作者的力量(此外部正面好的制衡及監督力量),皆有機會能公開表達出他們的意見,藉由集會遊行,讓其他的人民聽見,並自由判斷是否要加入他們進而產生集結的力量,直接制衡及監督政府、政黨、媒體等,最終讓政府正常及順利運作。
<<附件三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部份資料>> 供參考
美國憲法所保障者,為和平的集會請願之權利,因此和平的集會遊行,法律原則上不予以限制,各地方的自治法規,主要則是規範集會遊行之平和進行及交通的流暢,但亦有些州法律為許可制。集會自由在美國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份,
集會遊行在英國法律中,無論是普通、衡平或制定法,均不認為其是人民法律上的權利,而與美國視為言論自由之一部分有所差異,因此英國對於集會遊行之態度多半以限制為主,並且以不妨害公共秩序作為管制的目的。但英國政府對於集會遊行多半採取放任態度,而甚少加以干涉。
德國基本法第八條明定集會自由為憲法上之權利,而遊行與示威則是集會時最常見且必要的表達方式,同時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原始基本權。對於集會遊行,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侵害之,同時若集會遊行產生暴力行為時,就不再被認為受到憲法保障,而可禁止之。
綜觀各先進國家的集會遊行法制,本文整理並比較如下:
首先,是否承認集會遊行為人民憲法上權利,將會關係到立法時的利害衝突考量,例如不承認集會遊行為人民憲法上權利的英國,便認為公共秩序絕對優先於集會遊行,但美日德則會有基本權衝突的問題。
其次,採行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國家比例各半,但事實上若許可制多半被核可,而報備制也仍有禁止事由時,實質上的差異並不大。但我國多數集會雖被許可,但事實上仍有不被許可之集會,且多半為弱勢團體之集會,此與集會自由本身為保護弱者之意旨仍有出入,且未經許可之集會亦應受憲法第十四條的保障。釋字四四五號雖認為許可制合憲,但本文認為尚有斟酌之地,且是否違憲只是最低的標準,許可制合憲不代表只能用許可制,立法政策上還是可以採報備制、甚至是自願許可制。
最後則是對於集會遊行違反規範的處罰規定,多數國家皆有刑罰規定,此與本次草案欲將集會遊行除罪化背道而馳。但比較法僅為參考,不代表我國必然需模仿外國法制,而可走出自己的路。
<<附件四 「集遊法民間版 改為報備制」部份資料>> 供參考
報載"一旦集遊法不再追懲、約束非法集會遊行活動,該如何避免脫序及環境污染等問題?「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對此表示,集會遊行現場若出現犯罪或脫序事件,警察就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逮捕現行犯;如果集會遊行造成環境污染,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法令開罰,甚至是現有集遊法禁止群眾攜帶危險物品,其實都應回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讓警察機關徹底從弱勢公民街頭運動的壓制者,變身為保護者。"
報載現有集遊法如果不廢除,最容易被起訴的依然是弱勢公民與社運工作者,而非資源雄厚的街頭政治人物,為此「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積極推動遊說立法,爭取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參考資料:
1. 集會遊行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2. 政府坐在失去平衡的蹺蹺板上(制衡及監督不平衡!?)
http://blog.udn.com/glee/1542556
3.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介紹美、英、日、德等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 2006年9月23日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ecture925/3/1273552558/20060924160810/
4. 集遊法民間版 改為報備制 2006年9月24日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24/today-taipei9.htm
5. 當理智的選民人數,少於被愚民政策洗腦的愚民人數時,政黨視選票、權力重要性高於理想、使命、改革
http://blog.udn.com/glee/1341911
6. 台灣是個真正民主國家嗎?
http://blog.udn.com/glee/1750300
7.再次呼籲 集會遊行法廢了吧
http://blog.udn.com/gotokarl/1770787
8. 政治人物或政黨,請教育您的基本選民,否則那是您的恥辱!!
http://blog.udn.com/glee/1719441
1樓. 路過2008/11/10 18:40照你全文邏輯看
看完你這篇文章,在看台灣的集會遊行法,
顯見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也很合理阿,
不知那些贊成那些硬要把集會遊行法改成報備制的人的邏輯是否錯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