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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一、檢察署用電話通知出庭構成程序不法吧?

辦綠意興闌珊,辦藍風聲鶴唳,台北地檢署偵辦案件顯然戴顏色眼鏡,謹遵「陳師孟準則」亦步亦趨行事,礙於告發成案,北農總經理吳音寧「公款營私」,北檢僅僅他字案低調受理,台大管中閔當選校長遭教育部「複試」淘汰案外案,該署卻上窮碧落下黃泉使盡洪荒之力「除惡務盡」,肅殺餘音繞樑三月不絕於耳,比重大刑案還緊要偵辦,頻頻約談遴選委員作證更違乎尋常,而且連郵寄書函都省略,只以電話告知詢問日期,草率傳訊方式很兒戲,地點選的也奇怪,北檢何時成了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附隨組織」,或者該署設有預定立場之「私刑專庭」,若屬實,茲事體大我們居然被蒙在鼓裡!

遴選委員「被證人們」控訴綠色恐怖比白色恐怖更恐怖,北檢依慣例發新聞稿澄清,說明是有證人要求不曝光,才由承辦檢察官「私下」致電聯繫,還說多數證人均感謝支持云云。然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某些制式事項,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除急迫情形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司法警察通知證人詢問也得「使用通知書」。查法條未授權緊急或必要時得以電話通知,法律名詞有「應」字規定者,即指務必如此,無比例原則及裁量權彈性空間考量問題,此為法理通識,可見書面通知證人係要式行為,若有違反即屬不合法,執法單位程序便宜行事不合法制,上級機關法務部或監察院似可主動調查糾正失職。

檢察官親自致電畢竟與簽名發傳票有區別,台大遴選委員莫名其妙接獲自稱檢座的電話,在台灣社會詐騙猖獗情況下,難辨識真偽,不以為遇到詐騙集團才怪哩!只留手機未留官署電話更詭異,詐騙手法不都這種模式,難道檢察官想「辦私案」不成?警政署「165」防詐專線一再灌輸檢警不會電話查案,北檢居然打臉反詐騙機構,行家鬧笑話徒讓專業掃地,實在荒謬,自以為是的權宜之計,完全不符法制。又北檢解釋乃為顧及證人隱私,但除有法定拒絕證言事由,包括總統之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尚可請求日旅費,執行拘提或逮捕才該注意被告名譽,試問遴選委員光明正大作證,究竟有什麼見不得人之隱私值得保護呢?當然若涉及人身安全,例如管中閔透過黑道威脅證人,則另當別論,但這與書面或電話通知好像扯不上關係,何況光明磊落的管中閔鐵不可能幹這種齷齪事也!

傳喚被告都必得用傳票,舉重明輕,證人怎可一通電話隨傳隨到,證人於「他人之案件」方有作證義務,管中閔已是偵字號被告了嗎?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之均衡維護,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取供程序違法勢必影響法庭證據力認定,依學者之見,程序合法為判決生效要件,法律效果附麗在正當程序上。不過最高法院不乏多見,將法律強制規定轉換成訓示規定之顛覆法理怪異判例,充其量視同法令位階,判例見解凌駕法律明文誠屬喧賓奪主。

筆者一樁交通裁決簡易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行政庭剛開始也由書記官電話臨時通知開辯論庭,且是由筆者老公輾轉告知,經質疑不符訴訟法規,法院「從善如流」補寄速件函,遺憾糾正法院「膽大妄為」可能因之惹審判官不悅,勝訴與否可想而知了!這就是所謂的法官「之所以偉大」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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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

二、傳訊八歲童法官專業在那裡?

八歲男童人小鬼大,臉書留言「他會有報應的」竟挨議員提告,苗栗地院少年法庭居然也發傳票次月初開庭。家屬急透過慈善協會懇請撤告,民進黨籍女議員堅不撤告,全案乃進入司法程序。

姑不論該臉書留言是否構成誹謗和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堂堂五尺之軀,又是最大在野黨民意代表,跟小孩一般見識,未免窮極無聊及心胸狹隘,大砲打小鳥徒貽笑大方!「他會有報應的」是句很中肯的話,雖說報應通常針對負面詛咒,站在佛家輪迴報應說,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只是時機未到」,就是說不管善惡都會有報應的意思。本事件議員若行得正,就有好報應,若行事不正,當然會得壞報應,所以無論如何,八歲被告就事論事毫無惡意,還有勸善的佛心呢!

站在法律觀點看問題,八歲童才剛好有民法的「限制行為能力」罷了,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是個道地無刑事責任之孩童,連少年都稱不上,故而亦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甭說男童行為壓根兒構不成犯罪,即便硬要入罪,也跟亂丟垃圾一樣微不足道,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頂多只能諭知保安處分。然而觀此案情,保安處分絕無必要,甚至根本不能成罪。

少年法庭究竟憑何認定需要傳喚該八歲男童,簡直跟太陽花學運佔據官署,法院傳訊行政院長同等可議,無厘頭浪費社會資源頗令人費解,法院逕行駁回自訴不就得了?

受民進黨長年執政不良薰陶,司法越來越非典型司法,院檢像民進黨分支機構,像執政黨特種黨部,司法官成了執政者擺佈的政治動物,誠屬法治浩劫及悲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