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儒家思想與法治精神
前面所做的批判,並不是要直接導向如下主張:因此我們應該要用「法治」來代替儒家思想解決問題。問題當然並不是這麼簡單。
徒「法治」當然也有不足,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徒法亦不足以使人變得高尚、有尊嚴。那麼,究竟要怎麼辦呢?
「法治」終究還是必須的一環。而且,必須認清:「法」的權威應該高於每個人,包括統治者在內。統治者也必須同樣受法的限制。統治者作為主體,也不能高於「法」。也就是說,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人都不能藉著主體性的名義,超越法的規範。
問題是,中國人始終無法接受「法高於人」這樣的社會結構規劃。中國人的人本傾向持續使中國人強調「人高於法」(特別是統治者高於法)。如果「法高於人」,人就失去了主體性,也就失去對制度合理性的批判權、建構權。這是中國人難以接受的狀態。因為無法接受「法高於人」,所以法就常被人凌越,也就是被破壞、被違反、被操弄。法沒有尊嚴,沒有足夠的權威。
法的權威如何建立?為什麼法應該高於人?這個問題或許應該回到盧梭的「總意志」(general will)概念。法其實是社會的集體產物,應該是代表社會的集體意志。如果社會沒有集體意志,或是法並不符合這個集體意志,法就不會有權威。所以,我們的努力方向應該是去尋找、建立社會的集體意志,並使法符合這個集體意志。近代中國的集體意志往往是由統治者強行嘗試建立,但是最後幾乎都功敗垂成。袁、孫、蔣、毛,都沒有真正建立起統一的集體意志,而且還造成內部的激烈對抗、鬥爭。
這個集體意志的產生需要由民主的方式來建立。通過民主制,真正的集體意志才能形成。不過,僅僅是民主制,未必能夠促成共識的形成。這裡還有個要件。西方的宗教信仰往往是其社群共識的基礎,近代中國卻欠缺這個共識基礎。所以,還是需要一種社會思想的引導。需要一套極高明的社會思想論述,能說服大家,能讓大家自然產生共鳴。所以,具號召力社會思想論述的形成,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這個新思想很可能會包含儒家的部分論述,但是應該要能超越儒家,而達到所謂「超越性綜合」的境界,綜合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想…。
民主與集體意志,可能是相成而又相反的兩件事。通過民主有可能建立集體意志,但是,民主也很可能與集體意志的建立背道而馳。但是,我認為兩者間的相反相成恰是人類集體生活的兩條軸線,當兩者真正同一的時候,社會可能成為一灘死水;但是,兩者的持續糾纏卻可能迸生文明進步的火花。
我之所以強調儒家人本主義思想與「人高於法」的結構模式作為阻礙社會改革的關鍵因素,主要理由是它們具有「正當性」(legitimacy)。人們拒絕對儒家的人本主義思想與「人高於法」的結構模式進行批判性的思考,因為它們早已經吸引了一代代的中國知識份子為其獻身,它們不但早已經成為一般中國人的普遍思維的支撐與限制框架,它們也同時是一種價值系統,也是一個神聖的文化傳統。中國知識份子會使用這樣的框架去看世界、去思考問題、去行動,卻很難轉而去檢討這個框架本身的性質與問題。框架本身是正當的,甚至是神聖的、天經地義的。
儒家人本主義思想與「人高於法」的結構模式之所以有正當性,理由至少包括:「主體性」原則與人性中的「本我」的親和性、儒家思想的獨尊地位、與君主專制制度的親和性、與初級關係(特別是家庭倫理)模式的親和性、缺少具超越性的上帝的概念、缺少緊張世界的意識(不同世界間存在緊張對立)…等。另外,主觀認知的習性與模式的模糊性也有利於維護此結構模式的正當性。嚴格說來,這種思想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這些情境條件的產物,所以,兩方面是互相給予正當性的。儒家思想給予其發展所在的情境以正當性意義,而情境也接受儒家思想為正當。
儒家的人本主義思想與「人高於法」的結構模式,作為思考框架,本身其實還是相對模糊的,直接的原因可能是它們牽涉太龐雜、太渺遠、太抽象的層面。模糊也可能與「神聖性」有關。模糊可以維護、強化神聖性。而這種模糊性可能也有另外的積極意義,因為它可包容相當大幅度的變異。但是,模糊(與神聖性)也可能有助於逃避被檢驗,因為很少人確切知道這個框架究竟是什麼模樣。就像我們可能相信「天道」,也樂於依循天道,卻很難清楚知道天道究竟是怎麼回事。
前面已經多次討論到rule of law 與rule by law的比較。我們當然可能強調要選擇rule of law,抽象的理由就是,如此可以免於「人宰制人」,也免於法的尊嚴被破壞、法被人操弄。
問題是:中國社會為什麼較難確立rule of law的原則?主要是什麼機制在起關鍵作用呢?
簡單的邏輯就是:因為人高於法。也可以說是,人們由衷覺得法不應該高於人,特別是不能高於統治者。我們不難看到許多中國人偏好強調菁英領導制。對菁英的高度肯定與期許甚至到一個程度,使人們不覺得這些菁英應該尊法、守法,反倒期待他們不妨為了發展而突破法的限制。法只是菁英用來制人的工具,本身並無神聖性。
人們對菁英的信賴常可能超過閾限,到達一種危險的程度,但是人們卻可能已經無法回頭,因為人們不敢想像萬一所信賴的菁英根本不值得信賴,或者早已經腐化、失能,後果將如何。不敢面對可能的危機問題,人們只好用「性善」論來自我開解、尋求安心。
我認為這種對菁英的信賴背後是人本主義的信念,是對人的「主體性」與「性善」的信賴。而「菁英」原則大體與「民主」原則背道而馳。
「人高於法」的模式具有正當性,使人們不願、不能去批判這個原則。而因為這樣的批判盲點,使人們往往不曾意識到這個原則與民主化間的扞格關係。
我嘗試做如下推廣論述:儒家思想不是偶然與君主專制制度邂逅,也不完全是外在勢力迫使儒家必須與君主專制制度共生,而部分是儒家思想使君主制成為必然,因為「人高於法」的結構原則無法與民主制共生。
民主制依賴一種普遍的人際契約關係,每個人都必須讓渡部分的權利,讓這個制度得以運行。而如果社會沒有一種普遍信任感與共同命運歸屬感,以及應該人人平等的信念,民主契約就不可能訂定,也就不可能有民主化。而要形塑這樣的情境條件,必須依賴「法高於人」的結構原則(當然,這只是必要條件)。
西方社會未必完全確立了「法高於人」的結構原則,但是對「超越性上帝」的信仰卻有利於社會朝向這種結構原則演變。因此也使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社會較易於走向民主制(而即使是西方,民主制也隨時可能滑落)。
華人社會是否有朝向「法高於人」演變的可能性呢?這恐怕不是簡單二選一的問題。可能性是有,但是至少必須滿足兩個要件。一則,我們要認識「法高於人」的結構原則的存在及其正當性地位(意識到我們可能避諱去批判它);再則必須確認其與民主化的邏輯關係,並確認民主化的價值。當然,我們也必須要採取行動,或有外力來幫助推動。
華人社會在欠缺對「超越性上帝」的信仰的條件下,是否能改變「人高於法」的結構原則,我不知道。不過,我估計,我們需要努力做出更深刻的集體理性思考,才有可能達到必要的思想突破與結構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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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joycelinlin愷悅2012/02/16 07:40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 上帝 也
或許,返回多已忘卻的古詩書── 更早的文化源頭,"上帝"比比皆處:
[ 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大報本返始也。]《禮記》
[ 皇矣上帝,臨下有赫,監觀四方,求民之莫。]《詩經》
[ 夏氏有罪,于畏上帝,不敢不正。]《書經》
- 2樓. joycelinlin愷悅2012/02/16 00:48想
平權思想有"上帝之前,人人平等"的依據和信念,這份銜接超越的傳統,在中國文化裡是沒有類似的了。能找到的是儒的"仁者愛人","四海之內皆兄弟",以及佛的"眾生平等"。不過,由人道過渡到人人平權,也是很好的理念根基吧。若依佛念平等,算不算超越性,夠不夠力呢?也許兩者都可以,強調人皆平等就好。
- 1樓. joycelinlin愷悅2012/02/15 18:35疑題
慕陶老師,想提一些疑問:
1."法高於人",是讓任何人不能弄法操法,法才有力量給予普遍的平權。有一個疑問:"誰造這個法?" 為什麽"這法"高於人?這只能涉及"法"出於人人平權的民主機制立法。換言之:兩者是同一回事啊?
2. "菁英領導",特指一種權力集中化吧?故有人高於法的政治吧?從前蘇聯也是菁英制吧?故大陸的菁英領導可能與儒家思想關係不大。人們接受"它"領導,可能因為革命後的情勢選擇,並延續了,固定了。當多數城市經濟情况達到接近圴富,自然有要求平權,政制會否因此走向另番面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