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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案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之高等法院判決書(89年2月15日)
2006/03/20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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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李經理、魏董因誣告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高等法院駁回。
理由重點是:
「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見第四頁)
「原告兩人......社會地位仍崇隆,而不受影響,何能為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見第五頁)
但是同一案件之刑事部分,非但張冠李戴,還被判求刑三年,不得易科罰金。不同法官一案兩判,且相互矛盾,目的只有一個,要周老先生去坐牢,只因土地是在周老先生名下。
理由重點是:
「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見第四頁)
「原告兩人......社會地位仍崇隆,而不受影響,何能為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見第五頁)
但是同一案件之刑事部分,非但張冠李戴,還被判求刑三年,不得易科罰金。不同法官一案兩判,且相互矛盾,目的只有一個,要周老先生去坐牢,只因土地是在周老先生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