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人生只是象牙塔,那親愛的你們,在我的塔裡,又占有甚麼
如果和朋友有說有笑都還不叫接觸外界,那甚麼才叫做陽光?是一枝
如果管朋友管到大家都叫你別操那麼多心,那還叫有事別來找我出頭
2011年因為作家莫大的介紹,我參與了一位未曾往來的作家奈奈子所舉辦的義賣會,並且於會後撰寫一篇心得,當時奈奈子小姐以刊登基金會會刊為由向我索取文章,因為與前幾家公益團體合作並無狀況,因此我也慷慨允諾,豈知於20121月初奈奈子小姐新書出版,本人赫然發現奈奈子小姐竟將此篇文章置於該著作中,並且未曾註明原創.
一開始奈奈子小姐攫取文章部分作為引言,但他似乎不甚了解我文章中所謂勇敢的含意.也許是我平常玩笑話說太多,也經常貶抑自己,因此奈奈子竟然以『自卑』來作為此篇文章的解讀.
所謂的『蚌殼精』附身,乃屬小娉套用網友自嘲之言,與其他好友互開玩笑之詞,網路上的玩笑話並不代表事實。本人也說過,自己來自外星,如果網路上的玩笑代表事實,那我不是地球人。
所謂的『沒事別來找我,有事最好別人找我』,事實上是本人在高中時期,連同學跟妹妹吵架都多事到寫信去調解。我也喜歡聽朋友訴苦。
居然說我都不走出門,夭壽瞎.
除了上課下課之外都不走出門,此句究竟是奈奈子從小娉何處發言所延伸而來,奈奈子小姐並未交代清楚。小娉擔任過電話行銷,工作之餘也喜歡自己到處逛展覽、參與園遊會,只是習慣低調,不喜歡出風頭。生活上大多數的收入來自於出外工作所得,宅在家不是因為自卑,而是家庭與個人健康因素。而奈奈子小姐在寫書之前並未了解整個狀況就私自臆測,身為作者實在很不負責任。
旗農時期我還算活躍,連母校學姊都挺身為我證明奈奈子小姐書中的我並非真正的我,請問奈奈子小姐何以認為他的描述是正確的?為何不澄清?不認錯?
小娉在就學時期早已關注公益團體,而且是幫家人報名基金會義工,全家人才一起從事志願服務,之前都是各做各的。我做公益為自主性,並非一開始跟著家人做公益.
我因為家庭與健康因素,高中畢業之後放棄自己的人生與學業,替別人的小孩泡奶粉包尿布,上診所為母親拿藥,整天跑腿搬東西,還要利用空閒之餘自學才藝,連用過的稿紙都拿來寫毛筆,過敏發作的時候也無法出門見人。那些十幾歲二十出頭在那裡談戀愛、大學聯誼的女孩們,哪裡可以體會我的人生?有本事就素顏出門,我連過敏臉腫的相片都敢上傳。
小娉我因為小時候腳傷影響,無法學習自己最熱愛的舞蹈,也無法到處遊山玩水,那些好手好腳的人憑什麼如此論斷我?有本事就像我腫著一張臉,十幾歲就不要談戀愛交朋友,放棄你的婚姻學業。妳還有本事五光十色我一定佩服妳。
所謂的象牙塔,是兩條多數人都看不見的鎖鏈.不知道我怎麼過生活的人又怎能隨意論斷我的人生又堅持『我的故事可以幫助社會大眾』?
在這世界的每一個角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應該扮演的腳色,不想站在前面並非不敢,而是不想.而是因為我正熱中我當下所處的位置.我不求成為焦點.
我從沒說過我的眼睛開過刀,奈奈子小姐利用出版著作散播不存在的事物,這還敢說是做公益?
我並非宅女,也並非不敢出來和大家做公關聊天.我只是選擇我要說話的對象.我原本相當厭惡不熟的人刺探我的私事.以前為了工作,我還隻身跑到公家單位去幫台大學者錄音,事前四處交涉,我還拜訪過專家醫師,還曾經和同事一起外出推銷,姊姊的小孩生病我帶去看診,我哪裡『不敢』?
我文章所說的勇敢,是勇於嘗試各種責任和腳色,最大的重點是:很多人都自認要是有一天失去視力,可以很勇敢,但其實那是艱辛的過程,那種在不一樣的世界裡學習像一般人正常生活的日子,必須親身體會才知道.所謂的勇敢,建立在脆弱與汗水累積之後.而奈奈子小姐卻斷章取義,事後竟然誇張的解釋,文字會讓看的人產生誤解!
以下是我原本應該出現在會刊上面的文章,相信很多老朋友都讀過了:奈奈子小姐整篇轉載,也未附上作者筆名或我原來的名字,更堅持這篇文章不是放在他個人網頁上,而是放在幫助社會大眾的書上,所以是不是我誤會他了?我當初是答應他放在公益性質的刊物,而非商業性個人著作.在知道原創不悅之後非但不悔改,竟然還堅持他以為他可以這麼做,還風風光光開新書發表會,將書一路賣下去,只因為我未正式提告,他就當作自己的做法合情合理.我要他向出版社聯絡,一直沒有動靜,直到我去年七月以電郵向出版社反映,也未獲任何回應.直到今年年前,我分別向出版社和作者提出警告.
這位小姐,打電話哭著向出版社說愧疚,卻對我一再言不及義,鬼扯書沒有再版(我沒有說你的書是再版,我是說你憑甚麼繼續侵害我的權利?我有跟你和解嗎).出版社打電話給我,一會兒說要約我出去好談談,一會兒又要我專心照顧自己的爸爸不要一直記恨這件事(你們早點處理的話我會一直記得這件事嗎?).明明知道我忙還要我出去跟妳們見面,真的以為我時間很多嗎?你們根本不知道一直以來我的擔子有多重,我很閒嗎?
然後,又說我想法負面,又說我應該把心打開,讓奈奈子去幫助社會大眾.還問我我想怎樣?(事實上我已經要求奈奈子要公開澄清).我非常憤怒,一來是因為我察覺奈奈子小姐似乎沒有對出版社照實說,二方面是因為出版社對這件事情的解讀,居然變成是我的問題.
我們談得很不愉快,奈奈子小姐又屢次答非所問,我悍然拒絕妥協,並且在聯網和臉書發文將我隱忍一年多來的冤屈說出來,在此之前我未曾提及是誰盜用我的文章,除了幾位和我比較好的母校校友,沒有人知道我說的是奈奈子.
出版社透過總編臉書傳訊息給我,內容大致是這樣的:
沒想到我的話引起你的『怨恨』
跟你說那些話是在關心你
教你專心爸爸跟這件事是兩回事
為了我自以為的善意和你自以為的傷害我向你道歉
反正以後不管我說甚麼在你眼裡都是P話
這樣的道歉我無法接受,出版社把問題歸咎在我的「想法」而不在於他們說了甚麼,至此我們算是正式決裂.我也把快要超過合約約定期限而尚未出版的小說版權要了回來,也公開言明絕不和解.
之後學姊挺身而出為我說話,卻依然未見出版社與奈奈子小姐任何動作.一路靜悄悄的,我不說,恐怕那本書要繼續賣下去,因此過完年後我再去信警告出版社和奈奈子,我真的要採取法律行動.出版社才將該書下架,念在合作多年我答應不告出版社,同時也要求出版社轉告奈奈子小姐盡早公開澄清,但出版社拒絕.
直到現在,我屢次要求奈奈子小姐,並且跟他說了不少像他這樣的泛泛之交原本不會知道的真相,希望他能勇於負責,而他卻非常不莊重的,一會兒說他跟他兒子感冒了,一會兒說他要去開會了(半夜十二點),一會兒說我會做那麼多手工很賢慧,就是不願意正面回應.後來更是相應不理,宛若自己不須負任何責任.
我跟你說沒有苦過別人的苦就不能隨便寫別人的故事.
你跟我說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大家都在過苦日子,就看你要怎麼過日子.(文不對題)
你只在自己的臉書上說,只要心裡想著善意的,做出來的事情就是好的.
你有時間轉貼網路名言,帶著兒子到處跑,有吃有玩有笑,一則短短的更正你都寫不出來.
今年十月,出版社退了我的存證信,而我問你地址,你也根本不理我.我又不是要去騷擾你,小姐,抱歉,除了這個官司問題,你在我的人生一點都不重要.我在乎的只是公道.
我怎麼幫過你,你自己知道,你本來應該怎麼做,我也說過.
但是你到現在都不願意誠實.
不要以為所有人都可以包容你,還沒告你是因為我很忙,但這不代表我只是說說而已.
如果你的眼中有著作權法,有其他的作者,請你公開坦承你自己所做的一切.
對方以公益為名邀請本人參與原本不利身體健康的戶外活動(我說我有光敏感,六七八九月的戶外活動別找我,他不但總是找我幫忙,還叫我在大太陽底下替他拍照,我回家之後上傳照片,眼睛不適,他只急著要看他的照片),本人幾乎沒有拒絕,甚至連對方私事都予以協助,本人已仁至義盡,毫於虧欠於對方。本人對於公益活動有自己的計畫和選擇,對方實在毫無任何理由,對本人創作心血以及任何方面如此先斬後奏予取予求,完全不顧慮本人感受。
http://classic-blog.udn.com/zpin/7224924 我的真實人生
http://classic-blog.udn.com/zpin/7420489 請別把慈悲的刀子捅在別人的心口
http://blog.udn.com/zpin/8944943 我去年七月向出版社陳情的內容(還是我生日那天)
附:我給出版社的陳情信
4:02 PM 2012年7月5日 RE: 投稿_奇幻小說_星星神樹_小娉
寄件者 若璇 林 收件者 1 收件者 顯示詳細資料 寄件者若璇 林
收件者XX文化-XX書房
總編 投稿的事情我沒意見 但我想請問,奈奈子小姐有沒有誠實對出版社解釋她那本『樂觀的人看見希望』所發生的事情?她已經侵害了我的個人權益,我跟她已經斷絕來往了。雖然我沒有公開指名道信讓大家知道完整的狀況,但我希望她最起碼能向出版社坦白,並且了解台灣的著作權法。如果需要詳情我可以把我在臉書網誌發表的文章寄給出版社看。 過了今天以後再說,今天事我的大日子,我不想談那種不愉快的事情。 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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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烏拉瑰本尊在此2014/10/25 13:18
揭發不平,檢舉壞蛋,本人支持。格主心情可以體會。
不過再壞,也沒有udn這幾個少數助紂為虐的壞,壞蛋不道歉,還再出文辱罵,說謊。照樣受到少數格員的膜拜。慈悲包裝陰毒的毒豬,藉機消遣我,討好壞蛋,利用我打擊她的死敵。 這個世道,就是如此墮落,無是非。
格主加油,保持良好心情,祝福健康。
和這種人說理是沒用的,直接採取法律行動.交給法院處理,自己好好專心做自己想做的事. 小娉ㄆ一ㄥ(林若璇) 於 2014/10/28 11:04回覆 - 1樓. 莫大小說2014/06/20 22:34對不起! 竟害你惹上麻煩前輩,該說道歉的不是您,不需要替那種人承擔甚麼,我只希望其他的作家們不要跟我一樣受害,畢竟每篇文章都是作者的心血,而且我們只是熱愛創作,不是藝人,不需要用那種捏造聳動故事的方來吸引大眾的注目.我知道我自己也有責任,換作是其他的作家不會就這樣傻. 小娉ㄆ一ㄥ(林若璇) 於 2014/06/23 18:4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