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先,國際法承認所有國家之船舶,不論漁船或貨輪,均享有無害通過權,然菲國《新漁業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卻規定:任何進入菲律賓水域的外國漁船「推定」是 進行非法捕魚,如此任何漁船在所謂「菲律賓水域」均將負有證明本身合法之義務,此等於「事實上」剝奪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當然違反國際法。 第二,縱使本案人在矮牆下,菲國法律亦僅「推定」,但菲國表示昇豐12號並未懸掛旗幟,且該船為登記在印度洋委員會之名冊漁船,若作業應經由南 海,而非由西北向東南行駛通過雅米島水域。但漁業署資料顯示,該船亦是登錄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之漁船名冊,且此次確實申報要前往太平洋作業捕撈黑鮪, 是以通過雅米島以北海域,毋寧是正常且是最近水道。更何況航速資料顯示,該船在遭扣留前,都維持五至八節正常速度,根本不可能捕魚。然菲國說違法就違法! 第三,菲律賓宣稱「昇豐12號」並未懸掛旗幟,因此違法作業,同樣匪夷所思。先不論懸掛旗幟與否跟作業有何關係,因船舶在海上風吹雨淋日曬,旗幟 若時時刻刻掛在船桅,恐非所宜,因此各國立法大致僅要求船舶在「特定場合」始「需」懸掛旗幟,比如進出港口或有執法船舶要求懸掛之際,始會將旗幟予以展 示,或用以表示禮貌,或用以確認國籍。旗幟僅是用以確認國籍之眾多方法之一,國際法並未規定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若未懸掛旗幟即可推定違法。
此外,《海洋法公約》僅規定潛水艇在行使無害通過權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旗幟,依「明文規定排除其他」之法理,漁船行使無害通過權,國際法顯然未要求必須掛旗。菲律賓以該船未懸掛旗幟即認定該船違法,同樣不符合國際法與慣例。猶 記得學生時代,跟著老師研究漁船遭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扣押案例,其中固不無違法者,但更多的是異國執法者問題,案案血淚,年輕氣盛,恨不得執干戈,殺幾個 「海盜」替漁民報仇雪恨!不知是見識增長,抑或隨之世故,知道事情錯綜複雜。然看到現在政府可「協助」「繳費」救人,比較過去漁民往往不願政府協助,私下 處理,遠比正常管道好用。現在改由「政府」出面「私下」處理?對菲律賓無視國際法,恣意侵害我國權利,政府難道僅能協助打落牙齒和血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