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的準備程序庭,時間很短,一個半小時就結束了,這四位上訴的理由都是公益金及罰款過重,另外陳致中也認為自己判刑過重,雖然黃睿靚在庭上,感謝一審判她緩刑,但是鄧審判長也回答她,二審可不依原審緩刑決定,另外問他們公益金要繳多少才繳得起?律師說回去再討論,審判長也告訴他們,並沒有這樣就做決定了。而檢察官上訴則只針對陳致中、黃睿靚兩人。
整個庭訊主要癥結點在於陳致中的洗錢罪,到底要不要合併貪污罪一起審理,檢察官希望法官直接判決,但是律師又說原審法院不得就未起訴內容審判,也希望檢察官要堅持原先的見解,到底陳致中觸犯的洗錢罪跟貪污罪算是牽連犯?還是算是獨立的兩個犯罪?
在一審中,吳淑珍跟陳水扁同時觸犯貪污罪及洗錢罪,所以檢察官希望法院比照扁珍之認定,直接審判陳致中貪污罪,但是蔡守訓當時僅針對洗錢罪宣判,並告發貪污罪,而在分案後,再轉回特偵組偵辦中,所以目前狀況就變成法官的認定,陳致中的國務機要費案,是屬於單獨兩罪的話,就分別審理,若是屬於同一犯罪之牽連犯,就可以合併審理,由於檢察官的用語非常「專業化」,所以大家聽得一頭霧水,只知道其他被告都被「牽連」進去,只有陳致中的認定與眾不同。
一直聽到林錦村檢察官說,洗錢或貪污是一罪或數罪,是重要爭點,牽涉將來判決,若屬同一罪,將來判洗錢輕罪確定,則貪污重罪效力所及,縱使將來起訴,將被免訴不受理;而扁珍貪污洗錢為同一罪,但陳致中認定貪污罪為另一罪,原審另告發,顯見原審有不一致之處。看來這個問題非常嚴重,等到林嚞慧檢察官站起來回答審判長詢問的問題後,才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樣「不一致」的情況。
先把時間點拉回過去,來說整個國務機要費的偵辦好了,民國95年陳瑞仁檢察官開始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當時在機密費部份,早在審計部查帳時就已經拒絕審查,而在偵辦期間,完全拿不到機密費資料,所有帳冊、單據全部被秘書陳心怡通知工友銷毀,所以陳瑞仁僅偵辦非機密費部份,而當時陳致中、陳幸妤雖有提供發票,但數量不及種村碧君、李慧芬、羅施碧雲…等人,所以在「饒了孩子吧」之下,對所有提供發票的人都沒有起訴,而僅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
97年特偵組接辦,陳鎮慧行動碟被搜出,機密費部份全部見光,但是因為原來起訴檢察官,並未認定陳致中、種村碧君…等提供發票者貪污罪,所以特偵組亦延續原起訴,僅針對陳致中洗錢部分起訴,造成今天的局面,而法官在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所以蔡守訓無法以貪污罪去認定判刑,只能告發,再發回特偵組重新調查偵辦。
真不知道該說什麼了,這種烏龍也太嚴重了點,幸好現在還來得及補救,鄧審判長問檢察官:「如果原審認定陳致中95年12月開始洗錢,而特偵組認定94年9月陳致中就開始洗錢,請問貪污罪該從何時開始?如果有時間及犯罪金額,供法院了解,即可判定是否為同一罪,有無跟本件時間相近之處,請檢察官提供時間、金額供本院做參考。」因為特偵組目前才剛分案調查,所以無法立即提供資料,最後請檢察官加速偵辦有關陳致中涉案的相關資料,書狀呈報提供給法官認定。
雖然最後審判長問四位被告是否認罪,四位被告也維持認罪的態度,但是葉大慧律師也表明很清楚,目前針對洗錢罪先做認罪之表示,但是如果要將貪污罪合併審理,可能所有準備程序庭都要重新再來一遍,做貪污罪之辯論。
看來這齣戲高潮迭起,敬請期待後續的發展。
- 10樓. thy冬至憶兒時2009/11/15 21:16純中性討論
「時間緊迫下.......可以理解」這說法恐欠邏輯?
既有發票就有明確時間及金額
我不知道發票能不能就是一項物證
是的話那發票上不是標有年月日嗎和金額嗎?
檢不告審不理?既不能理怎以為判?
反之,我不知道審既告但檢可不理嗎?
Lucifer妳應是專業 可否告知一二?
我雖不明白案子是不是2266?
但我至今也不認為是護航放水之嫌還是趕盡殺絕之嫌?
是阿,是有發票有明確的時間跟金額,所以現在可以說整個國務機要費案,共貪污了1億742萬8095元,所以金額明確。
可是現在要的不是總貪污金額,而是陳致中的貪污金額跟陳幸妤的貪污金額,那就變成陳幸妤的衛生棉費不能算到陳致中頭上去,那就有得玩了,陳鎮慧的流水帳裡面,只會寫X年X月X日,早餐20元,早餐15元,早餐12元,誰吃了20元那一份?15元、12元又是誰吃的?X年X月X日買了兩台電風扇,誰用的?該算誰的頭上?X年X月X日,非公務之總統專機油錢,有一筆是單次25,000元,但是接下來是整個月油費50萬元,完了,到底出了幾趟,誰坐在上面,要算誰的?
吳淑珍的表哥表嫂從國外回來住在官邸吃了早餐,要不要算他們貪污?江霞也做過總統專機南下輔選,她要不要也列入貪污被告?誰該列進去?誰又不該?如果用到國務費的都要算,那陳幸妤三個孩子都有用到,老二的油飯錢都是國務費出的,難道也是被告?如果說故意行為才算,那陳致中、陳幸妤一定否認他們知情故意,我想這就是因為金額難區分,所以檢察官在第一時間,社會輿論期待盡早有結果出來下,不得不為的做法(別說社會沒壓力,看二三月間媒體罵特偵組二次金改有多難聽多急迫,真那麼好辦,早就辦出來了,金控業什麼沒有,海外關係最多,國際之間匯兌來匯兌去,誰知道哪筆錢是給扁珍的賄款,而且真是賄賂,不會笨到國內匯去國外,直接利用國外分公司,直接轉入國外戶頭就好,這些戶頭也不會笨到寫在牆上讓特偵組看到。)
特偵組是領老百姓薪水沒錯,但是不代表拿了薪水就變成超人,都有千里眼、順風耳看得到、查得到,這時不是破口大罵老子給你錢就要辦出來,該有點腦子跟理性思考,別以為罵就會變出答案來。
至於法院既然告發,當然檢察官就要去查,陳興邦、蔡守訓都告發陳致中貪污,所以也分案給特偵組去查了,但是就像我說的,陳鎮慧的行動碟,光是機密費挪作私人開銷部分,就有227頁,每頁的筆數不一,密集的一頁近20筆支出,許多都是早餐20元、果汁85元、廚房膳材23,000元,算誰貪污,還真是困難,別為難這些司法人員,要他們在短期間內立刻變出答案來,我看神仙也傷腦筋的。
所以我才會說多體諒,繼續支持他們辦出結果,不要責罵但要持續追蹤注意,多給時間,但不會任其無限期停滯不做,只要看到特偵組跟司法有在前進開庭,我就不會認為他們在放水或敷衍,如果我這個把自己的光陰都投進去監督的人都沒有不耐煩,那社會上那些完全沒有認真了解的人,更沒資格說三道四,胡亂開罵了(名嘴也一樣,沒一個進場的)。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16 01:30回覆
9樓. Lisa2009/11/06 10:36加油囉!
下午又要開庭了,加油囉!
8樓. Lisa2009/11/04 06:58有個想法參考參考......
TO露西:
談談另一種看法--
我不認為當初未起訴陳致中貪污是特偵組"百密一疏",相反的,我認為是檢察官在當時經過內部縝密思考後所做的決定。檢察官考慮的是什麼?或許是罪證略顯輕微,或許真有顧慮部分人"抄家滅族"的批評;不管怎樣,特偵組大可做出與陳瑞仁檢察官不一樣的裁定,但最後他們還是覺得該給年輕人一個機會(畢竟貪污是重罪),只要他願意主動將不法所得繳回國庫。
但檢察官也不是這樣就將陳致中的貪污罪放手了;若之後發現陳致中不願繳回不法所得,仍可由一審法院"以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逕為審判",不須特偵組再起訴貪污,就由蔡守訓合議庭將洗錢及"上一罪"貪污一併論刑。
之後果然這傢伙既不想坐牢,又不願意將海外所得繳回,因此特偵組希望一審法官能將洗錢+貪污逕為裁判;但一審法官在陳致中貪污罪方面顯然尚有疑慮,所以並未如檢察官所願,而是以告發形式請檢察官續行偵查:所以檢察官才會對陳致中針對其貪污罪未裁判再上訴。
我之前一直覺得困惑,那為何特偵組不直接起訴陳致中貪污?看了妳此文才了解,原來若檢察官真的直接起訴陳致中貪污,而之後二審法官又認定陳致中洗錢與貪污是同一罪,那貪污罪將會被免訴。那真是太便宜這傢伙了,所以檢察官會先與二審法官確認兩者是否為同一罪,這樣才知道後續該如何做為。
至於"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應是對兩者為不同罪而言(我猜)。
以上是我這非法律人的一些看法,若有誤可要多多指正,就當作是交流吧!
蔡審判長是無法就貪污罪去裁判陳致中徒刑的,一來特偵組沒有在當時同時起訴貪污罪,貪污罪跟洗錢罪是兩個獨立的罪(請見樓下鴨湯的解釋),所以審判長無法去審判他的貪污罪,沒有審判更不能宣判了,這就是「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的意思。
另一方面,因為特偵組也沒有提供陳致中貪污的金額,法院無從審理,或許也如同Lisa說的網開一面,讓陳致中有自新機會,但也可能是要計算陳致中的貪污金額太過瑣碎,要算出確切金額耗時耗工也不容易,我隨便翻一筆陳鎮慧的紀錄:
編號497,日期95.06.05.,科目雜支,摘要:玉山寓所支出明細$16678,細項:早點30,早點20,針筒105,早點30......,洗髮乳760,早點48,早點50......柔濕巾1200,早點50,信封30,運費120,早點(夫人)20,茶葉2000,豆漿30,早點20,電風扇3400,早點40,運費120,早點30,寓所早點165,電風扇1700,寓所用品3608,早點12,寓所書籍928,寓所早點130,寓所食品338,早點20,早點12,食品(雜項)180,早點55,寓所早點90,哈妮診療費550,寓所食品245,早點25,刻印50,小姐食品43,早點12,小計16778(哈,判決書第185頁小計金額打錯數字,應該是16678),請款人:林哲民。
這一筆請款,光是早點就25筆,要算誰吃的?電風扇算誰用的?除了寫小姐食品可以算陳幸妤的外,其他要去統計陳致中貪污多少錢,不是簡單說說就算得出來的。
現在因為扁珍國務機要費貪污、洗錢算牽連犯,所以陳致中要起訴貪污罪,勢必要比照辦理,所以只能仰賴二審法官先行認定這兩罪是否屬牽連犯罪,一併審理,而法官要確定是否牽連犯,也要有貪污的時間跟金額,老實說,真的很同情特偵組,為了扁家這些狗屁倒灶的貪污,看來又要人仰馬翻,操死人的。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4 13:54回覆- 7樓. 筱 蒨-Lucifer2009/11/03 13:24題外話:名謠送別改編版
網友轉送的這個影片,將名謠歌詞改編,雖然內容重複不斷,不過還蠻好笑的。
- 6樓. 啥啊?2009/11/03 00:55應該不是想像競合
這就是台灣法學噁爛的地方。抽象的東西一堆,搞到最後很簡單的東西也變成猜燈謎。以下我貼的東西誰看得懂?- 法條競合之意義: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罰法規時,該刑罰法規相互間有重疊且互為包含之現象,如僅就其中一個刑罰規範論之,即足以涵蓋其他刑罰規範。
- 想像競合之意義: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罰法規時,該刑罰法規相互間並無法規競合之現象。此乃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
好比我污了公款一千萬,然後就膽大包天拿去買房子。只要我不怕被抓,我可以只犯貪污罪,不犯洗錢罪。我也可以靠販毒賺來一千萬,洗錢後拿去買房子。我不犯貪污罪,卻犯洗錢罪。可以貪污但不洗錢,也可以洗錢但不貪污。兩者沒有任何邏輯必需性。
就這麼簡單。吼~鴨湯是在考偶法律唷,害偶到處查資料。
鴨湯舉的例沒錯,貪污跟洗淺是兩個單獨成立的犯罪行為。
以扁、珍、中的犯罪,則是針對「國務機要費」的連續行為,偷了錢用不完,再偷偷洗到國外,因為偷「國務機要費」,同時觸犯「貪污罪」跟「洗錢罪」,所以就變成了「牽連犯」的行為。牽連犯是以一罪或數罪作為犯罪事實評價的依據,也有可能採用想像競合的罰法 。牽連犯要視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我大概查到這些資料比較稍為符合一點法庭上檢辯雙方的論述吧。
所以在這裡呼籲,那些打算考專業証照的、法律系的學生,麻煩一下,有空過來做個實務學習課程,這種世紀大案,剛好是法律相關科系的最佳實習場所,20個座位非常空的(陳水扁例外,不過我看挺扁的人也後繼無力了,還有空位可坐),一邊實習、一邊監督、一邊也幫自己的司法夥伴做個精神支持,一舉三得,最重要的,這樣我才有人可以幫忙解答疑惑。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3 12:05回覆
- 5樓. 啥啊?2009/11/02 18:09除非是微罪不舉
不然檢察官發現犯罪又不提起公訴,就是。。。。。不舉。。。。。。。。
還有洗錢跟貪污本來就是兩個罪,根本不可能有誰吸收誰。用不著大法官解釋,洗錢跟貪污本來就是兩件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犯罪所得只要拿到鈔票,馬上就可以花。例如我去搶銀行,得到一億元連號兩千元大鈔。我當然可以拿到就花。根本不必洗錢。最多只是我會比較早被人發現,比較早被抓到。
洗錢是把非法所得漂白乾淨。如果我搶到一億元連號兩千元大鈔,而且銀行還紀錄號碼,還有人能把我的髒錢洗乾淨,那我就可以任意使用這筆錢了。所以洗錢是另一個犯罪。
如果是在美國,非但洗錢跟貪污是兩個罪,共謀還可以算第三個罪,而且犯罪完成後也不可以吸收。例如 A 跟 B 共謀謀殺 C。假設 A, B 開槍卻沒打死 C,這是共謀+殺人未遂。假設 A, B 開槍打死 C,這就是是共謀+殺人。殺人吸收殺人未遂,但是不能吸收共謀。為什麼?因為美國人相信團結力量大,所以罪犯共謀另外罪加一項。
這種不舉的檢察官是不是該調去當小德張?台灣的洗錢防制法,洗錢的構成要件是「重大犯罪所得」。
我看一審的判決書,陳水扁跟吳淑珍的判刑,將貪污跟洗錢視為同一犯行之牽連犯,所以從重論處,針對貪污罪去判刑,而沒有再用洗錢罪去判刑。
我對法律不熟,所以也不是很清楚了解彼此間的關係,不過從法庭上的攻防來看,因為都是針對「國務機要費」之同一行為,所以應該是「想像競合」關係吧(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至於陳致中犯貪污罪沒有去起訴,我看應該是司法人員無力,從陳鎮慧的行動碟來看,去申請機密費的有總統辦公室(陳心怡)、玉山官邸、民生寓所(林哲民)、玉山警衛室,算算也是數十個人以上在使用,所以司法人員乾脆全算到吳淑珍頭上,沒有再去細分誰是真的請領費用、誰是在貪污;
另一方面,像坐牙膏機去提親,扁家人全在飛機上,這筆油錢,要算在誰的頭上也很傷腦筋,要均分,還要去查每一飛機上坐了哪些人再來分擔,光是專機就請款八次,而且是以月份請款,出機次數更多;還有所有的餐食、膳食材料費用,真的很難去算陳致中吃多少、陳幸妤吃多少;
還有勇哥跟哈妮也請了不少狗飼料跟美容費,是要起訴這兩條狗貪污?還是算誰頭上?還有野貓醫療、結紮費用,連誰家的貓都不知道...真要司法人員一個個去歸類、清算,大概四個月也起訴不了國務機要費案。
看到陳鎮慧的行動碟內容,其實是蠻替司法人員可憐的,光是陳致中的貪污金額,我看真的有得算,很多筆帳,是合併各項支出一次報帳的,唉...2141萬的私人雜支開銷,每筆幾十上百餘元的一缸子,真會操死人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2 22:38回覆
4樓. Lisa2009/11/02 16:27有個疑問......
「......林錦村檢察官說,洗錢或貪污是一罪或數罪,是重要爭點,牽涉將來判決,若屬同一罪,將來判洗錢輕罪確定,則貪污重罪效力所及,縱使將來起訴,將被免訴不受理......」
特偵組一直主張陳致中是牽連犯,法官應該將貪污與洗錢一併判決;但一審法官則將此兩罪分開,故另行告發陳致中貪污,我的疑問是:若依林錦村檢察官的說法,特偵組的主張對陳致中是較有利的(畢竟洗錢是輕罪);為什麼特偵組會做此考量?
是因為貪污之發票金額太少,陳致中又巧詐地將責任撇得一乾二淨;若分別偵辦,貪污的部分不容易證明,反而讓陳致中逃過貪污刑責?
或是將洗錢與貪污視為牽連犯,對海外所洗金錢的追回會有幫助?
如果從林嚞慧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意思,我來解釋,應該是當初陳瑞仁起訴時,因為只從國務機要費的非機密費來檢視,當時提供假發票的人有數十人,陳幸妤及陳致中都不是最多的,當時陳瑞仁從輕裁量,只起訴實際交付給陳鎮慧報帳的吳淑珍,其他提供發票的人全部不予起訴。
而特偵組接棒後,也延續陳瑞仁當時的作法,沒有將使用機密費的陳幸妤、趙建銘及陳致中、黃睿靚加以起訴貪污罪(因為使用機密費的人也非常多),僅在陳致中、黃睿靚有洗錢行為,起訴洗錢罪,結果造成漏洞,(我寧可當作特偵組百密一疏,沒有仔細評估所造成),因為沒有起訴貪污,所以蔡守訓審判長不告不理,無法針對貪污罪來宣判,只好用告發,讓特偵組針對這部份的證據重新補強提起公訴。
而特偵組要求法官一併審理,則是發現此一疏失,以扁珍模式來看,則陳致中洗錢及貪污應視為同一罪來宣判,如果他們分成數罪,重新針對貪污罪來起訴,將來被告可以比照扁珍模式,則陳致中在洗錢罪宣判後,就等於貪污罪不能一罪兩罰,而勢必用洗錢輕罪過關,所以只好趕緊比照扁珍模式,要求二審法官,將貪污罪一併納入洗錢罪考量,逕行裁判,這樣才不會將來發生爭議,算是亡羊補牢的作法。
也就是說,二審法官在審理前,要先裁定陳致中所犯的洗錢罪及貪污罪是屬於同一罪的「牽連犯」,或是數罪,而裁定必須要有確切的發生時間(兩者時間的相近度)及確切金額,所以二審法官詢問檢察官這兩項資料,但是因為特偵組當時未起訴貪污罪,所以並沒有將陳致中在機密費及非機密費上所申請的金額加以整理彙整,林嚞慧檢察官當場無法提供具體數字,也因此必須儘快用書狀補上,好讓二審法官先決定,也讓後續的審理可以順利進行。
至於針對海外的金錢追回,因為這筆錢早就是扁珍的貪污所得及洗錢之工具,因此陳致中是否同犯貪污罪,對金錢的追回沒有影響,只是陳致中是否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而已。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2 17:44回覆- 3樓. 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2009/11/02 15:08任俠
紅帽快遞法曹風雲, 快人快事, 現代任俠!任俠是那些司法人員,我們只是啦啦隊而已,這樣說,我們「夾拍ㄙㄟˇ 啦」(不好意思)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2 16:58回覆 - 2樓. 筆記阿本2009/11/02 09:16鈴羊吃玉米不肯就青草
回應樓下老鷹--
連阿扁阿珍當權時都懂得偶而回老家吃吃路邊攤,做做樣子,顯顯愛鄉的詭樣子.陳致中與黃睿覲顯然是狀況外,突鎚演出的壞習慣是不容易改變的.照他致中兒從小被慣壞的邏輯,"人家偶阿娘就是有辦法","偶家裡就是窮得只剩下錢",當兵開積架車有錯嗎? 庭訊後到五星餐廳花大把銀子吃泰蠻菜有臭嗎? "我阿爹阿娘起碼還留了些牙縫錢給我零花,不口以嗎? " ,你們這些沒事趕綿羊趕鈴羊的...
有人說致中夫婦在南台灣過得很樸素? 我很好奇他倆有多久沒聞過滷肉飯香,沒飲過担仔麵切仔麵湯頭的滋味了? 或者根本聞所未聞 ,要他倆品嚐這些玩意兒簡直是太沉重?
一頓午餐每人要1500以上的大洋柳! 真他馬的趕了一堆鈴羊,而鈴羊始終吃玉米不肯屈就青草.

對陳致中的認知來說,老家就是他跟老婆吃香喝辣的地方,所以還真的是回老家吃吃習慣的老滋味ㄚ。

住豪宅叫過得很樸素?那我也要過這麼樸素的生活,住豪宅、坐高鐵、吃喜來登,我還真沒這麼樸素過。
那我現在不就是過乞丐的生活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2 10:16回覆
- 1樓. 大老鷹姐姐2009/11/02 01:56陳致中夫婦訊後 五星級飯店用餐
更新日期:2009/10/30 18:56
爲了貪污案北上開庭,陳致中、黃睿靚向法官表示,因為罰金太重繳不出來,才會上訴,不過結束庭訊後卻有民眾直擊,夫婦倆接近中午時,搭車到喜來登飯店2樓的泰式餐廳用餐,餐廳的價位並不便宜,中午的一客套餐1580元,外加服務費將近1800元,如果採單點的話,一盤青菜至少都要2百多元。
移居高雄後,一改從前吃好穿好的奢華印象,陳致中夫婦轉為樸實,二審首次出庭,還向法官表示,一審罰金太重繳不出才上訴,但庭訊結束後,中午時間就有民眾目擊,2人往高級飯店走。
TVBS記者謝孟潔:「遷居高雄的陳致中、黃睿靚,為了開庭再度北上,或許是想念台北的美食,庭訊結束後,到五星級飯店2樓的泰式餐廳用餐。」
木質裝潢、相當典雅,用餐環境十分安靜,190席座位的餐廳,得預約才能上門用餐,價位當然也不會太平易近人,午間套餐一人份1580元,外加1成服務費,2個人就要3476元,如果採取單點式的,最具泰式風味的蝦醬空心菜280元,再多點個幾樣菜,2張千元大鈔可就沒了。
吃大餐、穿皮草,陳致中夫婦從前總給人奢華印象,3年前,陳致中陪太太回娘家,吃的是2萬元的帝王蟹大餐,黃睿靚懷孕時,2人在美國的生活,穿著打扮更令人印象深刻,更別說去年底接受特偵組偵訊後,2人還神色自若到美式餐廳吃漢堡,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遷居高雄的2人不免想念台北的好滋味。

真是狗改不了吃X的習慣,啊,抱歉,我不是說五星級大飯店一客1800元的豪華泰式大餐是X啦,(哎呀,都是厘語的錯啦
)。不過夫妻倆雖然沒錢,號稱月薪加起來不到十萬,仍然願意每次庭訊坐著高鐵來回一趟花個五千多元,光是這等身價,就不是我們小老百姓比得起的。
只希望這些司法人員別再「饒了孩子吧」,饒了他們,他們可一點也沒手軟,可打得司法人員名譽掃地、黑鍋一層又一層,這是台灣司法除舊破鄉愿之戰,不是對貪腐權勢的哈巴狗戰爭,期待司法人員為台灣的正義、為自己的良知、為司法的榮譽好好打這一仗,別給魔鬼留餘地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09/11/02 10:0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