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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討回出借手機、車輛報案遭竊 一念之差吃上誣告罪
2026/04/0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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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討回出借手機、車輛報案遭竊 一念之差吃上誣告罪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9409853



會想寫這題,是一位認識的在地人士因欠朋友錢,車子二年前已被朋友開走,他當時想就作為抵債沒意見,也簽了讓渡書;對方見他遲遲沒還錢,把車賣掉,但車主還是他。


結果他因為持續收到罰單、燃料稅單,收到受不了,日前竟突發奇想跑去報案車子遭竊;開車的人很快被其他縣市警局依開贓車攔下,然後通知他這位車主「人家有讓渡書耶?」


後來他才來問該怎麼處理,而且一路倒敘法,問一點才擠牙膏講一點;一開始相信他是被害人,越聽越追問越覺得不對,最後建議他直接去自首認罪求緩起訴,不要再覺得可以全身而退了!(雖然他還是坐等被傳喚…)


未指定犯人的誣告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能刑度太輕讓民眾認為可以耍小聰明說「我只是想報案留個紀錄,沒有要故意讓人入罪啊」;民眾以罪小而為之,或不知道這是犯罪,為了行政罰而觸犯刑罰,得不償失。

小罪名有大學問,每次只要自己沒有弄懂,寫起來都會心虛,足足耗了二天休假的時間翻資料跟思考怎麼寫;特別感謝歐蕙甄律師、黃睦涵律師與黃仕翰律師精準清楚的專業意見、精闢說明,希望透過這些法律題目的分享,可以讓民眾不要誤觸地雷。

全文請見: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940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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