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故事寫下來,不是為了討拍拍或是撻伐誰。我也無意評斷是非、指摘誰的罪過,那是上主的權柄,我沒有資格。
我希望透過這個故事,給大家帶出一個思考空間 ── 理應代表公理正義的法律,除了只保障懂得法律的人之外,是否也可能進一步成為逼迫弱勢的幫兇?
就拿我姐姐的遭遇來說,長照十二年,最後換來的,可能是被迫掃地出門的命運。
而決定權,竟操縱在陌生人的手裡。
如果大家願意思考一下,法律到底是什麼?所謂的公理正義到底該怎麼定義怎麼維護?那也就不枉我自曝家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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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中旬,姐敲了一條短訊給我:
「今報紙又一獨自照顧父母者自殺亡,近年很多這樣的你知道嗎?很難過」
想必大家都知道,長照者所肩負的,無論是身心壓力或是經濟負擔,都是難以向旁人述說的沉重。
但在老人家過世之後,迎面而來的,卻不是枷鎖的解脫。
咱們王家人住了四十多年的老公寓,可能再也容不下她的身影。
話說從頭。
94年年中,拗不過母親非要子女照顧不可的要求,姐賣掉了房子、辭去了工作,帶著一個還在念小學的自閉兒,搬回家當起全職看護。
那年,父親85歲,母親77歲。
姐,44歲。正值壯年,人生大轉彎需要多大的勇氣啊!
回家照顧爹娘,加上自閉兒,一個對三個。這不是單挑,根本就是圍毆的概念。
十二年來,姐沒有一天休假,而且全天候待命,二老一有什麼狀況,隨時得跑醫院送急診。
有酬勞嗎?沒有。非但沒有,存款還全被母親拿走了哩!
十二年無休無酬,財務自主權也被剝奪。夠讓人揪心的吧!
也許你會覺得不可思議,姐為什麼那麼甘願讓母親剝奪財務自主權?
原來母親有長期的精神方面的疾病,醫師診斷,會伴隨焦慮、幻想等症狀。
她什麼科都愛看,唯獨不愛精神科。她抗拒被人貼上「神經病」的標籤。
而母親心中最最糾結的「幻想」,就是我們這些做子女的,總有一天會拐跑她的錢,然後拋棄她。
多年來,母親想方設法把從家人身上「查獲」的財產,一筆一筆的移轉到她的名下,包括姐的全部存款,還有原來登記在老爹名下,我們一家人住了四十多年的老公寓。
至於我,雖然脫離了主戰場,卻也是一路走來斑斑血淚呀!沒寫出來並不表示沒事好嘛!
我們知道,母親之所以這樣要求,是因為生病了,一旦抗拒治療又沒服藥,就不能像常人一樣的思考。我們責無旁貸必須設法安撫她,滿足她的心理需求,避免讓她情緒失控。
母親告訴我們的是,錢都放進她的口袋,她才會感覺安心。
母親沒告訴我們的是,她有前配,而且也生了一票娃兒。
OMG!直到辦繼承時才發現,完全被殺個措手不及!
這個秘密,在母親心中埋藏了57年,無人知曉。
想必是有苦衷的吧!真是難為她了。
不管怎樣,遇到了,就面對。必須趕緊找出這些有繼承權的陌生人。
如果對方是明理人,倒還好說。
但是,呃……你知道的 ──
名利?良知?天平上的砝碼怎麼擺?
對方完全拒絕協商,並要求直接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
(知道要去地政,就是不會想到來給往生者拈香?)
這就是我們所面臨的現實狀況:
姐和我以「寄存」的名義交給母親保管的 ── 姑且稱之為「安心費」吧,金額是大於遺產中的存款的。本以為母親亡故之後可以各自返還,但現在必須剖切五分之二給那些對往生者的名字也很陌生的陌生人。
更糟的是,二老相繼過世之後,姐可能面臨無家可歸的命運,因為對方繼承人有權向法院訴請拍賣,把這間我們王家住了四十多年的老公寓處理掉。
可以買回對方的持分嗎?請別忘了姐的存款,現在都變成了母親的遺產,現金按比例分配下來,遠遠不夠。
一個已經56歲的中年婦女,脫離職場十多年,和社會也有些脫節了。她還帶著一個已經二十開外,既無謀生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很不好的自閉兒。這樣的狀況,想要再回頭就業謀生,談何容易?
帶著自閉兒租房子,也得仰仗房東大發慈悲啊。畢竟不是每個房東都願意接納這樣的孩子的。
而更容易被人忽視的是,十二年來她所承受的,來自長期照護病人所累積的心理壓力、來自長輩經常性情緒失控的語言暴力、還有長期喪失財務自主權的被剝奪感……,這麼多道濃得化不開的陰影,需要多少時日才能排解?
姐現在急需的,是身心靈各方面的復健治療,不是馬上再度面對生活的壓力。
她所渴求的,就只是和兒子相伴,好好的活下去,在老爹辛苦一輩子打拚下來的小公寓裡,有個遮風避雨、安身立命的所在。
然而法律保障了對方「依法繼承」的權利。
實際一肩扛起扶養長照重責大任的姐姐,她的生存權、居住權,沒有法律的保障。
也許這就是對方態度始終__的原因吧!(我不下形容詞,請讀者欣賞截圖之後自行填空。)
按比例平均繼承,固然是法律所規定的。然而法律表現的是一種表象式的公平,也是一種「清官難斷家務事」的無奈。每一個家庭所面臨的狀況各不相同,用一套標準生搬硬套,勢必扞格,甚至出現像我家這種,甲的繼承權合法侵害乙的生存權的狀況。
立法意旨,當非如此。
可惜這年頭,講究的是利益至上。利益當前,有多少人會在意人情事理?
人參的滋味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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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開頭說的「溝通的好時機」,其實是對方以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某月某日某時某分到地政事務所,他們要「依法辦理繼承」。可惜前天我發燒到39度,半夜去醫院掛急診。
「依法辦理」是大原則,但要怎麼辦,總是要取得共識的吧?
無論如何,與人為善、不和他人惡言相向是我們的家風,這是要堅持下去的。
懂法律,很好。但若能多懂一點做人的道理,更佳。
母親和前夫離婚,是57年前的事了。當時到底是什麼狀況,現在誰也說不清楚。二十多年後才出生的孫女,為了爭產,就一口咬定是我母親遺棄兒子(見下圖),未免太不厚道。
夫妻離婚,有多少男方家庭,會對下堂妻有好評價的?
我想,雙方的不同,不在誰比較懂法律,而在誰懂得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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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frank0606062017/12/15 08:36
找出證據,證明父母晚年是令姐照顧
絕對可多分些,也絕對是父母身後心 願
是的,我們努力蒐證中,希望能幫姐姐討回公道。 王韜 於 2017/12/15 10:32回覆 - 2樓. jun52382017/12/14 19:54我的看法是...能不能用12年乘以兩老的看顧費用(應以本勞計價),扣除遺產後若有不足,請前配家人按比例給付,如有剩餘遺產再依民法分配之。謝謝建議,我們會提出這項主張。 王韜 於 2017/12/15 10:22回覆
- 1樓. 王韜2017/12/14 18:42
在我貼出這個故事之後,有好幾位熱心的朋友透過訪客簿或臉書,告訴我《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可惜《繼承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規,臺灣的法規並無相關的人道考量。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想要找立委討論修法的可行性。
有關此事的發展,會繼續在我的臉書貼文,也歡迎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朋友來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