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沒有刑責?
2009/11/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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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說臺灣的法律是有錢人玩的遊戲,當一個13年前一個才5歲的小女孩被無故傷害導致終生飲食不正常,發育不正常,活了短短18年的歲月,一個初開的花苞正要開啟人生的一段路因為一個不幸在最美麗的階段離開人間,是誰的錯?然而法律卻在這個時候將有可能的罪犯以無罪開釋,難道人死就真的不用對所犯的最負責嗎?難道一個人犯了罪,只要對方死了,就不用負刑責嗎?這樣的司法?!
小女孩的母親對於嫌犯被判無罪,只以輕描淡寫的說,有罪無罪不重要,其內心無比的掙扎是誰能了解的?相信天下為人母者應曾用心去想過。
在這一個司法判決,感到一個小老百姓的悲哀,生活永遠在悲苦之中,生命任其生活摧殘,再來生之年能盡其享受就享受吧!不要等到別人來對自己有什麼施捨,因為世界上沒有什麼公平不公平,真正的公平是當你放棄世界的時候。
司法的判決應該以犯罪者的行為去考量,真的有其犯罪行為就應該給予懲處,如果每個人都抱著,【放心,關個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那這樣的司法判決對於犯罪者完全失去功效,不但不會減少犯罪,還會增加犯罪者,而且犯罪的手法更形殘忍,也更加多變,司法在社會上對一個加害者無法達到一個減少的功效,相對的司法在社會上製造更多受害者,司法在藐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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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 :
- 4樓.2009/11/23 07:22養一群司法黑心官 公務官一考上.....該修法了
公務官一考上.....坐在那穩如泰山 就開始坐領高薪 吃香喝辣 吃飽等死
人民被害 誰殺人放火 關我屁事 證據也不搜集 也不採證
有證據辦到沒證據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 3樓.2009/11/22 23:05正確的選擇!
原告人都死了
再判被告任何刑法都沒有用了,不是嗎?
如果還繼續告,對原告有任何好處嗎?
應該是沒有吧
那麼
沒有意義的事情,何必堅持做下去呢?
所以,無罪釋放兇手我覺得是非常正確的選擇!
- 2樓.2009/11/22 12:34無名火
犯罪現場的維護,證據的採證、鑑識和保存都非常重要 - 1樓.2009/11/22 12:01小意見
1. 台灣的法律是有錢人的遊戲?
至少在這件案子不是,這位嫌犯的職業是「遊民」。
2. 人死,就沒有刑責?
這件案子的更七審並不是「因為」被害人死了「所以」判無罪,法律上從來也沒有規定被害人死了就一定要做出「無罪」判決,只有被告死亡時才一定要做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就算被害人死了,法院仍應依照正常程序審理,依證據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更七審是因為證據不足:當初在竹竿上沒採到被告的指紋、指認有重大瑕疵(在被害人無法正常陳述時做出指認筆錄)等等理由,認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故無罪。
3. 「無罪推定」雖然只是給政府的誡命,檢、警、法官、實施刑事訴訟的所有公務員,在被告被依證據判決為有罪確定之前,都應該推定他是無罪,以免政府的強大力量整個都用於構陷入罪,因為如果政府真的想構陷,小老百姓是無力抵擋的。
您通篇在悲憫一個小生命的苦痛遭遇,是的,這是一般有同情心的人都會有的情緒,但是您注意到了沒有,這位被告還未被證明為「有罪確定」,於是您的那些質問:「難道一個人犯了罪…」「判決應該以犯罪者的行為去考量…」,都還不能名正言順地砸到這位遊民身上,因為他還只是「嫌疑人」而不是「犯罪者」,而任何人只要衰一點於不巧的時機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這位遊民是案發三天後路過現場被抓走的),都有可能成為這個嫌疑人。
氣憤、同情、憐憫,都是正常人會有的情緒,但希望情緒不要影響您對事理的判斷,不要急忙地用情緒將人構陷入罪,否則我們不需要司法、不需要政府,一切看不爽的事情只要大家按個鈕投票,決定出最衰的代罪羔羊,就可以讓一切過錯找出一個人來負責,而不用去證明他是否真的犯錯。也可以說,他有錯,他的錯就是讓大家看不爽他。這樣的世界若成真,大概您也不敢生活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