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非法警械的束帶執行勤務,限制人身自由、造成身體受傷等行為,即不屬於警械條例第12條之依法令行為。
2014年06月27日13:23
作者:詹朝欽(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博士生)
昨日見魏揚等人被警察以「束帶」限制人身自由,是繼318學運以來,又見警方以「束帶」限制人身自由之例。束帶究竟是否屬於警械?在上次學運中,警方援引《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主張束帶屬於該表中應勤器械的「警繩」,並無不合法之情狀,似乎為警察面對「違法」行為人,增加了一項好用的執勤工具;其攜帶方便,絲毫不亞於折凳。然而,警方主張是否合法?不無商榷餘地。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固然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時,可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並得行政院公佈上述該表,明示警察執行勤務時可使用的警械種類與品項,就法律授權而言,應無違法之嫌。然而,同屬於《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警械非內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並有第2項作為許可辦法由內政部規定之授權規範,因此內政部訂有《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即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的警械,以「警棍、警銬、電器警棍、防暴網」為限,卻不包含警繩。
警繩既非屬於可由政府許可製作、售賣、持有的相對管制警械,即屬於完全由內政部或警察機關所管制之警械用具,其製作、持有皆須由政府自行為之,那麼市面上可見售賣、一般民眾得以持有之束帶,即非屬於絕對管制警械之警繩。警方從三月以來的主張,於法無據。
警察使用非法警械的束帶執行勤務,限制人身自由、造成身體受傷等行為,即不屬於警械條例第12條之依法令行為,無阻卻違法可能。在此呼籲昨日在烏來以束帶綑綁民眾的警察們,快請律師吧!因為你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的傷害罪!
422用束帶壓制反核民眾 北市警方:合法認定為警繩
點評:在美國常見警方用束帶抓人。ETTODAY

▲停建核四長期抗議,巧拼板對上束帶。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公投盟總召蔡丁貴22日晚間帶領民眾試圖推倒拒馬衝進立法院,警方為了壓制群眾,拿束帶綁住他們的雙手,外界質疑束帶是警察的標準配備嗎?台北市警方澄清,束帶是警繩的一種,在面對群眾運動時為了避免擦槍走火,不會配槍也不戴手銬,而是用束帶比較安全。
大批反核民眾22日晚間爬上拒馬要衝進立法院,警方立刻執行公權力,拿出束帶綁住民眾的雙手,將他們一一壓制,並依妨害公務和毀損等罪嫌逮捕蔡丁貴等人,如今這條白色細細的塑膠條變成警方的大麻煩,外界質疑警察用束帶的合法性。

北市警表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器械。同條第1項規定,警械種類及規格由 行政院定之,並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束帶,認定為警繩。應勤器械包括警銬、警繩及防暴網。
一般的員警腰上只會掛手銬和手槍,不會有束帶,但是面對抗議活動時怕擦槍走火,這時警察反而不配槍和手銬,而是改用束帶,因為束帶的功能和手銬類似。台北市警察局科長黃福坤(上圖)表示,「不只刀槍,警繩也合乎規定,而我們視束帶為警繩的一種。」
徒手掙脫束帶,有難度易受傷
在有警察陪同、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實際測試,細細的塑膠條用力一抽,立刻把手牢牢的綁在欄杆上,就算拿刀子拼命割也很難割斷,換剪刀試試也一樣,剪到兩個刀片都快要變形,束帶還是好好的,除非是用比較鋒利的剪刀大力一剪,才有可能剪斷,如果真的被束帶綁住該怎麼辦?
網友見招拆招分享了一段影片,網路影片中,一位女孩的雙手也被束帶牢牢綁住,只見她大力往下一甩,束帶立刻被扯斷,有這麼容易嗎?實際測試卻是怎麼甩、怎麼扯,束帶不斷就是不斷,反而在手腕上留下一條又紅又腫的束帶痕跡,想要掙脫它並不容易。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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