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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的民主abc
2013/03/0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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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核四」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要廢止這法律,必要條件是過半數「反對」。反之,如果要「新建核五」,則必須過半數「贊成」,才能成為法律。

公投已存在事項的「廢除」,和不存在事項的「新建」,是簡單不過的邏輯。核四公投最直接自然的題目,就是「是否贊成停建核四」,不知有什麼好掰?

如果用「是否贊成續建核四」來公投,就算沒通過,也沒有「反對」過半,達不到廢除核四的目的。因為政治不是二元系統,「不贊成」並不表示「反對」。實際上,「不贊成」多的是「沒意見」,或「別來煩我」。

何況,一個公投如果沒通過,這個公投本來就無效,公投原來的內容就一點都沒關係。

目前公投的門檻是過半投票,過半贊成,公投就通過。以最低標準來看,100人中有51人(過半)投票,其中有26人(過半)贊成,公投就通過。也就是說,26%的人就可以決定公投結果,這種門檻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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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2013/03/05 11:59
2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2013/03/04 13:14
公投已存在事項的「廢除」,和不存在事項的「新建」,是簡單不過的邏輯。

不存在事項的「新建」,就是「創制」公投;

已存在事項的「廢除」,就是「複決」公投。

不論是「創制」公投還是「複決」公投,本都該取得過半數合格選民投票贊成,才符合創制與複決的基本精神。

現在公投法只要求投票率過半,相對多數贊成即算通過,已夠寬鬆了,還要怎樣!?

1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2013/03/04 12:52

要廢除一個攸關國家經濟民生的重大建設難道遠不如罷免一個公職人員重大?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7344555

如果我是國民黨,要如何解決核四鬧劇?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734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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