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什麼讓?陸以正的「路權」
2010/04/12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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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路權,讓不讓在我。
美國的交通觀念在「路權」(Right of Way),不在「禮讓」。路權是法律,有路權的一方有優先通行的權力。有優先通行權就應先行,禮讓反而破壞交通的流量設計。
禮讓通常只用於特殊情況,例如對方行動不便(老年、小孩);或發生交通事故,兩線變一線,此時,基於公平原則,採用每邊各一車的交錯通行(Interleaving)。
路權的均衡設計,在於讓各方都有公平的通行機會。會慢大家一起慢,再慢也會輪到你,這樣心理才會比較舒坦。
沒路權就不能叫禮讓,只能說是霸道。以陸以正行人斑馬線綠燈被撞的案例來說,陸以正才有禮讓權,計程車是什麼都沒有,只是霸道。
觀念不清,是台灣社會許多問題的癥結所在。觀念不清以致系統不順,流氓文化當道,強者硬搶,弱著遭殃。
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多年,觀念還滯留在以德治國的帝王時代。不改變這種觀念,台灣的交通永遠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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