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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風波的啟承轉合
2025/11/0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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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媒兩棲常青樹趙少康先生涉嫌726亮票風波,日前檢方向法院求處重刑,趙少康先生究竟是流年不利還是垂垂老矣,前者涉及信仰問題,仁智互見,後者涉及自然事實,看來他依然康健,除了政治權威的光環稍有褪色外。

據媒體轉述,約略有幾點爭議,首先【犯罪動機】,其次【犯罪故意】,最後【以後會非常小心《不會再犯?》】。(註1)

就犯罪【動機】與【故意】部分,贊同檢察官起訴的看法,由於【動機】是犯罪的遠因,與是否成立犯罪沒有關係,例如小偷成立犯罪是由於他【故意】的偷了別人東西,而小偷的【動機】除了可能是【飢寒起盜心】之外,還有【其他的種種】,因此犯罪遠因的【動機】與犯罪成立的【故意】沒有關係,【動機】是犯罪成立之後的量刑事由,另所謂的【不會再犯?】也與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無關,而同屬於是犯罪成立後的量刑事由及斟酌轉換處分的條件而已。

就【幽靈法益】的部分,稍有補充,雖然趙少康亮票行為是【明知故犯】,是【眾所皆知】,然而他到底侵犯了什麼法律利益呢?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禁止亮票嗎?還是俗話所説的【惡法亦法】?按法條的白紙黑字並不是法規範的本身而是法規範意志表達的工具而已,任何法律條文背後如果沒有相應該受保護的法律利益來支撐即不成為法治國家所謂的法律(惡法不是法)。(註2)

亮票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法律利益),除了賄選之外也寓有禁止於投開票當天助攻宣傳行為乃至擾亂秩序,然而就罷免事件與選舉事件的本質究有不同,按拉丁法諺【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兩者的立法理也應該要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我們質疑趙少康先生的亮票行為究竟是侵害了什麼法律利益,如果沒有,那麼就不應該處罰【常山趙子龍】(註3)而是要修改法律。

就【不會再犯《以後會非常小心》】部分,我們相信趙少康先生真的是【不會再犯】了,由於垂垂老矣,由於政治光環業已不敵春夏秋冬的自然事實,另所謂長江後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灘上,真實不虛。

就檢察官起訴請求法官量處重刑的理由是由於趙少康先生【目無法紀】【公然】的使了【壞模範】及【誤判的】所謂【靠勢】⋯等等的,然而審酌趙少康先生日來在媒體的【不再意氣風發】,乃至謙卑承諾【不會再犯】反而給了全體國民上了一課免費的法治教育,就法益的保護來説即【燒焦補沒熟】,如果大家不採納前面所提及的所謂【幽靈法益】的惡法不是法。

註1:https://video.udn.com/news/1314749

註2:上次總統大選,搭檔副總統參選人趙少康自比是常山趙子龍卻被嘲笑説總統參選人侯友宜是阿斗(三國時期扶不起的阿斗),印象深刻。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2010095.aspx

註3:https://plainlaw.me/posts/%E4%BA%AE%E7%A5%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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