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非法終止契約,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但雇主卻仍不履行義務而衍生為訴訟。
過程:1.勞方受僱於某家傳統製造業從事作業員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4點
~
12 點,某日下班前於搬運推疊成品時,被滑落之成品紙箱(重約 30
公斤)尖角撞擊左肩部,噵致左肩韌帶斷裂, 21天後雇主即要求勞
方上工,勞方肩吊繃帶負傷上工,工作期間,向資方請公假至醫院
就醫均為雇主所拒,勞方遂只好以請事、病假方式就醫,3個月後
勞方仍在醫療期間,雇主即以勞方工作不力、不適任為由資遣。
2.勞方經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資方同意依照勞基法第59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3.調解成立後20天,資方仍不理不睬,勞方行文縣政府要求資方依法
令規定辦理,資方情不得以要求勞方立即回廠提供勞務,勞方因傷
勢越趨嚴重表示無 法立即上工,雙方不歡而散。
4.勞方數度以文件、電話方式與雇主溝通協商,但均未獲回應,勞方
遂持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書至桃園地方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裁定,
但由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只記載依照勞基法第59條及相關法令
辦理,未記載可強制執行之金額數目,遭法院駁回。
5.經調解成立後半年,雇主仍相應不理,勞方知已無法可施,遂決定
採取訴訟途徑。
結果:這場官司ㄧ打,就花掉整4年2個月的時間,一審勞方敗訴,二審到
高等 法院,終獲平反,取得兩年之工資及醫療補償等。
結論:
ㄧ、由於本案勞方為本會之會員,請求本會代為協助調解及訴訟之進行,
於本案件進行過程中,我們看到的:
1.雇主,a)該爭議發生後,才肯著手進行工廠安全衛生環境之改善。
b) 寧花錢給律師賺,也不肯依法給付勞方應有之權益,擺明著,
給了你勞方,日後如何管理其他的員工。
2.雇主的委任律師,昧著良心死坳活坳,簡直就是資本家打手,於一審時還
當著勞方的面,告知審判長若判決不如他意,一定上訴,囂張至極,所以
勞方於 一審敗訴後,就決定上訴。
3.官方(北區勞動檢查所),雇主不肯履行應有義務,竟還行文北區勞動檢查
所要求重新認定勞方是否為職災,我們的北區勞動檢查所來到資方工廠,
未經查證只憑雇主片面之詞,即做下調查報告紀錄,與事實多不相符。
4.法院,花4年2個月打官司,正說明了台灣哪有勞工法庭,訴訟過程中,我
們談的是勞動法,法院談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民事法,經常出現雞同鴨講
的場景, 勞方今天能勝訴,依勞方自己的說法是,好家在有神明保佑。
5.勞方,4年2個月的訴訟,勞方繳不出房貸,借貸度日,延誤就醫,若判決
再慢2個月才下來,房子就要被法院查封了。
二、本會長期來就反對勞資爭議進入訴訟程序,那是個漫長又不知結果為何
的精神煎熬,本次爭議衍生為訴訟的過程,更讓我們堅決的相信,勞工
因勞動權益受損,實無本錢與資方玩訴訟遊戲。往後應想方設法集結一
群志同道合的同仁,結個姐妹會、兄弟會或喝酒黨都好,若有條件再轉
化為工會,若無條件其碼都還算是個小團體,而不是單操一個零散的勞
工,雇主不怕勞工你ㄧ人,就怕你是一夥人。
相關法令參考:
法令實在是太多了,勞工看也看不完,可向本會諮詢或電話到縣府勞動處
、勞委會詢問,我們認為法令是給懂法令的人玩的,勞動者有做不完的工
,哪還有時間去讀勞動法令,我們實希望勞工還是將重點放在組織及團結
上頭,當我們有了組織有了實力時,法令的詮釋權就會掌握在我們的手上
,甚至還可修改或制定法令。
1樓. cmc2012/09/28 17:22勞資爭議案例2】個別勞工訴訟過程的辛酸為勞工成立一個立身之地
看到此文感同身受, 因我也和他一樣職災, 公司協調成立不理, 上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還在訴訟中, 真希望有人能幫忙之, 可是找法扶愛理不理, 也不幫忙, 只因我的對手是國內大公司, 他們也不敢接手.與我們聯繫,看能否幫得上忙。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於 2012/10/07 22:3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