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因勞保以多報少,導致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
償不足之爭議。
過程:甲小姐第一次踏入職場(以下簡稱勞方),至某人力管理顧問公司(派遣
公司,以下簡稱資方)應徵錄取,被派至乙工廠(要派工廠)從事作業員
工作,雙方言明月薪27000元,每天工作10~12小時,不料工作至第
10 天發生職業傷害,勞方左手食指、中指被壓斷尾節,請假ㄧ個月
後,欲回要派的乙工廠繼續工作,但為乙工廠所拒絕,資方遂將她再
轉派至觀音鄉的丙工廠,勞方因工作地點過遠,拒絕前往,而被迫簽
下離職書。
勞方在乙工廠提供10天的勞務,只領到10天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
無法持續提供勞務在家休養,要派工廠拒付工資,資方以勞保的職災
給付補償勞方該段期間之工資,但卻發現勞保以多報少,27000元卻
只投保13500元,雙方因而產生爭議。
結果:資方態度強硬,勞方迫於無奈只拿到3600元補償金。
相關法令參考:勞基法第13條、59~61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章,勞保條例
第34條、42條之1、54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結論:
ㄧ、從上述案例足見,若勞方非派遣勞工而是正式員工,乙工廠雇主則
應負 (1)工作場地安全措施之改善責任 (2)職災醫療期間勞方無法提
供勞務之工資及醫療補償 (3)職災期間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契約 (4)若
須終止契約亦須給付勞方預告工資及資遣費(5)勞保以多報少之損失
補償等。
二、派遣勞工與正式員工之差異,導致雇主越來越愛使用派遣工,遇缺
不補、藉機裁員後,再聘用派遣工以節省成本,且派遣工的勞動條
件、福利都矮正式員工ㄧ大節,不但衝擊到正式員工的福利,也要
脅到正式員工的工作權。
三、勞動派遣是資本社會雇主降低人事成本、使勞動者差異化(同工不同
酬等)、減少雇主社會責任、變相剝削勞工的一種行為,勞工身受其
害,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目前最大的要派單位就是政府,所以
不管是真派遣或是假派遣,派遣公司也就更肆無忌憚,大張旗鼓的
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