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續修選罷法讓顏清標參選?
2013/06/06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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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但不必關
不必關但不能參選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立法院朝野合修會計法,拿公帑喝花酒的顏清標馬上可以出
但這些立委、主計處與法務部官員,又壞又笨,根本沒想那
「法律不溯既往」是基本立法用法原則,那麼何以會計法修
那是因為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也就是犯罪以後,如果處罰改變,例如原來得關三年變成不
法務部就是引用上述法條來說明為什麼可以釋放顏清標。
問題來了。
顏清標既然不用關,那麼可不可以再參選公職?法務部說不
這就形成了「犯了貪汙罪,刑法上不必關,但選罷法上不能
這是把罪與罰胡亂切割的荒唐遊戲了。
有罪,就是要罰;不罰,就是沒罪。豈有刑法不罰、選罷法
如果會計法可以修法讓顏清標除罪,為什麼選罷法不能也修
朝野立委,好人做到底啊!
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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